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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 P 51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42 2017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collection and editing of national geographic conditions information 2017-06-29发布 2018-0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11/T 1442 2017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基本规定.1 3.1 空间参照基准.1 3.2 工作内容.1 3.3 成果要求.1 3.4 精度要求.2 3.5 拓扑要求.2 3.6 属性要求.2 3.7 接边要求.3 4 数据组织.3 4.1 组织方式.3 4.2 数据分层.3 5 内业数据采集.5 5.1 一般规定.5 5.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7 5.2.1 种植土地.7 5.2.2 林草覆盖.7 5.2.3 房屋建筑(区).7 5.2.4 道路路面.8 5.2.5 构筑物.8 5.2.6 人工堆掘地.9 5.2.7 荒漠与裸露地.9 5.2.8 水域.9 5.3 地理国情要素采集要求.9 5.3.1 古树名木.10 5.3.2 单体建筑.10 5.3.3 铁路与道路.10 5.3.4 水域.11 5.3.5 构筑物.12 5.3.6 地理单元.12 6 数据编辑.13 6.1 一般规定.13 6.2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编辑整理要求.14 DB11/T 1442 2017 II 6.3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编辑整理要求.14 6.3.1 古树名木.14 6.3.2 铁路与道路.14 6.3.3 水域.14 6.3.4 构筑物.15 6.3.5 地理单元.15 7 质量要求.16 7.1 质量 控制 要求.16 7.2 过程 质量 检查 要求.16 7.3 质量 检查 要求.16 8 成果 汇交.17 8.1 文 档 成果 汇交.17 8.2 数据成果 汇交.17 附录 A(规范性 附录)地理国情数据层属性 结 构.18 附录 B(规范性 附录)单体建筑 使 用性质.40 附录 C(规范性 附录)主 要工 矿企 业、单 位院落行 业 代码.42 附录 D(资料 性 附录)行政村及以上行政 地名 变更 情 况.45 参 考 文 献.46 DB11/T 1442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 规 则起 草。本 标 准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是 规范性 附录,附录 D是资料 性 附录。本 标 准 由北京市 规 划和 国土 资源管 理 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 标 准 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 地理 信息管 理 办公室 组织 实施。本 标 准 由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解释。