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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GA 1131”更新为“XF 1131”。(2)将正文中的“AQ 4242”更新为“WS 717”、“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2.DB11/T 1322.9-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正文中的“GA 703”更新为“XF 703”、“GA 1131”更新为“XF 1131”。1043.DB11/T 1322.1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 选用规范”更新为“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部分:总则”、“AQ/T 4251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更新为“WS/T 745 木材加工企业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更新为“XF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更新为“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更新为“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 规程”、“DB11/755”更新为“DB11/T 755”。(2)将正文中的“GB/T 11651”更新为“GB 39800.1”、“AQ/T 4251”更新为“WS/T 745”、“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TSG G0001”更新为“TSG 11”、“DB11/755”更新为“DB11/T 755”。1044.DB11/T 1322.11-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B 5091”更新为“GB/T 5091”、“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更新 为“GB/T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功能 设计原则”、“GA 654”更新为“XF 654”、“GA 1131”更新为“XF 1131”。(2)将正文中的“GB 5091”更新为“GB/T 5091”、“GB ICS 61.020 Y 75 备案号:56051-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9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9:Clothing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06-29发布 2018-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22.9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1 3.3 生产设备设施.2 3.4 特种设备.3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 3.6 用电.4 3.7 消防.4 3.8 危险化学品.4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4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4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4 4 评定细则.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1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2 DB11/T 1322.9 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4部分:石油库;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 业;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 业;第 7部分:饮料 制 造企 业;第 8部分:纺织企 业;第 9部分:服装 制 造加工企 业;本 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 9部分。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本 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组织实 施。本 部分 起草单位:北京时尚 控 股有限责任 公 司、北京市 劳动 保 护 科 学 研究 所、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 司。本 部分 主 要 起草 人:徐亚博、代宝乾、杨建军、许建平、韩长 安、谢昱姝。DB11/T 1322.9 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1 范围 本 部分规定 了服装 制 造加工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 部分 适 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 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件。GB 2894 安全标 志 及 其 使用 导 则 GB 4387 工 业 企 业 厂 内 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7231 工 业管 道 的基 本 识别色、识别符号 和 安全标 识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 规范 GB 50057 建 筑物 防 雷 设 计 规范 GA 703 住宿 与生产 储存 经营 合 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450 餐 饮服 务 单位 使用 瓶 装 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 内 应 设 置醒目 的 禁止吸烟 标 志,按 GB 4387的规定设 置 限 速、限 高 等安全 警示 标 志。