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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将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2、本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电子文本使用 PDF 格式,浏览须安装Adobe 公司免费提供的Adobe Acrobat软件。简体中文版可点击Adobe Reader 6.0下载。 3、用户可在线浏览,或将 PDF 文件下载到本地机器后阅读。 4、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商务部世贸司联系,电子邮件:dstdiv3mofcom.gov版权声明: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版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所有,供公众免费查阅。未经商务部授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目的,不得转载、摘编、变更或出版出口商品技术指 南。经商务部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违反上 述声明者,商务部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摘 要 本指南适用于音视频产品如:CD 放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声音重放设备等。 本指南重点研究了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7 个主要出口目标 市场。 本指南主要分析了国外技术法规 16套、国外标准 34 套、合格评定程序 10 套、其他技术准入条 件 21 套。本指南从音视频类产品强制要求或潜在强制的安全、电磁兼容、环境、能效等方面入手, 重点分析了主要出口目标市场技术法规、采用的标准、认证情况、有关专利和绿色消费等相关问题。 本指南对比研究了国际国外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列出了相关技术统计与比较表格 26 余张,图表 13 张。本指南在附录列出各国音视频类产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世界各国和地区供电电源 电压和频率,以及各国和地区电源插头、插座的形式和尺寸,供企业参考。 本指南在产品的认证标志,有关元器件的安全问题等方面提出了 5 套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的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编 制 说 明 一、 编制目的 近年来我国音视频产品的出口额逐年递增, 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随着我国加入 WTO, 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出口的贸易环境也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但是仍存在不少制 约出口的因素,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关税下调,我国价格优势减弱;贸易竞争方式呈多 样化等。其中由于国际竞争导致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特别是技术性 措施等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日益突出。这些措施通常是以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 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保护环境等符合 WTO 相关规则的合法理由为前提制 定的。 本指南主要介绍了出口国或地区的进口技术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等,旨在帮助企业在产 品设计生产过程中、销售和出口过程中注意我国与出口地区技术方面的差异,提高自己产品 的质量,最终扩大我国音视频产品的出口。 二、 编制原则 通过分析目前影响我国音视频产品出口的技术性措施的制定目的入手,以在国家安全; 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制定的技术性措 施为研究和分析的主要内容,并结合企业自身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主要出口地 区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比较分析,综合考虑其他的 影响出口的因素,并对共性的出口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本指南的资料来源以各机构的官方出版物、网站等给出的原文为主,力求科学、严谨; 在对大量的资料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后,尽可能给出数据图表,注重实用性、操作性,对 于时效性较强的内容,同时给出了相关内容的网址以方便企业进行实时跟踪。 三、 主要内容 1) 音视频产品基本情况 2) 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情况的综述 3) 音视频产品安全与电磁兼容国际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4) 音视频产品出口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5) 音视频产品出口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6) 对于出口音视频产品的几点建议 本指南共对 7个出口目标市场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安全、EMC 及环境(能耗)等方 面的 20 个技术法规、34 个标准或技术要求、10 个合格评定程序,以及 8 个其他的市场准 入条件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企业提供相关建议/解决方案 5条。 