本 标 准 起 草单 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城 建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 空间 信息 工 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测绘学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人:杨伯钢、王淼、刘 博 文、王 思锴、晁春浩、刘 清丽、李毅、李森、赵琦、王 焱、周庆、王 金坡、李节严、夏光利、彭瑜、盖 乐、顾进、张伟松、刘 韶军、刘 英杰、姜坤丽、陈娟、李超、龚芸。DB11/T 1442 2017 1 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本 标 准规定 了 北京市 地理国情 普 查 中关于 地表覆盖分类 和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内业采集、编辑与整理 阶段 的 基本规定、数据组织、属性定 义、内业数据采集、数据编辑、质量要求、成果 汇交 等 要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北京市 地理国情 普 查和 监 测 工作 中 地理国情 信息的 采集、更 新、管 理、统 计 分 析 和 分发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 的 应 用 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 是 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917 公 路路 线 标 示 规 则和 国道编 码 GB/T 4754-2011 国 民经济 行 业分类 GB/T 7408-2005/ISO 8601:2000数据元 和交 换格 式 信息交 换日期 和 时 间表 示法 GB/T 13923-2006 基 础 地理 信息 要素分类与 代码 GB/T 2534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铁路 线 路名 称 代码 DB11/T 996-2013城 乡 规 划 用地分类 标 准 DB11/T XXX 2017地理国情 信息 内容与 指 标 3 基本规定 3.1 空间参照基准 3.1.1 地理国情数据成果 的 坐 标 基准 应 采用 2000国 家大 地 坐 标 系。3.1.2 地理国情数据成果 的 高 程 基准 应 采用 1985国 家高 程 基准。3.2 工作内容 3.2.1 地理国情 信息 采编工作内容 应包括 资料 收 集整理、内业 解 译 与 信息 采集、外 业工作 底图 制 作、内业编辑整理、成果质量 检查、成果 汇 总 提交。3.2.2 应对 地表覆盖分类与地理国情要素数据 的 生产 任 务 计划、资料 分 析、内业采集、外 业 调 查、检查验 收、成果 汇交 等 各个生产环 节 以 空间数据 的 方式 制 作元数据。3.3 成果要求 3.3.1 数据成果 应 以 区 为 基本单元,包括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地理国情要素数据、元数据。3.3.2 文 档 成果 应包括 设计 书、检查 报告、技术总 结、验 收报告 及 其 他 文 档资料。3.3.3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公 路、城市 道路、乡 村 道路、水域(面)、水域(线)应 按 照 县级 行政 区 划 范围分区 存储,其 他 数据层成果 不 分区 存储。3.3.4 在 不超 出 节 点 总 数 限制的 情 况 下,不 分区数据 中 各项 属性 值相 等 的 相邻同 名要素 应 合 并 为 一 个 实 体。3.3.5 任 务 区范围 应 同 数据成果一 并提交汇 总。