3.2.1.2 厂区 内的消防 车道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1.3 厂区 应 至 少 设 置 2个 出 入 口,且 人员 出 入 口应 与 货物 出 入 口 分 开。3.2.2 厂房 3.2.2.1 厂 房的 耐火 等级、防 火间距、安全 出口、疏散门 和 通 道 等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2.2 物 品 应实 行定 置 管理,各 工位 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 稳,沿 人行通 道两边 不应有 突 出 或锐边物 品。3.2.2.3 住宿 与生产、储存、经营 合 用场所 应 符合 GA 703的规定。DB11/T 1322.9 2017 2 3.2.3 仓库 3.2.3.1 仓 库 的 耐火 等级、防 火间距、安全 出口和 疏散 通 道 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3.2 仓 库 内 储存物 品 应 分 类、分 堆、限 额存放,每个堆垛 的 面积 不应 大 于 150 m2,库 房内 主 通 道的 宽度 应不 小 于 2 m。物 品 堆放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3.3 仓 库 内 需 要设 置货 架 堆放物 品 时,货 架 应 采 用 非燃烧材 料 制作。3.2.3.4 仓 库 内 车 辆、电 气 装 置 的使用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3.5 仓 库 内 不应 使用 明 火,并应 设 置醒目 的 禁止吸烟 和 禁止 使用 明 火 等标 志。3.2.4 建筑物防雷 应按 GB 50057的规定设 置 防 雷 与 接地系统,每 年检测 一 次,并应 取得 有 资质 的 检测 部 门 测试 合 格证书。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的危险部 位应按 GB 2894的规定设 置 安全 警示 标 志。3.3.1.2 应 在 设备设施的 适 当 位 置或 附 近悬挂 安全操作规 程。3.3.1.3 安全设施、防护 装 置 等 不应 随意拆除、挪 用 或 弃 置 不 用。确因检维 修计 划 需 要 拆除 的,应 采 取临 时 安全 措 施,检维 修 完毕后立即复原。3.3.1.4 设备设施 应 运 转正常,保 持清洁,不应有 积 尘 及 浮毛。3.3.2 专业设备要求 3.3.2.1 验布机 的 卷布轴 应 支撑 稳 定,防 止 脱落。3.3.2.2 裁剪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裁剪机 应按 规定 妥善 安 装 或 安 放,专 人 专 用;b)压脚(保 护 架)灵敏 可 靠;c)钢带 应有 防护 罩;d)磨钢带砂轮 应有 防护 罩;e)移 动 式裁剪机 导 线 应 使用 橡胶 护 套线,长 度 不 超过 5 m;f)裁剪 工 作 台 的 地 面 宜 设 绝缘垫。3.3.2.3 粘 合 机 的 温 控 装 置 应 灵敏 有 效。3.3.2.4 缝纫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旋 转、冲 压、用 刀 等部 位应 安 装 防护 装 置;b)护 针 器 应 安 装 到 位;c)缝纫 机 的 地 面 宜 设 绝缘垫;d)设备行 灯 应 使用安全电 压 供 电。3.3.2.5 熨烫 定 型 设备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温 控 器 应 完 好无损;b)蒸汽 管 应 悬 吊 在 操作 台 上方,与 熨斗 的 接 头牢固,完 好 不 漏 气;c)附 属蒸汽发 生 器 的 运 行指 示 灯 完 好,安全 阀 和 压 力表 应 运 行 良好,定 期 进 行 检测;d)放置 熨斗 的 耐火 架 应保 持完 好。3.3.2.6 液 压 龙 门 断 机、裁 衬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 使用 双手 控制的安全 连锁 开 关,且开 关 完 好 有 效;DB11/T 1322.9 2017 3 b)旋 转、冲 压 用 刀 等部 位应 安 装 防护 装 置,且 完 好 有 效。3.3.2.7 充绒 机 应 进 行防 静 电 接地,且 接地 装 置 良好 有 效。3.3.2.8 洗 脱机、烘 干 机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转 笼 内 壁、散 热 器 和 过 滤 器 等 零 件 完 好,开 关 及 各 机 件 传 动 正常完 好;b)回 转 气 流、蒸 气 管 路 顺畅,传送 带 链 条、轴 承 和 仪表 运 转正常。3.3.2.9 自 动 吊 挂线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自 动 吊 挂系统 各 部件 应保 持 良好;b)应由 专 人操作,并有 运 行 警示 标 识;c)紧急暂停 装 置 应 运 行 良好。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 房的安全要求 应 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3.5.1.2 锅炉 作业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每 月进 行一 次 设备 检 查,并 记 录 归 档;b)设备 有 排 气 试验 装 置 的,每 周 应 进 行一 次 手 动 排 气 试验,每 月 应 进 行一 次 自 动 排 气 试验,并 记 录 归 档;c)应有 锅炉 及附 属 设备的 运 行 记 录、交 接 班记 录、水处 理设备 运 行及 水 质 化 验 记 录、设备 检 修 保养记 录、设备管理人员 每 月 一 次 的 检 查记 录、事 件 事故记 录。3.5.2 工业管道 3.5.2.1 工 业管 道 外观 完 好,无锈蚀、泄漏。3.5.2.2 工 业管 道 的 漆 色、色 环 应 符合 GB 7231的规定,且 应有 流向 指 示 标 志。3.5.2.3 管 道 敷 设 在 通 道 上方 时,管 道(包括 保 温层 或 支架)最 低点 与通 道 地 面 的 净 高 不应 小 于 2 m,且 不应 妨碍 门、窗 的 启 闭。3.5.2.4 管 道 阀 门 等部 位应 悬挂 状态 提 示 标 志。3.5.2.5 管 道 使用的 压 力表、安全 阀 等 应 定 期 进 行 计 量 检 定 和 安全 检 定。3.5.2.6 热力 管 道 应 敷 设 保 温层。3.5.2.7 热力 管 道 不应 与 输 送 易挥 发、易爆 的管 道 和 输 送 易 燃 液 体、可 燃 气 体、惰 性 气 体 的管 道 敷 设在 同 一 地 沟 内。3.5.3 食堂 3.5.3.1 炊 事 机 械 电 源 线 路 应 敷 设 在 无 浸泡、无 高 温 和 无 压 砸 的 沿 墙 壁 面。3.5.3.2 炊 事 机 械 电 源 控制 开 关 应单 机 单 设,且 使用 额 定 漏 电动作电 流 不 大 于 30 mA的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 置。