四 、 有关说明及建议 本指南主要针对企业在出口时所遇到的安全、EMC及环境(能耗)等主要方面的技术 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介绍,并不涉及进出口关税、市场营销等非技 术性的贸易问题,其目的也是希望在出口前或出口过程中遇到相关技术问题时,对企业提供 一定的帮助。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时间紧迫,指南中一定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恳请读者 给予指正。 1 目 录 适用范围 -1 第一章 出口音视频产品基本情况概述 -1 1.1 商品名称 1.2 我国进出口音视频产品的最新海关统计口径 1.3 音视频产品近 5 年来的进出口总额统计 1.4 音视频产品近年来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1.5 我国音视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1.6 潜在目标市场 第二章 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情况的综述 -11 2.1 世界各国或地区有关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 2.2 各国和地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针对音视频产品采用的标准 2.3 各国和地区关于音视频产品认证标志介绍 第三章 音视频产品的安全与电磁兼容国际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27 3.1 概述 3.2 主要差异和分析 第四章 出口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31 4.1 欧盟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1 4.2 美国和北美市场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4.3 日本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4.4 韩国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4.5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差异和合格评定程序介绍 第五章 出口商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79 5.1 专利问题 5.2 绿色消费 第六章 对于出口音视频产品的几点建议 - 90 6.1 产品应具备适当的认证标志 6.2 进一步了解目标出口市场国家和地区的供电情况 6.3 配备符合目标出口市场国家和地区要求的插头或带插头的电源线 6.4 在产品设计时适当地选择与安全有关的元器件 6.5 充分利用 CB 报告 附件-94 附录 1 各国音视频产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IEC 标准)的差异 附录 2 世界各国和地区供电电源电压和频率 附录 3 世界各国和地区电源插头、插座的形式和尺寸 2 适用范围 出口音视频产品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适用于 CD 放音机、电视机、摄像机、 声音重放等产品(详见对应相关海关编码表 2.1)。 本指南介绍了各出口目标市场准入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方面的要求。 本指南不涉及进出口关税、市场营销等非技术性贸易问题。 第一章 出口音视频产品的基本情况概述 1商品名称 本指南中涉及的商品为音视频产品,该类产品对应海关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如表 2.1所示 (数据来自中国海关总署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 。 表 2.1 对应海关编码中的音视频类产品列表 产品名称 描述 海关编 音频视频产品 CD 放音机 激光唱机 85199910 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210 42 厘米及以下的彩色电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291 42 厘米52 厘米的彩色电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292 52 厘米以上的彩色电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293 16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310 16 厘米42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 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320 42 厘米52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 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330 52 厘米以上的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所列规格指显示屏幕对角线尺寸 85281340 家用录放像机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入设备(不论 是否装有高频调谐放大器) 85211010 激光视盘机(数字激光视盘机 VCD, 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机 DVD ) 激光视盘放像机(不论是否装有高频 调谐放大器) 85219010 特种静像摄像机 85254010 特殊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特殊用途的电视摄像机用零件 85299041 1 摄影机的零件、附件 90079100 电视摄像机用零件 