DB11/T 1442 2017 2 3.4 精度要求 3.4.1 数据成果 坐 标 用 双 精度 浮 点 数表 示,保留 9位 小 数;高 程 系 统 以 米为 单 位,保留 2位 小 数。3.4.2 宜优先 使 用 优 于 1米 分 辨率 的 卫星影像或优 于 0.5米 分 辨率 的 彩色 数 字航 空 摄影 资料,影像 时 相 与内业采集 时 间间 隔宜小 于 6个月。3.4.3 影像 上 分 界明显 的 地表覆盖分类 界 线 和 地理国情要素 的 边 界 以及 定 位点的 采集精度 应 控制 在 5个像 素 以 内。在高 层建筑物 遮挡、阴影 等 特殊 情 况 下,采集精度 应 控制 在 10个像 素 以 内。3.4.4 应 处 理 具 有 一定 高 度 的 地物 在影像 上 产生 的 投影差,以 符合 采集精度要求。3.5 拓扑要求 3.5.1 采集 过程 不 得 使 用参数 曲 线,应统 一采用 坐 标 串 表 示。3.5.2 在同 一 线 上的 相邻坐 标点 之 间 的 距离 应 大 于等于 0.2米;坐 标点 与组成 该 要素 的 线段 或 边 线 之间 的 最 小距离 应 大 于等于 0.2米。3.5.3 地表覆盖数据层 应 由 单 个多 边 形图斑 构成,相邻多 边 形之 间 重 叠、缝隙 拓扑容 差 不应 大 于 0.01米。3.5.4 地表覆盖 图斑多 边 形 节 点 数 不 宜 超 过 10万个,地理国情 几何 要素 节 点 数 不 宜 超 过 2万个。3.5.5 对于 客观存在 的 复杂 地物 可 分 割为多个几何 要素表 示。3.5.6 组成 公 共 边 的 坐 标点 在两个多 边 形 中 记 录的 坐 标 值 应 相同。3.5.7 不应 出 现 内 外环 粘连 和 自 相 交的 情 况。3.6 属性要求 3.6.1 通 用属性 的 定 义 如 表 1。表 1 通用属性 属性 项 属性名 称 定 义 填写依 据 和 说 明 CC 地理国情 信息 分类 码 在 DB11/T XXX 2016中 定 义 的 类 型 代码 GB 基 础 地理 信息 分类 码 按实 体要素采集 的 地理国情要素类 对应 的 基 础 地理 信息 分类 代码,按 照 GB/T 13923-2006填写至 最 细 类。如 果 没 有 相 应 的 类,设 为 999999 3.6.2 专 有 属性 项 中,日期 类属性 项 均 为 文本 型,应 遵循 GB/T 7408-2005/ISO 8601:2000的 相 关 规定,采用 完全 表 示法 的 扩展 格 式,即“YYYY-MM-DD”日 历 日期格 式,不 确 定 的 部 分 填充 0。3.6.3 属性 项 约束条 件定 义 为 必 选(M)的 属性 项,有 值 的 必 须填写,确 定 没 有 值 的 填写缺省 值;定 义为 可 选(O)的 属性 项,数据 源 中 有 相 应 信息的 应 填写,否 则 填写缺省 值;定 义 为 条 件 必 选(C)的 属性 项,针 对 特 定 条 件 下 的 要素 必 须填写,非 特 定 条 件 下 的 要素 视 为 可 选 属性 项。3.6.4 必 选(M)、可 选(O)和 条 件 必 选(C)属性 项 的 缺省 值 见 表 2。表 2 必选项、可选项与条件必选项缺省值表 类 型 必 选(M)属性 项 缺省 值 可 选(O)属性 项 缺省 值 条 件 必 选(C)属性 项 缺省 值 SHORT 8,888 9,999 7,777 DOUBLE 88,888,888 99,999,999 77,777,777 FLOAT 8,888,888 9,999,999 7,777,777 TEXT“/”或特殊 规定“”或特殊 规定“”或特殊 规定 DB11/T 1442 2017 3 3.7 接边要求 3.7.1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 和 地理国情要素数据 必 须 经 过 属性 和 几何 接边 处 理。