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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60.10 P 3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472017 LED室内智能控制照明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control of LED indoor lighting 2017-02-08 发布 2017-05-08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647201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2 4.1 按功能控制方式.2 4.2 按无线控制模式.2 5 技术要求.2 5.1 一般要求.2 5.2 安全要求.2 5.3 功能要求.2 5.4 系统设置要求.2 5.5 调控性能.2 5.6 电磁兼容性.3 5.7 环境适应性.3 5.8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3 6 试验方法.3 6.1 灯具功率测量.3 6.2 安全试验.3 6.3 功能检查.4 6.4 系统设置检查.4 6.5 调控性能试验.4 6.6 电磁兼容性试验.4 6.7 环境适应性试验.4 6.8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试验.4 7 检验规则.4 7.1 检验的分类.4 7.2 出厂检验.5 7.3 型式检验.5 8 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6 8.1 标志.6 8.2 包装、说明书和合格证.6 8.3 运输.6 8.4 储存.6 DB35/T 1647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光电子行业协会、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厦门市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瑞梅、吴晞敏、张潇、陈兴文、叶荣南、姚群慧、葛莉荭、王鹭华。DB35/T 16472017 1 LED室内智能控制照明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LED室内智能控制照明系统及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LED室内无线智能照明。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22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温度变化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7000.1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 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智能照明系统(intelligent lighting system)利用感应模块或控制设备(遥控器、手机和平板终端),通过网络连接、信息传输和管理控制,对各个场所的照明进行调控,使照明符合人们生理或心理需求的系统,由照明受控模块、供电模块、感应模块、智能控制模块、无线通信模块和控制设备组成。3.2 照明受控模块(controlled lighting module)含有发光元件,可接受指令控制提供照明的独立或整合部件。3.3 感应模块(sensor module)含有传感器,可接受控制,将电压、电流、照度、色温等物理量转化为数据信号的独立或整合部件。DB35/T 16472017 2 4 产品分类 4.1 按功能控制方式 分为可调光式、可调色温式和 RGB可调式。4.2 按无线控制模式 分为 WiFi 控制、Zigbee控制、红外控制、蓝牙控制和 Z-Wave 控制以及其它的无线控制。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灯具在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其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的90%110%。5.2 安全要求 5.2.1 灯具应符合 GB 7000.1 和相应的分标准 GB 7000.201或GB 7000.202的要求。5.2.2 供电模块应符合 GB 19510.1 的规定。5.2.3 智能控制模块、感应模块、无线通信模块、控制设备应符合 GB 4943.1 的要求。5.3 功能要求 5.3.1 监控功能 智能控制模块应能通过感应模块对灯具的亮度进行实时监测,并将接受到的外界指令传达到照明受控模块进行调节。5.3.2 通信功能 智能控制模块应能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在通信协议下与控制设备进行通信,接受并反馈控制指令和信息。5.4 系统设置要求 5.4.1 初始化设置 应能设置控制设备与智能控制模块的初始化连接。5.4.2 参数设置 应能设置控制设备与智能控制器的连接方式,为开放式或者加密式。5.5 调控性能 5.5.1 在无障碍条件下,无线控制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0 m。5.5.2 亮度调节范围应涵盖5%100%。5.5.3 若可调节相关色温,其调节范围应涵盖2700 K6500 K。DB35/T 16472017 3 5.6 电磁兼容性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 17743、GB 17625.1和GB/T 18595的要求。5.7 环境适应性 5.7.1 高温高湿负荷性能 在环境温度(502)、相对湿度为 90%的条件下,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5.7.2 低温负荷性能 在环境温度(203)条件下,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5.7.3 高温存贮性能 在环境温度(502)条件下存贮 72h 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5.7.4 低温存贮性能 在环境温度(203)条件下存贮 72h 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5.7.5 耐温度变化性能 在不包装、不通电、正常工作位置置放的状态下:a)降温至(203),恒温保持3h;b)升温至(502),恒温保持 3h;c)降温至(252)(室温),恒温保持2h;d)以上步骤循环,共进行 10 个循环,产品应能正常工作。5.7.6 耐振动性能 产品在带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表1所示的振动试验,试验后产品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且应能正常工作。表1 振动试验条件 振动频率范围(Hz)位移幅值()循环次数 103010 0.75 5 305030 0.25 5 5.8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标志应牢固耐久、清晰易认。