85299049 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特殊用途的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 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4020 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视频摄录一体机 85254090 高保真音响系统 85199990 声音重放设备 85199990 其他音频视频设备 8521909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9090 磁头 84733090 录像机磁头 852290302我国进出口音视频产品的最新海关统计口径 按照出口量大小对出口量很小的产品从表 2.1 中删除后,得出下表中产品类别作为本指 南统计、分析的主要产品,统计口径为:该类产品的年度进出口总金额及数量。 表 2.2 归为一类的音视频产品列表 1. 85199910 CD 放音机 2. 85199990 高保真音响系统 3. 85219010 DVD 影碟机 4. 85219090 其他音频视频设备 5. 85281210 彩色卫星电视接收机 6. 85281291 42 厘米及以下的彩色电视机 7. 85281292 42 厘米52 厘米的彩色电视机 8. 85281293 52 厘米以上的彩色电视机 9. 85281310 16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10. 85281320 16 厘米42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11. 85281330 42 厘米52 厘米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12. 85281340 52 厘米以上的黑白或其他单色电视机 1 音视频产品近 5 年来的进出口总额统计 表 2.3 中是关于音视频产品的年出口额数据统计,其中进出口总额是按年份,以本类产 品进出口总额之和来统计,而主要出口省份是按各省本类商品出口总额的多少进行统计的 2 (出口额自高到低共列 10 个省市,详见表 2.3) 。 表 2.3 1999 年至 2003 年音视频产品的年出口额及主要出口省份列表 统计项 年份 进出口总额(美元) 进口额(美元) 出口额(美元) 出口主要省份 1999 4,257,622,367 1,115,947,436 3,141,674,931 广东省 辽宁省 上海市 江苏省 福建省 天津市 浙江省 山东省 四川省 安徽省 2000 6,163,074,707 1,664,713,908 4,498,360,799 广东省 辽宁省 上海市 江苏省 福建省 天津市 北京市 山东省 浙江省 四川省 2001 8,036,367,364 1,878,419,709 6,157,947,655 广东省 江苏省 四川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山东省 北京市 安徽省 2002 12,374,916,541 2,642,810,934 9,732,105,607 广东省 江苏省 四川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山东省 北京市 安徽省 2003 12,741,214,794 1,790,783,638 10,950,431,156 广东省 江苏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四川省 山东省 北京市 浙江省 3 31 11 45 17 62 19 97 26 110 18 0 20 40 60 80 100 120 亿 99年 00年 01年 02年 03年 音视频产品出口额 音视频产品进口额图2.1 1999年至 2003年音视频产品进出口总额的柱状图 本图表是音视频产品自 99 年至 03 年的进出口总金额的趋势图,其中坐标轴横轴是年份, 纵轴是相应年份的进出口总金额,深色柱体代表出口金额,浅色柱体代表进口金额,从图表可 以看出,近 5 年的该类产品的进出口金额均呈增长趋势,其中出口金额增长的趋势则更为明 显. 图 2.2 音视频产品进出口主要省份分布图 从上面的出口主要省份分布图(红色标出的省份为主要出口省份)可以看出主要的出口 地区集中在沿海地区如分布图的虚线框所示, 从出口量上又能看出广东沿海为最主要的出口 地区。 4 5 0.00E+00 2.00E+08 4.00E+08 6.00E+08 8.00E+08 1.00E+09 1.20E+09 广东省 上海市 福建省 浙江省 四川省 99主要出口省份 0.00E+00 2.00E+08 4.00E+08 6.00E+08 8.00E+08 1.00E+09 1.20E+09 1.40E+09 1.60E+09 广东省 辽宁省 上海市 江苏省 福建省 天津市 浙江省 山东省 四川省 安徽省 广东省 上海市 福建省 北京市 浙江省 00主要出口省份 广东省 辽宁省 上海市 江苏省 福建省 天津市 北京市 山东省 浙江省 四川省 0.00E+00 00E+08 4.00E+08 00E+08 8.00E+08 00E+09 1.20E+09 40E+09 1.60E+09 80E+09 00E+09 2. 6. 1. 1. 1. 2. 广东省 辽宁省 天津市 四川省 北京市 01主要出口省份 0.00E+00 5.00E+08 1.00E+09 1.50E+09 2.00E+09 2.50E+09 3.00E+09 3.50E+09 广东省 江苏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四川省 山东省 北京市 浙江省 广东省 四川省 上海市 福建省 北京市 02主要出口省份 广东省 江苏省 四川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山东省 北京市 安徽省 0.00E+00 2.00E+08 4.00E+08 6.00E+08 8.00E+08 1.00E+09 1.20E+09 1.40E+09 1.60E+09 1.80E+09 2.00E+09 广东省 辽宁省 天津市 四川省 北京市 03主要出口省份 广东省 江苏省 辽宁省 上海市 天津市 福建省 四川省 山东省 北京市 浙江省 图2.3 1999 年2003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柱状图 说明:以上各主要出口省份柱状图中,E 表示 10 的幂方如:7.823E5=782300,横轴表示该年度前 10 个主要出口省份,纵轴表示相应省份的出口金额 (单位:美元). 