3.7.2 接边 之 后 应 保 证 图形 数据 光 滑、连续,避免 出 现硬折、尖角,并 确 保在 接边 界 0.01米 范围内接边。3.7.3 数据接边 不应改 变 对 象真 实 形 状 及 相 关 位 置。4 数据组织 4.1 组织方 式 4.1.1 地理国情 信息 成果 应 以 矢 量数据 的 方式 存储。4.1.2 地理国情 信息 成果 按 数据集 和 要素层组织,要素层 应 采用 简 单 点、线、面表 达。4.1.3 按 照 城市 地区要求采集 的城 镇综 合 功能 单元 子 类数据层 应 放 在 专门 的 数据集 中。4.2 数据 分层 4.2.1 要素层 的 名 称 为字符、数 字 的 组 合,末 位 字符 代 表 几何 类 型(P:点、L:线、A:面),其 它 字 符、数 字 是 要素层内容 的 缩写。4.2.2 数据分层 如 表 3所示,各 要素层属性 结 构 见 附录 A。表 3 数据 分层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 型 数据内容 1 地表覆盖数据集 LcrDataset LCRA 矢 量面层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 2 古树名木 VegDataset EFATP 矢 量 点 层 名木 3 EOLTP 矢 量 点 层 古树 4 单体建筑数据集 BldDataset HBLDA 矢 量面层 单体建筑 5 HBLDP 矢 量 点 层 公 共服务 建筑 点 6 交 通 数据集 TraDataset LRRL 矢 量 线 层 铁路 7 LRDL 矢 量 线 层 公 路 8 LCTL 矢 量 线 层 城市 道路 9 LVLL 矢 量 线 层 乡 村 道路 10 LLKL 矢 量 线 层 匝 道 11 TRPIL 矢 量 线 层 规 划 路 12 水域数据集 HydDataset HYDA 矢 量面层 水域(面)13 HYDL 矢 量 线 层 水域(线)14 构筑物数据集 StrDataset SFCA 矢 量面层 闸、码 头、尾 矿 堆 放 物 15 SFCL 矢 量 线 层 堤坝、闸、其 他 水工构筑物、隧 道、桥梁、码 头、车渡 16 SFCP 矢 量 点 层 闸、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立 交 桥 17 TBRIL 矢 量 线 层 桥梁 18 TTRSA 矢 量面层 交 通场站 DB11/T 1442 2017 4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 型 数据内容 19 TUSTP 矢 量 点 层 轨 道 交 通站 点 20 TRTEP 矢 量 点 层 轨 道 交 通 出 入 口 21 ELGSA 矢 量面层 垃圾场站 22 WCWPP 矢 量 点 层 城市 易积 水 点 23 WMSGP 矢 量 点 层 浅 层地 下 水 监 测点 24 地理单元数据集 UniDataset BOUA1 矢 量面层 国 家级 行政 区 25 BOUA2 矢 量面层 省 级 行政 区 及 特 别 行政 区 26 BOUA4 矢 量面层 地 级 行政 区 27 BOUA5 矢 量面层 县级 行政 区 28 BOUA6 矢 量面层 乡 镇 行政 区 29 BOUP7 矢 量 点 层 行政村 30 BOUA8 矢 量面层 城市 中 心 城 区 31 BOUA9 矢 量面层 其 他特殊 行政管 理区 32 BOUL 矢 量 线 层 行政 区 划 与 管 理单元 界 线 33 BERA1 矢 量面层 主 体 功能 区 34 BERA2 矢 量面层 开 发 区、保 税 区 35 BERP3 矢 量 点 层 国 有 农、林、牧 场 36 BERA4 矢 量面层 自 然、文 化 保 护 区 37 BERA5 矢 量面层 自 然、文 化遗 产 38 BERA6 矢 量面层 风景 名 胜 区、旅游 区(面)39 BERP6 矢 量 点 层 风景 名 胜 区、旅游 区(点)40 BERA7 