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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0 1B 0 5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2 5 0 0 2 0 1 9草 原 植 物 资 源 调 查 技 术 规 程2 0 1 9-1 2-0 2 发 布 2 0 2 0-0 1-0 1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局发 布D B 2 3/T 2 5 0 0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的 编 写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东 北 农 业 大 学、哈 尔 滨 春 又 生 草 业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崔 国 文、冀 国 旭、胡 国 富、白 珍 建、张 攀、秦 立 刚、殷 秀 杰、多 田 琦、李 冰、林 宇 龙、刘 国 富、肖 知 新、巩 林、巩 皓、李 丹 丹、袁 玉 莹、孟 什、吴 清 莹。D B 2 3/T 2 5 0 0 2 0 1 91草 原 植 物 资 源 调 查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草 原 植 物 资 源 调 查 的 调 查 准 备、调 查 时 间、典 型 抽 样 调 查 法、核 实 调 查 法、访 问 估 计调 查 法、标 本 采 集、野 外 调 查 数 据 整 理 与 统 计 和 调 查 成 果。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草 原 植 物 资 源 调 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N Y/T 1 5 7 9 天 然 草 原 等 级 评 定 技 术 规 范N Y/T 2 9 9 7 草 地 分 类N Y/T 2 9 9 8 2 0 1 6 草 地 资 源 调 查 技 术 规 程3 调 查 准 备3.1 调 查 队 伍 及 人 员 要 求应 组 建 调 查 队 伍,包 括 样 方 调 查 与 测 量 人 员、记 录 人 员、拍 摄 人 员 以 及 标 本 采 集 人 员。3.2 资 料应 收 集 相 关 资 料:a)当 地 已 有 的 草 原 植 物 资 源 调 查 数 据 及 政 府 部 门 相 关 统 计 资 料,包 括 草 原 植 被 普 查 数 据、土 壤 普查 数 据 等。b)1:1 0 0 万 中 国 植 被 类 型 图,当 地 草 原 分 布 图 和 1:5 万 地 形 图 等。3.3 用 品 用 具 准 备3.3.1 设 备 及 工 具样 方 尺、G P S 定 位 仪(8 0 坐 标)、米 尺(2 m 以 上)、绳(至 少 2 条,1 0 0 m)、记 录 本、记 号 笔、铅笔、镰 刀 及 剪 刀、照 相 机(具 定 位 功 能)、布 口 袋 或 塑 料 袋、军 工 铲、标 本 夹、吸 水 纸(或 报 纸)等。3.3.2 交 通 工 具越 野 车 或 皮 卡 车。3.3.3 服 装 及 医 用 物 品长 袖 上 衣、长 裤、防 蚊 帽 及 外 业 工 作 必 备 的 应 急 药 物。D B 2 3/T 2 5 0 0 2 0 1 924 调 查 时 间春 季 调 查 于 5 月 上 旬 至 中 旬 开 展,夏 季 调 查 于 7 月 中 旬 至 8 月 中 旬 开 展。植 物 资 源 储 量 调 查 于 8月 中 上 旬 开 展。5 典 型 抽 样 调 查 法5.1 样 地 布 设 依 据 和 原 则本 方 法 适 用 于 分 布 面 积 较 大、相 对 均 匀 且 连 片、种 群 较 大 的 草 原。