对于 受 烟 尘、雾 水 等 因 素 影响较 大 的控制 开 关 应有 防护 装 置。3.5.3.3 灶 台 照 明 应 使用防 潮 灯。3.5.3.4 定 期 对 排 风 机、排 油 烟 系统 和 管 道 等 进 行 清 洗、保 养,并 记 录 归 档。3.5.3.5 凡有 用 燃 气 管 道 和 用 燃 气 设备的场所(含 用 餐 场所、瓶 组 气 化 间、用 气 设备房 间 等),均 应设 置 可 燃 气 体探 测 器,且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 安 装 在 有 人 值守 的房 间 内。DB11/T 1322.9 2017 4 3.5.3.6 使用 瓶 装 液 化 石油 气 安全条件 应 符合 DB11/450的规定。3.6 用电 用电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7 消防 消防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8 危险 化学品 3.8.1 不应 使用 国家 禁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3.8.2 酒精、清洁 剂、油 墨 等 属 于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应 存放 在专 柜 内,并 远离 火 源、电 器 设施 和 热 源;b)专 柜 应有 明 显 标 识,标 明 存放 危险化学品的 类别、责任 人等 信息;c)应 在专 柜 内分 类摆放,并 放置 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 明书。3.9 职 业 病 危 害预 防 与控 制 3.9.1 存 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岗 位应 设 置 相 关 的职业 卫 生 警示 标 志。3.9.2 充绒 间 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充绒 车间 应 与 其 他 车间 分 开 设 置,且门 窗 密封 良好;b)充绒 车间 应 安 装 机 械 吸 风 设施,并保 证完 好 有 效;c)当 班 工 作 结束 后,应 使用 吸 尘 器 清 扫 机 器 及 车间,保 持 车间 环境 良好;d)吸 尘 器 应 安 装 导 出 静 电 装 置,并 当 班 清 理。3.9.3 胶粘 工 序 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胶粘 工位 呼 吸 带 应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设施;b)使用 低 毒、无 毒 的 胶粘 剂 或 使用 其 它替 代 物 替 代有 毒 胶粘 剂。3.10 劳动 防 护 用 品使 用 作业人员 应 正确 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a)充绒 间 操作人员 工 作 期间 应 穿戴 防 尘 口 罩、工 作 帽、工 作 服 等防护用品;b)胶粘 工 序 的操作人员 工 作 期间 应 穿戴 防 毒 口 罩、工 作 帽、工 作 服 等防护用品;c)产生 粉 尘 的 车间 人员 工 作 期间 应 佩戴 防 尘 口 罩;d)裁剪 工 在裁剪 时应 佩戴 防 割 手 套;e)其 他 操作人员 工 作 期间 应 穿戴 工 作 服、工 作 帽 等防护用品。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操作人员 应 掌握 本 岗 位 安全职 责、安全操作规 程、危险 有 害 因 素及 其 预防控制 措 施、自 救互救 及 应 急处 置 方 法,不 违章 作业,不 违反 劳动 纪律,有 权拒 绝 违章 指 挥。3.11.2 作业 过 程 中,操作人员 不应 从 事 与操作 无关 的 活 动。3.11.3 对 涉 及 传 动部 位 的 清洁,应 关 车 待 设备 停 稳 后 进 行。3.11.4 设备的 检 修 及 故 障 处 理,应 先切 断 电 源,待 设备 停 稳,悬挂 安全 警示 牌 后 进 行。4 评定 细则 DB11/T 1322.9 2017 5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 应 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 附录 A。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B。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C。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D。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E。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F。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G。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H。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I。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K。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L。DB11/T 1322.9 2017 6A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表 A.1规定 了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 准 对应 条款 编 号 1 企 业 应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未 制定安全生产 责任 制的,即 为否决。3.1 2 企 业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 置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从 业人员 超过 100人的,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职业病危害 严重 的用人 单位,应 设 置或 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 构 或 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 人员。