矢 量面层 森 林 公 园 41 BERA8 矢 量面层 地质 公 园 42 BERA9 矢 量面层 行、蓄、滞洪 区 43 SWPA 矢 量面层 饮 用水水 源 保 护 区 44 ECPA 矢 量面层 生 态 保 护红 线 45 FLPA 矢 量面层 永久 基本 农田 保 护 区 46 CTLA 矢 量面层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47 EHWTA 矢 量面层 危险废 物 处 置场 48 EKSPP 矢 量 点 层 重点 调 查 污染 源 49 EPOPA 矢 量面层 人 口 分 布 50 BGBA 矢 量面层 流 域 51 BGTA 矢 量面层 地 形 分区 52 BGLA 矢 量面层 地 貌 类 型 单元 53 BGWA 矢 量面层 湿 地 保 护 区 54 BGMA 矢 量面层 沼泽 区 DB11/T 1442 2017 5 序号 数据集 要素层 类 型 数据内容 55 BUCA 矢 量面层 居住 小 区、工 矿企 业、单 位院落、休闲娱 乐、景 区、体 育活动 场 所、名 胜 古 迹、宗教 场 所 56 BUCP 矢 量 点 层 居住 小 区、工 矿企 业、单 位院落 57 ULUPA 矢 量面层 城 乡 规 划 用地 58 ECUSA 矢 量面层 城市 下 垫 面 59 EESHP 矢 量 点 层 地 震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60 ETGPP 矢 量 点 层 城 镇 典 型 地质 点 61 ESSMP 矢 量 点 层 地表 沉降 监 测点 62 城市 地区 城 镇综 合 功能 单元数据集 CtyDataset RSDA 矢 量面层 居住 小 区 63 FCTA 矢 量面层 工 矿企 业 64 CPDA 矢 量面层 单 位院落 65 ENTA 矢 量面层 休闲娱 乐、景 区 66 SPTA 矢 量面层 体 育活动 场 所(面)67 SPTP 矢 量 点 层 体 育活动 场 所(点)68 ARCA 矢 量面层 名 胜 古 迹(面)69 ARCP 矢 量 点 层 名 胜 古 迹(点)70 RLGA 矢 量面层 宗教 场 所(面)71 RLGP 矢 量 点 层 宗教 场 所(点)72 PHSA 矢 量面层 保 障 性 住 房建 设 区 73 PRKA 矢 量面层 收 费停 车场/库(面)74 PRKL 矢 量 线 层 收 费停 车场/库(线)5 内业数据采集 5.1 一般 规定 5.1.1 内业 解 译 与 信息 采集 完 成 的 阶段 产 品 成果 宜 分 批次 提交 外 业 调 查 与 核 查,同 时 提交 内业采集 问 题 信息和 作业 结 合 表。5.1.2 在保 证 地表覆盖分类 结 果 正 确 的 基 础 上,最 小图斑 面 积 可 向 下 浮 动 30%。5.1.3 应 以 外 业 核 查结 果 为 依 据 确 定 发 生 非 季 节 性 根 本 变 化 的 地表覆盖类 型。5.1.4 空间 上 被 多 种类 型立 体层 叠 覆盖 的 情 况 下,地表覆盖分类 宜 以 面 积 占绝 对 优 势 的 类 型 为 主。5.1.5 内业 根 据 已 有资料 无 法 确 定属性 或 范围 的,应 提交 外 业 调 查。5.1.6 地表覆盖分类 中 水域类 型 的 图斑 不应 大 于 河渠、湖泊 和 库塘 等 要素 实 体 的 范围。5.1.7 在 未被 遮 蔽且 影像 可 识 别 的 地区,按 地理国情要素采集 的 道路 中 心 线应 与地表覆盖分类 中 的 无 轨 道路路面 图斑保 持 空间 位 置 和 属性 值 的 一 致 性。5.1.8 用 线 表 示 的 堤坝 要素 应 位 于 作 为 覆盖类 型 的 堤坝 图斑 范围内。5.1.9 在 城市 地区范围内,多 层 及以上 独 立 房屋建筑、硬 化 地表、固化池、露 天 采掘 场、建筑工地 应 采集 至 三 级 类,采集 指 标 要求 见 表 4。