从以上 5 年来的主要出口省市列表来看,我国出口地区主要集中在广东沿海地区。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电子产品多是采取的加工贸易形式,以外 商投资或合资为主,而广东沿海省市又是外商投资的主要地区,因此也就使我国出口地区主要集中在了广东沿海省市,这样通过企业的跨国经营的方式 又进一步扩大了此地区的出口额。 6 4音视频产品近年来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通过对表 2.1 中商品的出口目的国和地区按出口总额的由多到少统计,得出 1999 年至 2003 年音视频产品出口总额 80%以上的主要出口市场如下表。 表 2.4 1999 年2003 年出口主要目的国和地区列表 年份 主要出口国和地区 1999 年 美国 日本 香港 印度尼西亚 德国 新加坡 澳大利亚 英国 比利时 荷兰 2000 年 美国 日本 香港 印度尼西亚 新加坡 德国 澳大利亚 英国 比利时 加拿大 芬兰 2001 年 美国 日本 香港 荷兰 新加坡 比利时 英国 台湾省 澳大利亚 德国 印度尼西亚 2002 年 美国 日本 香港 德国 澳大利亚 新加坡 英国 荷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加拿大 比利时 法国 2003 年 美国 香港 日本 荷兰 德国 韩国 英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澳大利亚 法国 台湾省 新加坡 芬兰 图 2.4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示意图 从此分布图可以看出,我国音视频产品的出口主要分布在北美、欧洲及亚洲部分国家如 分布图的虚线框所示。 7 图 2.5 1999 年2003 年 主要出口国或地区的比例图 8 5我国音视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我国音视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如下: 1) 低成本,尤其是低工资并综合国内的劳动生产率的优势 国内的劳动力成本、房地产价格都低,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这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确 实是很明显的优势,但并不能说单纯的低工资代表着高竞争力。如果说非洲有些国家它们的 工资水平比我们国家还要低就意味着竞争力高的话,那么这些国家的竞争力应该高于我国, 但事实是由于它们的生产效率同样比我国低,因此它的竞争力就不如我国。下面是一个各国 和地区单位劳动成本的表格。 表 2.5 各国和地区单位劳动成本列表 各国和地区单位劳动成本:与美国的比较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组织、Trade and Development Report, 2002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单位劳动成本是美国的 76.9%,两个国家的差距并不 是很大,如果综合考虑中国在资本成本、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那么 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将进一步弱化。 因此我国如果想在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就需要在 其他方面进一步降低生产投入成本,并完善一些外部条件。之所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中 国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是由于他们在利用中国低工资的同时也不断提高这部分企业的劳动生 产率而又不相应提高工资来获得低的单位劳动成本投入。 2)外资的注入使我国产品能快速与国际接轨达到其他发达国家水平并打入国际市场 外资大量进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世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逐步向我国转移,一些具有 国际影响力的生产基地开始形成,加工贸易快速发展,大规模加工组装优势,产品配套较为 齐全,批量生产能力强。 3)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创品牌的产品正在成长并打入国际市场 虽然在外资和国外技术的合作下我们的产品以低价格的优势打入了很多国外市场, 但无 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上,价格竞争不能成为主要竞争手段,重要的是产品差别竞争。在国 际市场上取得成功的企业靠的往往不是低成本优势,而是产品优势和品牌优势。这就要求企 业要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创出自己的名牌,以品牌的优势赢得市场, 9 以品牌的优势创造更多的附加值和利润。在充分认识到这个原因的基础上,国家对高新技术 产品的出口给予各方面的支持, 一批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建立为我国信息产品的发展提供了 良好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创品牌的产品正成长起来 并打入国际市场。例如 EVD,数字电视以及计算机芯片,打印机耗材等方面均有了自己的 自主知识产权,并且部分产品已经在跨国公司强劲的竞争形势下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6潜在目标市场 我国音视频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为:北美、欧洲及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详细请见 分布图) 。随着我国加入 WTO,以上市场出口额逐年上升,同时国际贸易变的更加多元化, 但是有很多市场虽然有一定的出口却不是很稳定, 因此积极开拓并稳固这些市场对规避我国 音视频产品过分依赖几个国家的状况尤为重要, 这样就避免了出口市场单一所带来的危险并 且能使企业间避免无谓的竞争。 