调 查 前 应 依 据 4.2 的 资 料 布 设 调查 样 地,保 证 全 面 覆 盖 并 具 有 代 表 性样 地 布 设 原 则 是 全 面 性(覆 盖 所 有 植 被 亚 类)、典 型 代 表 性、可 行 性、经 济 性 和 连 续 性(尽 可 能 在已 调 查 样 地 进 行)。5.2 样 地 设 置5.2.1 标 准 样 地调 查 区 域 每 个 植 被 亚 类 设 置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1 0 0 0 m 1 0 0 0 m 或 同 等 面 积 的 标 准 样 地,样 地 位 置和 数 量 按 N Y/T 2 9 9 8 2 0 1 6 中 7.2 的 规 定 执 行。5.2.2 详 查 样 地每 个 标 准 样 地 内 设 置 1 个 1 0 0 m 1 0 0 m 的 详 查 样 地,应 能 代 表 标 准 样 地,且 边 界 距 标 准 样 地 边 界至 少 3 0 m。5.3 样 方 设 置5.3.1 在 详 查 样 地 内 随 机 设 置 6 个 主 样 方,各 主 样 方 间 距 离 至 少 3 0 m。在 主 样 方 四 个 角 各 设 置 1 个 副样 方。草 本 主、副 样 方 间 隔 不 小 于 2 m,灌 木 主、副 样 方 间 隔 不 小 于 5 m。5.3.2 在 植 被 分 布 均 匀 的 样 地,无 高 大 草 本 的 样 方 面 积 为 1 m 1 m,有 高 大 草 本 为 2 m 2 m,有 半 灌木 或 灌 木 为 5 m 5 m。在 植 被 分 布 不 均 匀 的 样 地,无 高 大 草 本 为 2 m 2 m,微 生 境 较 多 或 有 高 大 草 本、半 灌 木 或 灌 木 为 5 m 5 m。5.4 样 线 设 置在 详 查 样 地 内 设 置 一 条 贯 穿 整 个 样 地 的 调 查 样 线,应 尽 可 能 多 的 穿 越 不 同 微 生 境。5.5 样 地、样 方 和 样 线 编 号样 地 编 号 由 调 查 样 地 所 在 区 域 省、市(地)、县(市)、乡(镇)、村(屯)和 样 地 顺 序 号 组 成。主 样 方 编 号 由 样 地 编 号 和 主 样 方 顺 序 号 0 1 0 6 组 成;副 样 方 编 号 由 主 样 方 编 号 和 副 样 方 顺 序 号 0 1 0 4组 成。样 线 编 号 由 样 地 编 号 和 Y(样 线 拼 音 首 字 母)组 成。5.6 样 地 景 观 照 片正 式 调 查 前,在 详 查 样 地 中 心 按 照 东、南、西、北 四 个 水 平 方 向 拍 摄 样 地 景 观 照 片,并 按 样 地 编 号和 方 向 为 照 片 命 名。5.7 样 方 调 查D B 2 3/T 2 5 0 0 2 0 1 935.7.1 主 样 方 照 片 拍 摄垂 直 于 主 样 方 地 面 拍 摄,并 按 样 地 和 样 方 编 号 对 照 片 命 名。5.7.2 主 样 方 调 查5.7.2.1 主 样 方 调 查 内 容生 境 信 息 及 调 查 内 容 参 见 表 A.1 和 表 B.1。5.7.2.2 主 样 方 调 查 方 法植 物 群 落 调 查 方 法 按 N Y/T 2 9 9 8 2 0 1 6 中 7.4.1 的 规 定 执 行,其 中 草 原 类 型 按 N Y/T 2 9 9 7 的 规 定 执行。土 壤 样 品 用 直 径 5 c m 的 土 钻 分 0 c m 1 0 c m、1 1 c m 2 0 c m、2 1 c m 3 0 c m 三 层,剪 去 地 上 植 物后,5 点 取 样 并 混 合,室 内 风 干、过 2 m m 筛 后 保 存 用 于 分 析 土 壤 化 学 性 质。5.7.3 副 样 方 调 查记 录 样 地 编 号,样 方 编 号 和 物 种 名 称(包 括 中 文 名 和 拉 丁 名)。