DB11/T 1442 2017 6 表 4 城 市地 区 地表 覆盖 采集要求 代码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城市 地区采集 指 标 要求 0300 林草覆盖 0360 绿化 林地 绿化 林地 最 小图斑 对应 的 地面 实 地面 积 为 100 平方 米 03A0 人工草地 03A2 绿化 草地 最 小图斑 对应 的 地面 实 地面 积 为 100 平方 米 0500 房屋建筑(区)0540 多 层 及以上 独 立 房屋建 筑 0541 多 层 独 立 房屋建筑 最 小图斑 对应 的 地面 实 地面 积 为 100 平方 米 0542 中 高 层 独 立 房屋建筑 0543 高 层 独 立 房屋建筑 0544 超 高 层 独 立 房屋建筑 0550 低矮独 立 房屋建筑 低矮独 立 房屋建筑 最 小图斑 对应 的 地面 实 地面 积 为 100 平方 米 0700 构筑物 0710 硬 化 地表 0711 广 场 最 小图斑 对应 的 地面 实 地面 积 为 800 平方 米 0712 露 天 体 育 场 0713 停 车场 0714 停机 坪 与 跑 道 0715 硬 化护 坡 0716 场 院 0717 露 天 堆 放场 0718 碾压踩踏 地表 0719 其 他 硬 化 地表 0760 固化池 0761 游 泳 池 0762 污 水 处 理 池 0763 晒盐 池 0769 其 他 固化池 0800 人工堆掘地 0810 露 天 采掘 场 0811 露 天 煤 矿 采掘 场 0812 露 天 铁 矿 采掘 场 DB11/T 1442 2017 7 代码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城市 地区采集 指 标 要求 0813 露 天 铜 矿 采掘 场 0814 露 天 采 石 场 0815 露 天 稀 土 矿 采掘 场 0819 其 他 采掘 场 0830 建筑工地 0831 拆迁待 建工地 0832 房屋建筑工地 0833 道路建筑工地 0839 其 他 建筑工地 0890 其 他 人工堆掘地 其 他 人工堆掘地 小 计 4个 一 级 类 9个 二 级 类 31个 三 级 类 5.2 地表 覆盖分类 数据采集要求 5.2.1 种植 土地 5.2.1.1 在 种植土地地 块 内 部,宽 度 在 5米(含)以 下 的 田 埂、小 路、水 渠、林 带 等 狭长 条 带 可 就近 归并 到 相邻 的 种植土地类 型 中。5.2.1.2 被 地 膜 或 人 不 能 在 内 部 进 行 生产 活动 的 简易 塑 料 棚 覆盖 的 耕 作土地,应 归 为 耕 地 所 属类 别。5.2.1.3 各 类 园 地 在 均 匀 或 接 近 均 匀混 种 时,按 照 占 比 或优 势 类 型 归 入 合 适 类 型 的 园 地。5.2.1.4 花圃 一般 位 于 地 势平 坦 开 阔、背 风向 阳、排灌 系 统 良好、交 通 和 物 资 供 应 条 件 较好 的城市 近郊。5.2.2 林草覆盖 5.2.2.1 道路 和 河渠 旁 边成 行 排 列、行 数 在两 行以 下 或 林 冠冠幅垂直 投影 宽 度 在 10米 以 下 的 树木,不 单 独 归 类,应 就近 归 入 相邻 主 要地类。5.2.2.2 城 镇 等 人 口 集 中 居住 范围内 的 街巷、零 星 地 块、街 心 花 园 以及 道路 隔离 绿化 带、道路 两 侧 等范围内 的 小 面 积 片 状 或 带 状 林地 按 绿化 林地 归 类。5.2.2.3 城市公 园 中 大 面 积 成 片 覆盖 的 树林,应 按 乔 木林 或 灌 木林 等 类 型 归 类。5.2.2.4 城 镇 等 人 口 集 中 居住 范围 之外 的 道路、沟 渠 两 侧、道路 隔离 带 等 范围 的 林 带,不 按 绿化 林地 归 类。5.2.2.5 路 堤、路 堑、堤、坝、护 坡等 部 位 被 灌丛 或 草地覆盖 的 部 分 宜 按 照 护 坡 灌 草 归 类。