灯具的标志应符合 GB 7000.1 的要求,供电模块的标志应符合 GB 19510.1的要求,智能控制模块、感应模块、无线通信模块、控制设备的标志应符合 GB 4943.1 的要求。6.试验方法 6.1 灯具功率测量 在标称工作电压下稳定工作时,用功率计测量,结果应满足 5.1 要求。6.2 安全试验 灯具的安全试验方法按照 GB 7000.1 以及GB 7000.201 或 GB 7000.202 进行,供电模块、智能控制模DB35/T 16472017 4 块、感应模块、无线通信模块、控制设备的安全试验方法按照 GB 4943.1 进行。6.3 功能检查 监控功能和通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4 系统设置检查 初始化设置和参数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6.5 调控性能试验 6.5.1 无线控制测试 在 10 m 范围内每隔 2 m 进行无线控制测试,依次调节色温和亮度,要求系统响应延迟时间小于 0.1 s。6.5.2 光电性能试验 用控制设备将灯具分别调到最暗和最亮,色温分别调到最大和最小,按照 GB/T 24824 进行色温和光效参数的测量。6.6 电磁兼容性试验 应按照 GB 17743、GB 17625.1 和 GB/T 18595 进行试验。6.7 环境适应性试验 6.7.1 高温高湿负荷试验 依据 5.10.1的要求,按 GB/T 2423.2进行试验。6.7.2 低温负荷试验 依据 5.10.2的要求,按 GB/T 2423.1进行试验。6.7.3 高温存贮试验 依据 5.10.3的要求,按 GB/T 2423.2进行试验。6.7.4 低温存贮试验 依据 5.10.4的要求,按 GB/T 2423.1进行试验。6.7.5 耐温度变化试验 依据 5.10.5的要求,按 GB/T 2423.22中试验 Na 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6.7.6 振动试验 依据 5.10.6的要求,按 GB/T 2423.10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产品能正常工作,结果应满足 5.10.2的要求。6.8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试验 用浸水的布轻擦 15s,待晾干后再用正己烷浸过的布轻擦 15s,试验后,标记应字迹清晰、标贴不易脱落且不卷曲。目视检查其内容,应符合标准要求。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的分类 DB35/T 16472017 5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从每批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中随机抽取。出厂检验按照 GB/T 2828.1 执行,其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 2 规定。表 2 出厂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方案 试验水平 AQL/%灯具功率要求 5.1 6.1 安全要求 5.2 6.2 功能要求 5.3 6.3 系统设置要求 5.4 6.4 调控性能要求 5.5 6.5 S-2 6.5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5.8 6.8 一次 S-3 4.0 注:“安全要求”项对应的出厂检验中只检验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或接地电阻。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进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b)新产品的生产试制定型鉴定;c)定型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2 型式检验按 GB/T 2829-2002 判别水平 I 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其检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抽检数量和合格判定数组应符合表 3规定。表 3 型式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RQL/%抽样数量 判定数组 灯具功率要求 5.1 6.1 安全要求 5.2 6.2 功能要求 5.3 6.3 系统设置要求 5.4 6.4 调控性能要求 5.5 6.5 电磁兼容性 5.6 6.6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5.8 6.8 65 5 2,3 高温高湿负荷性能 5.7.1 6.7.1 低温负荷性能 5.7.2 6.7.2 65 3 1,2 高温存贮性能 5.7.3 6.7.3 低温存贮性能 5.7.4 6.7.4 耐温度变化性能 5.7.5 6.7.5 65 3 1,2 环境适应性 抗振动性能 5.7.6 6.7.6 65 3 1,2 DB35/T 16472017 6 8 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 8.1 标志 产品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在产品本体表面或外置电源表面上,还应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非调光/调光;c)非可调色温/可调色温;d)电源电压、频率和电流;e)型号及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有关光、电特性的参数,包括标称功率、光通量、色温和灯具效能等级;f)制造日期(年和月,用数字表示);g)认证标志。8.2 包装、说明书和合格证 8.2.1 在产品包装盒、包装箱或说明书上,应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厂家地址;b)产品名称和型号;c)额定功率、电压和频率;d)包装箱内灯具的数量;e)产品标准号;f)认证标志;g)调节范围和灯具效能等级。8.2.2 产品用包装箱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盖有符合要求的合格印章。8.2.3 合格证或合格印章上应标示: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检验日期;c)检验员签章。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8.4 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的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_ DB35/T 16472017 福建省地方标准 LED 室内智能控制照明技术规范 DB35/T 16472017*2017年 6月第一版 2017年 6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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