在前面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比例图表中,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所占比例约为 20%左右, 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则可作为企业的潜在的出口市场进行开拓, 并使其出口稳固最终能成为自 己主要的出口市场。 10 第二章 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情况综述 2001年 12 月 11 日,我国正式成为 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WTO 的三大总协定(货 物贸易总协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囊括了世界贸易的 三大主题,其中货物贸易总协定项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是与我国企 业产品出口密切相关的协议之一。 W T O为尽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世界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鼓励自由贸易,成员间 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尽量避免各成员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 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为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或 企业,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措施为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 WTO/TBT 协定管辖的 TBT 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TBT 协定标准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是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 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 它既可是强制性 的,也可是自愿性的。 通常情况下,国家或地区以技术法规/法律的形式规定某类/种产品必须满足某些要求 (在技术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要求)或满足某些标准的要求,并通过一定形式的合格评定程序 (产品认证、批准、检查等)来证实/确认产品满足了上述要求。因此,了解出口目标市场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有利于产品满足市场 准入的要求,便于产品的出口。 本章将从各国针对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制定的技术法规、 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三 方面进行概括性的介绍,通过列表对比使读者对各国有关音视频类产品在法律规定、采用的 标准以及产品认证等方面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1、世界各国或地区有关音视频产品市场准入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 在 WTO-TBT 协定中明确要求,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 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 现合法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 保护环境)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可获得的科学和技 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根据上述要求,对于音视频产品来说, 各国在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时,主要考虑的是与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电气安 全、电磁兼容、能耗等产品特性。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健康、安全与环保主题的日益关注,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产品使用材料中的有害物质的 含量等问题也逐渐得到重视, 使得成员国在政策、 法规的制定上也越来越强调此方面的要求。 1.1 关于产品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 表 3.1 为各国和地区对于音视频产品关于产品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一览 表,表中介绍了各国和地区针对音视频产品是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相关标准要强制实施,是 否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以及强制性认证中涉及产品的哪些特性(如:电气安全、电磁兼容 等) 。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北美地区(加拿大、美国等国)虽没有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符 合产品的相关标准,但在其国内的各个州或省,通过州/省或一些专门机构立法的形式要求 满足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并以认证的形式证明产品满足了标准的要求。 11 对于欧盟国家来说,表中虽显示出决大部分国家无立法要求符合标准或强制认证,但 是,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经欧洲议会批准的欧盟法律,各欧盟成员国需在指定的时限内将 其转换为本国法律并按规定的时间执行。