其中 无 植 被 覆盖 的 路 堤、路 堑 按 照路面 归 类,无 植 被 覆盖 的 堤坝 按 照水工 设施 中 的 堤坝 归 类,无 植 被 覆盖 的 护 坡按 照 硬 化 地表 中 的 护 坡 归 类。5.2.2.6 绿化 草地 仅指 居 民 地范围内 为 绿化 环 境 或 体 育 运 动 而 人工种植 维 护 的 草地 或 花坛。5.2.3 房屋建筑(区)5.2.3.1 界 限 明显 的 房屋建筑区内 连 片 单一地类 图斑 面 积 大 于 1600平 方 米 应 单 独 归 类,不 宜 全部 归并到 房屋建筑区一 个图斑 中。5.2.3.2 房屋建筑区 中 房屋建筑 的 占 比 应 在 10%以上;房屋建筑 的 占 比 低 于 10%的,应 分 别 按 照 独 立 房屋建筑 归 类,其 他 类 型 也 应 单 独 归 类。DB11/T 1442 2017 8 5.2.3.3 房屋建筑区 的 范围 通 过 连 接围 合该 区域 的 各个 房屋建筑 的 轮廓转 折 点 形 成。5.2.3.4 在 包 含 相同 房屋建筑数量 的 情 况 下,房屋建筑区范围 应 尽 可 能 保 持 外 廓 线包 含 的 范围 最 小。5.2.3.5 对 有 围 墙、栅栏 等 明显隔离 设施、与 周 边 其 他 建筑 在高 度、结 构、排 布 规 律 或 建筑 密 度 等 方 面 有 较 大差 别、位 置 较 为 独 立 的院落 式房屋,围 墙 范围内 的 面 积 超 过 1600平 方 米,房屋建筑 的 占 地面 积 超 过院落 10%,整 个 围 墙 范围内 视 作房屋建筑区,并 依 据房屋 的 平 均 层 高 和实 际 建筑 密 度 归 入 到 对应的 房屋建筑区类 型 中。5.2.3.6 围 墙 范围内 的 面 积 低 于 1600平 方 米 且 房屋建筑 的 占 地面 积 超 过院落 10%的,整 个 院落按 照 独立 房屋建筑 归 类,否 则,院落 范围内 达 到 指 标 要求 的 各 类 型 应 单 独 归 类。5.2.3.7 对于 城 镇 地区内 在形 态、结 构、高 度、规 模 等 方面 明显 不 同 于周 边 其 他 房屋建筑 的 大 型 单体 建筑,按 照 独 立 房屋建筑 归 类。5.2.3.8 完全连 接 在 一 起的 房屋 连续 覆盖、与 周 边 其 他 类 型 有 明显 分 界 线、范围内 全部 或 接 近 全部 为房屋建筑 的 区域,应 按 照 独 立 房屋建筑 归 类。5.2.3.9 集 聚 程 度 较 低、自 然 散乱 分 布、被 其 他 类 型 分 隔 的 乡 村 地区房屋建筑,应 按 照 独 立 房屋建筑 归 类。5.2.3.10 小 规 模 的 聚 居 点 宜优先 按 照房屋建筑区 归 类,最 小图斑 实 地面 积 指 标 可 按 照 200 平 方 米 掌 握。5.2.3.11 乡 村 地区 散 点 型 分 布居住 点 可 按 照 独 立 房屋建筑 归 类。5.2.3.12 当 房屋建筑区 和 独 立 房屋建筑 两 种类 型 的 要求 都满足 时,应 优先 按 照“房屋建筑区”的 要求归 类。5.2.3.13 可利 用 阴影 信息 定性 判断楼 层 高 低。5.2.3.14 公 路 收 费 岗亭、服务 区 应 按 照房屋建筑(区)类 型 归 类。5.2.4 道路路面 5.2.4.1 从 地表覆盖 角 度,道路路面 应包括 有 轨 路面 和 无 轨 路面。5.2.4.2 铁路路基范围 的 路面 为 有 轨 路面,应包括 无 植 被 覆盖、经 硬 化 的 路 堤、路 堑 的 范围,代码 取0610。5.2.4.3 公 路、城市 道路 和 乡 村 道路 统 一 归 为 无 轨 路面,代码 取 0601。5.2.4.4 无 轨 路面采集 宽 度 大 于 3 米 且 长 度 大 于 500 米 以上的 道路路面,含 无 植 被 覆盖、经 硬 化 的 路堤、路 堑 的 范围。5.2.4.5 宽 度 小 于 3 米 的 无 轨 路面,可 与 相邻 主 要类 型 合 并。5.2.4.6 高 架 铁路、高 架 路 应 分 别 按有 轨 道路路面、无 轨 道路路面分类。