5.7.4 样 线 调 查沿 样 线 记 录 其 两 侧 各 1 m 范 围 内 出 现 的 所 有 物 种,各 物 种 仅 记 录 一 次。记 录 内 容 包 括 样 地 编 号、样线 编 号、样 线 走 向,物 种 名 称(中 文 名 和 拉 丁 名)和 物 种 在 样 线 上 的 位 置。在 样 线 调 查 过 程 中,应 利 用定 位 仪 记 录 具 体 路 线。5.7.5 调 查 数 据 管 理5.7.1、5.7.2、5.7.3 和 5.7.4 的 调 查 内 容 完 成 后,记 录 表 应 及 时 装 订 成 册。6 核 实 调 查 法6.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分 布 区 域 狭 窄、分 布 范 围 少,种 群 小 而 便 于 直 接 计 数 的 目 标 物 种。6.2 调 查 方 法通 过 对 原 有 记 载 资 料 的 整 理,利 用 G I S 技 术 确 定 目 标 物 种 的 分 布 区 域。进 行 实 地 调 查,核 实 其 分 布面 积 和 种 群 大 小,并 以 此 为 基 础 计 算 储 量。该 调 查 不 涉 及 目 标 物 种 外 的 其 它 物 种,调 查 内 容 和 方 法 同5.3、5.6、5.7.1 和 5.7.2。7 访 问 估 计 调 查 法7.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野 生 种 群 过 小,通 过 上 述 两 种 方 法 调 查 仍 然 难 以 见 到 的 物 种。7.2 调 查 方 法通 过 对 原 有 记 载 资 料 的 分 类 整 理,利 用 G I S 技 术 确 定 目 标 物 种 的 分 布 区 域。对 区 域 内 的 专 家、研 究人 员、草 原 工 作 者 进 行 访 问,在 此 基 础 上 估 计 其 分 布 面 积 和 种 群 大 小,并 计 算 储 量。该 调 查 不 涉 及 目 标D B 2 3/T 2 5 0 0 2 0 1 94物 种 外 的 其 它 物 种,调 查 内 容 和 方 法 同 5.7.2。8 标 本 采 集、记 录 与 压 制8.1 标 本 采 集 要 求野 外 调 查 工 作 中,对 出 现 的 每 种 植 物 都 应 采 集 并 制 作 标 本。其 中,珍 稀 濒 危 资 源 或 储 量 少 的 植 株 可只 采 集 地 上 部 分,其 余 植 物 应 采 集 全 株 进 行 标 本 压 制。具 体 采 集 要 求 如 下:a)应 在 花 果 期 采 集 完 整 植 株 或 是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植 物 部 分;b)植 物 较 高 大 时,采 下 后 折 成“V”或“N”形。对 于 大 型 草 本 可 选 具 代 表 性 的 部 分 剪 成 上、中、下 三 段,分 别 压 制,统 一 编 号 并 加 以 注 明;c)雌 雄 异 株 或 同 株 的 植 物,应 分 别 采 集 和 编 号,并 注 明 二 者 关 系;d)藤 本 植 物 在 压 制 时 注 意 保 持 自 然 姿 态,不 应 刻 意 修 整;e)对 于 先 花 后 叶 的 植 物,可 先 采 花 枝 标 本,再 补 采 叶 片 或 果 实 的 标 本;f)在 压 制 叶 片 或 花 序 较 大 的 植 物 时,只 留 取 一 部 分 叶 片 或 花 序,应 做 好 野 外 记 录 并 拍 摄 照 片,注明 比 例 尺 附 于 标 本 上。叶 型 不 同,压 制 方 法 分 三 种:1)单 子 叶 植 物 叶:叶 片 应 平 展,确 保 叶 舌 等 关 键 部 位 完 整 展 现;2)掌 状 叶:将 一 半 叶 裂 片 从 近 叶 片 基 部 呈 弧 形 剪 掉,将 保 留 的 叶 裂 片 折 叠 后 压 制;3)羽 状 叶:剪 掉 一 侧 的 叶 裂 片,将 余 下 部 分 剪 成 几 段 分 别 压 制,或 仅 保 留 先 端、中 部 和 基 部三 段。