其 他 存 在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 单位,从 业人员 超过 100人的,应 设 置或 者 指定职业 卫 生管理 机 构 或 者 组织,配 备 专 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兼 职的职业 卫 生 管理人员。未 按 规定设 置 机 构 或 配 备人员,即 为否决。3.1 3 住宿 与生产、储存、经营 合 用场所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厂 房 和 仓 库 内 不应 设 置住宿;b)厂 房 和 仓 库 的 建 筑物 内 不应 设 宿 舍。不 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2.2.3 4 应 使用 取得 许可 生产 并经 检验 合 格 的特种设备,不应 使用 国家 明 令淘汰 和 已 经 报 废 的特种设备。不 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4 5 不应 使用 国家 禁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 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1 DB11/T 1322.9 2017 7 B B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了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400分。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 责任 制 25 3.1 1.1.1 企 业 应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至 少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 岗 位 从 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 责;b)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各 部 门 的安全生产职 责;c)安全生产 责任 考核 及 奖惩。5 1)责任 制 度 内容 或 要素 不 全,扣 3分;2)安全生产职 责 未 覆盖 所 有 人员 和 岗 位,每 缺一 个 部 门或 岗 位 的 责任 制,扣 3分;3)安全生产职 责 描述 不 清 晰,与 实 际 不 符 的,扣 2分。3.1 1.1.2 企 业 应 制定 年 度 安全生产 目 标,并 逐 级 签订 年 度 安全生产 责任 书。10 1)未 制定 年 度 安全生产 目 标的,扣 3分;2)安全生产 目 标 未 按照 部 门 和 岗 位 逐 级分 解 的,扣 2分;3)每 缺 一 个 部 门、岗 位 的安全生产 责任 书,扣 2分;4)责任 书 内容 不 全的,扣 1分;5)责任 书 未 亲笔签字 的,扣 1分。3.1 1.1.3 安全生产职 责应 每 年 审核,适时 更 新,并保 存 记 录。5 1)未 定 期 进 行 审核(未见 记 录 视 同未 开 展),不 得 分;2)未 根据 实 际情况 进 行 更 新,不 得 分。3.1 1.1.4 企 业 应 每 年 考核 安全生产职 责 的 履 行 情况。5 缺 少 部 门或 人员 责任 制 履 职 情况考核 记 录的,不 得 分。3.1 DB11/T 1322.9 2017 8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2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50 3.1 1.2.1 企 业 应 结 合 实 际情况,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应 包括 下 列 内容:a)安全生产 教育 和 培训: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培训 目 的、计 划、形 式、内容、学 时 及 培训 档 案 等要求;b)事故 隐患 排查 治 理: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排查 范 围、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事故 隐患 的 排查、登 记、报 告、监 控、治 理、验 收 各 环 节 过 程 管理及 档 案 等要求;c)劳动防护用品 配 备 和 管理: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劳动 保 护用品 选择、采 购、发 放、使用、维 护、更换、报 废 及 台 账 记 录等要求;d)安全生产 奖励 和 惩罚:规定 组织实 施的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考核 方 法、内容及 奖惩 档 案 等要求;e)事 件 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 和 职业病危害 事故)管理:规定 组织 实 施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事 件 事故 报 告 程 序、时限、内容,调 查处 理 流 程 及 档 案 等要求;f)具 有 较 大 危险 因 素的生产 经营 场所、设备 和 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危险 源 范围、防范 措 施及人员行为等 要求;g)危险作业(吊 装、动 火、受 限 空 间、高 处、临 时 用电、动 土、断 路、检维 修、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审批 程 序、防范 措 施及 记 录等要求;h)特种作业人员 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培训、取证、复 审、证书 保 管及 档 案 等要求;i)消防设施 和 器 材 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消防设施 和 器 材 配 备、日 常维 护 保 养 及 档 案 等要求;j)职业 卫 生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职业病危害 告知、申 报、职业病危害 因 素 检测 与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维 修 和 个 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维 护、检 修、检测,职业 健 康 监 护及 档 案 等要求;20 1)每 缺 一 项 规 章 制 度(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 关 内容,可 没 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扣 5分;2)每 有 一 处 规 章 制 度 内容 不 全,或 与 实 际 不 符的,扣 2分。