因此,各国均要求进入该国市场的音视频产品应遵 守欧洲低电压指令和 EMC 指令,并以加贴 CE 标志的方式证明满足欧盟相关协调标准的要 求。从实际情况来说,满足低电压指令和 EMC 指令是强制性的。 东欧的大部分国家均有立法,要求符合安全和电磁兼容的标准要求,并进行产品认证。 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南非以及阿根廷等国也均有立法要求和强制性产 品认证要求。 1.2 关于产品能效方面的要求 表 3.2 为各国音视频产品能源效率标准及能源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一览表, 表中介绍了各 国是否强制实施最低能效标准(MEPS)及是否强制实施强制性能源标签。 可以看出各国对于音视频产品均没有强制实施能源标签计划, 韩国和俄罗斯强制执行最 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 ,但这并不代表这些自愿性的标签计划及能效标准起不到强制性 作用, 因为很多国家也以类似政府令等其他方式来推行自己的能效计划来达到节约能源的作 用。另外一些并不发达的国家在能效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政策,标准或标签计划。 12 表 3.1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音视频产品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要求一览表 如需强制性认证,涉及的产品特 性有 目标 市场 国家或 地区 是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符合标 准? 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批准? 如需产品强制性认证/批准,执行的机 构 电气安全 EMC 其他 美国 一般情况下合格评定未以法律的形式 强制执行。但是,某些联邦或地方代 理机构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可能增 加他们的规定,如: OSHA(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部 门)负责工作场所安全; 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通 信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地方授权负责地方和联邦的防火 安全规范、建筑规范等等。 一般的来说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但 是,对于在国家电气法规(NEC)中规 定了安装要求的产品, 须经国家认可测 试实验室认证。另外,在某些州和地方 可能有特殊的要求。 国家 NCB 机构 EMC:FCC 卫生:OSHA 卫生 加拿大 有,间接地通过各省/地方立法强制实 施 有,各省/地方立法要求产品强制性认 证 国家 NCB 机构,EMC 自我声明 北美 地区 墨西哥 无 无 日本 日本 在“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中规定 的 112 类 A类产品和 340类 B类产品 要求必须符合标准。 在法律上仅要求每个型号类别的 A 类 产品进行符合性认证。批准不是强制 的,但要求符合电气安全要求,并保持 符合性证书。 被 METI授权的机构 澳洲 澳大利 亚 / 新 西兰 立法要求所有的电气产品必须符合相 关的电气安全标准 大多数家用电气产品在销售前必须获 得国家级认证。 “须申报”的商品目录 可由 NCB 获得。 国家 NCB 机构 EMC: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 韩国 韩国 有 有 KTL(Korea Testing Laboratory); KETI(Korea Electric Testing Institute) 13 续表 3.1 如需强制性认证,涉及的产品特 性有 目标 市场 国家或 地区 是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符合标 准? 产品是否强制性认证/批准? 如需产品强制性认证/批准,执行的 机构 电气安全 EMC 其他 法国 无立法强制符合标准。但符合低电压指 令的基本要求是强制的。符合欧盟协调 标准是一种假设。 无 德国 无 无 芬兰 无 无 丹麦 无 无 比利时 无 无 奥地利 仅对插头、插座等产品和电气安装等有 符合标准的要求。 投放奥地利市场的产品应按照 EC 相关 指令贴附 CE标志。 国家 NCB 机构 希腊 无 无 英国 无立法强制规定符合标准。但要求制造 商满足适用的欧洲指令的基础安全要 求。应通过测试证明符合 EN 标准,并 列于欧洲委员会的官方刊物上,随时更 新。 无 意大利 无立法强制规定符合标准。但符合低电 压 EEC 指令是强制的。 符合欧盟协调标 准是“一种假定性符合” 。 无,但由于电视机等音视频产品存在标 准差异, 根据 1978年相关部门法令 ( “电 视机贸易国家法规” ,标记批准对于非 欧盟制造商是强制的。 匈牙利 无 无 斯洛文 尼亚 有,从 2003 年 5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欧 盟的低电压指令和 EMC 指令。 强制性批准 国家 NCB 机构 荷兰 无立法强制规定符合标准。但应符合欧 盟低电压指令和 EMC 指令。 无 欧盟 葡萄牙 有。电气产品必须符合低电压和 EMC 指令。 无。 由指定机构负责,电气安全:IPQ; 电磁兼容:ICP 14 续表 3.1 如需强制性认证,涉及的产品 特性有 目标 市场 国家或地 区 是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符 合标准? 产品是否强制性认证/批准? 如需产品强制性认证/批准,执行的 机构 电气安全 EMC 其他 波兰 有 有。到 2002 年底 国家 NCB 机构 欧盟 斯洛伐克 无 无。过渡期至 2002 年。在过渡期内是强制 的。 国家 NCB 机构、斯洛伐克卫生部 卫生 挪威 根据欧盟指令的要求。 根据欧盟指令的要求。 国家 NCB 机构 乌克兰 有 有 国家 NCB 机构 瑞士 有立法要求。 一般来说没有要求强制认证。 但是某些产品 必须进行认证(MED, EX) ,类似于欧盟 规定。 国家 NCB 机构 非欧 盟的 其他 欧洲 国家 俄罗斯 有 有 国家 NCB 机构 非洲 南非 有。 有。