8.2 标 本 记 录野 外 记 录 的 主 要 内 容 参 见 表 C.1。记 录 时 应 注 意 如 下 事 项:a)花 色、斑 点、气 味、果 实 形 态、颜 色 和 植 物 体 是 否 有 乳 汁 等 标 本 压 制 后 无 法 看 到 的 性 状,应 特别 详 细 记 录;b)填 写 标 签 和 野 外 记 录 应 使 用 铅 笔;c)植 物 编 号 不 应 重 复。8.3 标 本 压 制将 完 整 标 本 摆 放 或 折 叠 在 长 宽 为 3 5 c m 2 5 c m 范 围 内,枝 条 不 应 重 叠,保 留 完 整 花 或 果 实。放 入标 本 夹 内 用 吸 水 法 或 烘 干 法 压 制。8.4 标 本 上 台 纸标 本 压 制 完 成 后,用 细 棉 线 缝 制 固 定 在 长 宽 为 4 2 c m 2 9 c m 的 台 纸 上。8.5 植 物 照 片 拍 摄植 物 图 片 拍 摄 要 求 如 下:a)基 本 设 备:照 相 机 像 素 不 应 低 于 4 0 0 0 万;b)拍 摄 要 求:每 种 植 物 应 拍 摄 生 境、单 一 植 株 和 重 要 分 类 特 点 三 种 图 片,应 重 点 拍 摄 花、果、叶等 标 本 压 制 后 容 易 变 色、变 形 的 部 分;c)拍 后 管 理:应 把 照 片 和 植 物 的 标 本 号 码 相 对 应,并 备 份 保 存。8.6 外 业 总 结D B 2 3/T 2 5 0 0 2 0 1 95在 野 外 调 查 期 间,应 对 当 天 的 调 查 内 容 进 行 及 时 整 理 和 总 结,对 有 疑 问 或 遗 漏 的 部 分 进 行 标 注、复查 和 补 充。9 野 外 调 查 数 据 的 整 理 与 统 计9.1 调 查 数 据 的 检 查 与 整 理调 查 数 据 的 检 查 与 整 理 内 容 如 下:a)各 种 调 查 表 格 和 记 录 应 进 行 分 类 汇 总,并 按 要 求 统 一 编 号(地 点+样 地 号),总 结 完 成 后 作 为 重要 的 原 始 资 料,装 订 成 册 妥 善 保 存;b)采 集 的 植 物 标 本 与 记 录 本 一 一 核 对,如 有 标 签 脱 落、错 记、遗 漏,应 及 时 补 正,同 时 进 行 标 本的 后 期 制 作 与 鉴 定;c)审 查 已 有 的 各 类 型 图 纸 是 否 与 实 地 相 吻 合,如 发 现 问 题 应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校 正,必 要 时 应 到 现 场进 行 核 对。9.2 数 据 统 计 与 分 析9.2.1 草 原 类 型 及 面 积根 据 调 查 结 果,明 确 当 地 的 草 原 类 型,并 结 合 遥 感 影 像 计 算 各 草 原 类 型 的 面 积。9.2.2 草 原 质 量 等 级 评 定按 N Y/T 1 5 7 9 的 规 定 执 行。9.2.3 目 标 物 种 储 量按 式(1)计 算 目 标 物 种 的 储 量R=F B S(1)式 中:R 目 标 物 种 在 区 域 内 某 植 被 类 型 中 的 总 储 量(总 株 丛 数、总 生 物 量);F 目 标 物 种 在 该 植 被 类 型 中 的 频 度;B 目 标 物 种 在 该 植 被 类 型 中 单 位 面 积 上 的 数 量(株 丛 数、生 物 量);S 目 标 物 种 在 该 植 被 类 型 中 的 分 布 面 积。9.2.4 目 标 物 种 频 度按 式(2)计 算 目 标 物 种 的 频 度F=n/(N1+N2)(2)式 中:F 目 标 物 种 在 某 群 落 中 的 频 度;n 目 标 物 种 在 该 群 落 中 出 现 的 主 副 样 方 总 数;N1 该 群 落 中 所 设 主 样 方 总 数;N2 该 群 落 中 所 设 副 样 方 总 数。