3.1 DB11/T 1322.9 2017 9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2.1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设备设施 验 收、维 护 保 养、报 废 及 台 账 档 案 等要求;l)相 关方(供 应 商 和 承 包 商)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准 入 条件、监督 指 导、评 价考核 等要求;m)安全 投 入 保 障:规定 责任 部 门 及职 责 分 工,经 费 提 取 标 准、用 途、使用 状 况审 查 及 档 案 等要求;n)应 急 管理:规定 应 急 管理的 组织 机 构 及职 责 分 工,救 援队伍 建 设,应 急 预 案 编 制、评 审 和 演练,应 急 设施、装 备、物 资 的 配 置 和 使用等要求;o)其 他 保 障 安全生产的规 章 制 度。3.1 1.2.2 企 业 应 及 时 跟踪 并 获 取 适 用 于 其 生产 经营 活 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 规、标 准 规范,定 期 更 新,确 保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符合 现 行 法律 法 规、标 准 规范的要求。5 1)未 明确 获 取 安全生产 法律法 规、标 准 规范 责 任 部 门或 人员的,不 得 分;2)未 定 期识别 和 获 取 的,扣 2分;3)每 发 现 一 处 本企 业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与 现 行 法律法 规、标 准 规范的要求 不 相 符 的,扣 1分。3.1 1.2.3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应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应 发 放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人员。5 1)未 对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签署 公 布 批 准 实 施的,不 得 分;2)现 行 有 效 的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未 发 放 的,扣 3分;3)员 工 未掌握相 关 内容的,每 人 次 扣 2分。3.1 1.2.4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应 每 年 审核,适时 更 新,并保 存 记 录。5 未 根据 实 际情况,定 期 进 行 审核更 新 的(无 更新 记 录 视 同未 开 展),不 得 分。3.1 1.2.5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应有 执 行 记 录,相 关 资 料应归 档 且至 少保 存 3年。15 1)每 缺 一 个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 的 相 关 执 行 记 录 的(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 关 内容,可 没 有 相 关 执 行 记 录),扣 5分;2)每 有 一 处 执 行 记 录 档 案 记 录 不 全,或存 在 伪 造 记 录,或 未 保 存 3年 的,扣 2分。3.1 1.3 安全操作规 程 25 3.1 DB11/T 1322.9 2017 10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3.1 企 业 应 在 危险 有 害 因 素 辨 识 的基础 上,编 制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10 1)无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的,不 得 分,并 追 加 扣 10分;2)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与 实 际 岗 位 数 量 不 符 的,每 缺 一 个 扣 2分。3.1 1.3.2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适 用范围;b)岗 位 存 在 的 主 要危险 源 及控制要求;c)设备使用 方 法 或 作业 程 序;d)个 体 防护要求;e)严 禁 事 项;f)紧急 情况现 场 处 置 措 施。5 1)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内容 每 缺 一 项,扣 2分;2)岗 位 操作规 程 不适 用、不 具 有可 操作性的,每个 扣 1分。3.1 1.3.3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应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应 发 放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人员。5 1)未 对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签署 公 布 批 准 实 施的,不 得 分;2)现 行 有 效 的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未 发 放 的,扣 3分;3)员 工 未掌握相 关 内容的,每 人 次 扣 2分。3.1 1.3.4 工 艺、设备 发 生 变 化 后 应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并保 存 相 关记 录。5 1)未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全操作规 程 的,不 得 分;2)无 相 关记 录 资 料 的,扣 2分。3.1 1.4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与人员 20 3.1 1.4.1 企 业 应按照下列 要求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管理人员:a)从 业人员 100人 以下 的,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 按照不 低 于 从 业人员 4%的 比例 配 备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从 业人员 200人 以 上 的,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按照不 低 于 从 业人员 1%的 比例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 未 按 要求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人员,不 得 分。