另外,目前 EMC 仅对通信设备强制, 但短期内对其他产品将强制实施。 电气安全:NCB、SABS Regulatory Affairs-Electrotechnical & Gaming EMC : ICASA (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 South Africa) 泰国 有 有 TISI 东南 亚 新加坡 有 有 国家 NCB 机构 中东 以色列 有 有。认证标志无强制要求。但装船样品检测 是强制的。 国家 NCB 机构 南美 阿根廷 有 公布了一些需要强制认证的产品目录。 需要 S标志和 IRAM 标志 资料来源:IECEE 注:根据欧盟的立法程序,经欧洲议会批准的欧盟法律,各欧盟成员国需在指定的时限内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并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15 表 3.2 各国和地区音视频产品能源效率标准及能源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一览表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欧盟 日本 韩国 新西兰 挪威 俄罗斯 新加坡 瑞士 泰国 美国 中国 墨西哥 国家或 地区 产品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MEPS Label 收/录 音机 VV e M M V e V e 电视机 VV eTM cMV e V eM ?V e V e V e V 录象机 或 DVD VV eT MV e V e ?V e V e V 说明: MEPS:Minimum Energy Performance Standards 最低能效标准 Label:表示加贴能源标签的计划 空白表示暂时没有 MEPS 或 Label 计划。 其中 Label 项中,Ve:表示自愿性的认可标签,加贴有此标签的产品符合特定的能效标准。e:endorsement Mc :表示强制性的比较标签,它标示出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能效比较。 其中 Meps项中,M:表示强制性能效标准 V :表示自愿性能效标准 T :表示目标能效标准 最低能效标准用于阻止高能耗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目标能效标准用于帮助厂家达到更高的效率。 以上资料来自澳大利亚国家能效委员会” NAEEEC:The National Appliance and Equipment Energy Efficiency Committee”的 技术报告“Energy Labelling and Standards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2001.12” 16 2、各国和地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针对音视频产品采用的标准 关于音视频产品的标准很多,有关于产品技术性能的标准、可靠性标准、电气安全标准、电磁 兼容标准、能耗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等,但对于由政府主导的市场准入要求来说,在技术法规中强制 要求满足的产品特性,主要涉及产品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以及能耗等产品性能,这一点从上一节的 介绍中也可以得到证实。 虽然 WTO-TBT 要求其成员国在制定本国标准时,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但同时也指出,如果由 于国家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条件以及基础设施方面的原因,而使得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不能达到预期 的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环境等目的时,可以与国际标准有适当的偏离。因此,各成员国主要在产 品的安全、电磁兼容等标准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与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偏离。 对于音视频产品来说,涉及电气安全特性的国际标准为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涉及电磁 兼容方面特性的国际标准为 IEC 和 CISPR 标准;涉及能耗方面的要求一般在产品性能标准中出现,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 大部分国家在制定本国的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准的时候都直接转化(等效采用或等同采用)了国 际标准,即 IEC 和 CISPR 系列出版物。即使是相对较为独立的美国标准和日本标准,近年来为了顺 应产品贸易全球化的趋势,也开始寻求与 IEC 标准和欧洲标准协调一致的可能性和具体方法。如, 目前美国 UL 也加入了 IEC CB 体系,其标准也逐步与 IEC 标准协调一致。 表 3.3 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对音视频产品进行安全与电磁兼容产品认证中采用的标准一览表, 表 中列举了各国关于音视频产品的电气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以及它们所对应的国际标准。通常 在产品安全认证中,要求按照安全标准要对试验样品进行全项检测,而电磁兼容的要求则不然,它 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从电磁兼容标准中选择一些检测项目,本表同时列出了在实施认证时 所要求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认证标志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即产品既符合安全标 准要求也满足相关的电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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