9.2.5 调 查 样 地 的 地 上 生 产 力按 式(3)计 算 各 调 查 样 地 的 地 上 生 产 力D B 2 3/T 2 5 0 0 2 0 1 96G(k g/h m2)=b/N/S 1 0(3)式 中:G 调 查 样 地 的 地 上 生 产 力;b 各 主 样 方 的 生 物 量;N 主 样 方 总 数;S 该 群 落 中 所 设 主 样 方 总 数。9.2.6 珍 惜 濒 危 植 物统 计 当 地 珍 惜 濒 危 植 物 信 息,包 括 物 种 名 称(中 文 名 和 拉 丁 名)、分 布 地 区、面 积 及 储 量。9.2.7 草 原 入 侵 物 种统 计 当 地 入 侵 物 种 信 息,包 括 物 种 名 称(中 文 名 和 拉 丁 名)、分 布 地 区、面 积 和 数 量,并 对 其 入 侵时 间、状 态 进 行 描 述 记 录。1 0 调 查 成 果1 0.1 文 字 报 告内 容 包 括 调 查 工 作 情 况、调 查 结 果、本 区 域 草 原 植 物 资 源 现 状 分 析,植 物 资 源 利 用 现 状 及 建 议 等。1 0.2 分 布 图编 制 草 原 植 物 资 源 分 布 图 等。1 0.3 数 据 表对 各 项 数 据 进 行 统 计 汇 总,形 成 数 据 汇 总 表。D B 2 3/T 2 5 0 0 2 0 1 97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样 地 观 测 记 录 表表 A.1 标 准 样 地 信 息 记 录 表样地编号 调查日期 调查人样 地 所 在行 政 区省 市(地)县(市)镇(乡)村(屯)行 政 编 码草 原 保 护建 设 工 程工程类型 建 成 时 间草 地 类 草 地 型景观照片编号具有灌木和高大草本地 貌 平原()、山地()、丘陵()、高原()、盆地()坡 向 阳坡()、半阳坡()、半阴坡()、阴坡()坡 位 坡顶()、坡上部()、坡中部()、坡下部()、坡脚()土壤质地 砾石质()、沙土()、壤土()、粘土()地表特征枯落物情况();覆沙情况();侵蚀情况(),侵蚀原因(风蚀、水蚀、冻融、超载、其它)盐碱斑();裸地面积比例(%)水分条件 地表有无季节性积水();年平均降雨量 m m利用方式全年放牧()、冷季放牧()、暖季放牧()、春秋放牧()、打草场()、禁牧()、其它()利用状况 未利用()、轻度利用()、合理利用()、超载()、严重超载()综合评价 好()、中()、差()D B 2 3/T 2 5 0 0 2 0 1 98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样 方 调 查 记 录 表表 B.1 主 样 方 调 查 信 息 记 录 表样方编号 样方面积 样方照片 日期经度 纬度 海拔(m)坡度 总盖度植物名称 物候期高度(c m)盖度(%)株丛数生物量(g/m2)外来物种生殖高度 营养高度 鲜重 干重记录人:D B 2 3/T 2 5 0 0 2 0 1 99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植 物 标 本 采 集 记 录 表表 C.1 植 物 标 本 采 集 记 录 表样地编号:植物编号:时间:采集地:生境草原类:温性草原类()暖性灌草丛类()低地草甸类()山地草甸类()草原型:坡向和坡位:阳坡()阴坡()坡上()坡中()坡下()土壤类型:黑土()黑钙土()栗钙土()棕钙土()灰漠土()草甸土()盐土()碱土()灌淤土()风沙土()土壤质地:砾石质()沙土()壤土()粘土()地表特征:砾石()覆沙()盐碱斑()风蚀()水蚀()经度:纬度:海拔:性状全株:叶:花:果实:根:皮:中文名(俗名):学名:科属名:照片号:附记:注:植物编号是某人或某单位的连续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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