3.1 1.4.2 企 业 应建 立 涵 盖 各 层 级的安全生产管理 网络。10 未 建 立 涵 盖 各 层 级的安全生产管理 网络 的,不得 分。3.1 1.5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50 3.1 1.5.1 企 业 应 制 订 年 度 安全生产 培训 计 划。5 1)未 制 订 年 度 培训 计 划,不 得 分;2)培训 计 划 内容 不 完善,扣 3分。3.1 DB11/T 1322.9 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5.2 企 业 应按照 培训 计 划实 施 培训,培训 内容 应 包括:安全生产 相 关 法律法 规,标 准 规范;本企 业安全生产 责任 制,规 章 制 度,操作 规 程,应 急 预 案;本 行业危险 有 害 因 素、职业病危害 因 素;安全 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和 维 护;疏散 和 现 场 紧急 情况 的处 理 应对 措 施;典 型事故 案 例 等。5 1)未 按 培训 计 划实 施 教育培训,扣 3分;2)各 层 级人员 培训 内容 相同,无针 对 性的,扣 3分;3)培训 内容 不 全,每 缺 1项扣 3分。3.1 1.5.3 安全生产 培训 学 时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 次 安全 培训 时 间 不应少于32学 时,每 年 再 培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12学 时;b)新 上 岗 的 从 业人员 应 进 行“单位(厂)、部 门(车间)、基 层(班 组)”三 级安全 培训教育,岗 前安全 培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24学 时,每 年 再 培训 时 间 不应少于 8学 时;c)工 作场所 存 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分 类目 录所 列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企 业,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 初 次 职业 卫 生 培训 不应 少于 16学 时,每 年 继 续教育 不应少于 8学 时;d)工 作场所 存 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分 类目 录所 列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企 业,接 触 职业病危害的 从 业人员 初 次 职业 卫 生 培训 不应少于 8学 时,每 年 继 续教育 不应少于 4学 时。10 1)工 作场所 存 在 职业病危害 因 素分 类目 录所 列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企 业,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 未 取证 或 证书过 期 的,不 得 分;2)其 他 一 处 不 符合 要求,扣 4分。3.1 1.5.4 从 事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 和 其 他 特 殊 岗 位 人员 应按照 有 关 规定,经 安全 培训、考核 合 格,取得 相 应 资格后,方 可 上 岗 作业,并按 期 参 加 复 训 和 复 审。8 每 有 一 个需 取得资格后 方 可 上 岗 作业的人员 未取得 相 应 资格 的(证 件 过 期 视 同 无 证),扣 4 分。3.1 1.5.5 从 业人员 在 本企 业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离岗 6个 月 以 上 重 新 上 岗时,应 重 新 接 受 部 门(车间)和 基 层(班 组)的安全 培训。4 每 有 一人 相 关 培训 不 符合 要求(包括 记 录 不 完整、记 录内容 不 详 实、学 时不 足 的),扣 2分。3.1 1.5.6 企 业 应 用 新 工 艺、新 技术、新 材 料、新 设备,或 者 转 岗 导 致 从 业 人员 接 触 职业病危害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时,应对有 关 从 业人员 重 新 进 行 有 针 对 性的安全 培训、职业 卫 生 培训。4 每 有 一人 相 关 培训 不 符合 要求(包括 记 录 不 完整、记 录内容 不 详 实、学 时不 足 的),扣 2分。3.1 1.5.7 企 业 应对 相 关方 作业人员(短 期 临 时 作业人员、实 习 学生、学 习 参 观 人员及 其 他 外 来 人员)进 行安全 教育培训。4 未 对 相 关方 作业人员 进 行安全 教育培训(未 能 提 供 培训 记 录的,视 同未 进 行 培训),不 得 分。3.1 1.5.8 企 业 应建 立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档 案,档 案 应 包括 培训 记 录 表、培训签 到表、培训 试卷 等 有 关 书 面 材 料和 图片 资 料。10 1)无 教育培训 档 案 或 伪 造 培训 档 案,视 同未 开 展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要 素 不 得 分。2)培训 资 料不 全的,扣 5分。3.1 DB11/T 1322.9 2017 12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续)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 号 1.6 应 急 救 援 50 3.1 1.6.1 应 急 救 援 组织 或 人员 10 3.1 1.6.1.1 企 业 应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织 或 建 立专(兼)职 应 急 救 援队伍 或 与 邻 近专 职 救 援队伍签订 救 援 协议。10 不 符合 要求的,不 得 分。3.1 1.6.2 应 急 预 案 32 3.1 1.6.2.1 企 业 应 在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前 进 行 事故 风 险评 估 和应 急 资 源 调 查。5 未 进 行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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