5.2.4.7 穿 越 河流、峡谷 的 大 型桥梁,应 依 据 桥梁 下 真 实的 地表类 型 分类。5.2.4.8 立 交 桥、匝 道 宜 按 照 无 轨 道路路面分类。5.2.4.9 车 行 道 两 侧 的 人 行 道,宜 一 并归 入 无 轨 道路路面一类。5.2.4.10 城 镇 居 民 区内道路 被 行 树 遮 盖 而 难 以 获 得 真 实 地表 的 部 分,在 地表覆盖 中可 按 绿化 林地 归 类,出 露 的 道路 部 分 如 果 达 到 采集 指 标的 应 归 为 路面。5.2.5 构筑物 5.2.5.1 大 面 积硬 化无 植 被 覆盖 的 防 护 工 程 应 归 入硬 化 地表 中 的 护 坡。5.2.5.2 田 径 场 内 的 草 坪 可不 单 独 归 类,宜合 并归 入 露 天 体 育 场 一类 中。5.2.5.3 未 经 硬 化 的 场 院 宜 归 入 碾压踩踏 地表。5.2.5.4 人工 长 期 堆 积 的 各 种 矿 物、尾 矿、弃渣、垃圾、沙 土、岩屑 等 地表 应 归 入 露 天 堆 放 物。DB11/T 1442 2017 9 5.2.5.5 碾压踩踏 地表 包括 无 植 被 覆盖 的 田 埂,牧 区露 天 的 牲畜圈舍,房前屋 后 堆 放 杂 物、日 常 活动 用 的 空地 等。5.2.5.6 平 坦 旷野 地区 汽 车 碾压 的 车 辙,应 归 入 相邻 主 要类 别。5.2.5.7 包括 堤 基范围,宽 度 大 于 3 米,长 度 大 于 100 米 的 堤坝 归 入堤坝 要素。5.2.5.8 堤 上 路面 宽 度 大 于 5米 的 范围,宜 按 照道路路面 归 类,其 余 部 分 按 照 堤坝 归 类;路面 宽 度 低于 5 米 范围,宜 按 照 堤坝 归 类。5.2.5.9 连 片 分 布 的 温 室、大 棚 区域 宜合 并归 类。5.2.5.10 连 片 分 布 的 固化池 之 间 的 埂、堰 等可统 一 归并 到 固化池 类 型 中。5.2.5.11 不 透 光 的 棚 房 宜 按 房屋建筑 归 类。5.2.5.12 具 有 一定 设施、能 在 内 部 进 行 生产 活动 的 大 棚,应 归 入“温 室、大 棚”一类。5.2.5.13 位 于 房屋建筑 顶 部 的 固化池 宜 按 照 固化池 归 类。5.2.5.14 连 片 分 布 的 工业 设施 可 合 并归 类。5.2.5.15 露 天 工业 设施 集 中 分 布 的 区域,宜 按 照 设施 外 围范围 合 并归 类,范围内 各 种 连 片 的 硬 化 地表、路面、房屋建筑 等 达 不 到 采集 指 标 要求 不 需 单 独 归 类。5.2.6 人 工 堆掘 地 5.2.6.1 采掘 场 范围内堆 积 的矿 石、弃渣 以及 尾 矿,统 一 归并 到 露 天 采掘 场 这 一覆盖类 型。5.2.6.2 露 天 采掘 场 范围内,包 含 开 掘裸露物 之外 的 其 他 覆盖类 型(水面、植 被),达 到 其 覆盖分类 要求 的 应 单 独 归 类,不 宜 并 入 露 天 采掘 场 一类。5.2.6.3 尾 矿 库 中 水域 部 分 应 按 指 标归 为 水面,赋 代码 1001。5.2.6.4 城 镇 中 的 房屋 拆迁待 建区域,应 归 入 建筑工地类。5.2.6.5 人工 长 期 堆 积 的 各 种 矿 物、尾 矿、弃渣、垃圾、沙 土、岩屑 等 覆盖 的 地表 归 入 堆 放 物类 中。5.2.6.6 以 短 期 或 临 时 存 放 货 物 为 主 要 目 的,堆 放 物 和 数量 经 常 发 生 变 动 的 硬 化 地表,应 归 入硬 化 地 表(及 其下 级)类。5.2.7 荒漠 与 裸露 地 5.2.7.1 河流、湖泊、库塘 以及 海滨 等 出 露水面 的 泥滩,均视 作裸露地表。5.2.7.2 长 期 自 然 裸露 的 沙 土 应 归 入 裸露地表。5.2.7.3 荒漠与裸露地 不包 含 人工堆掘、夯 筑、碾压 等 方式 形 成 的 裸露地表 或 硬 化 地表。5.2.7.4 泥 土地表 不包括 翻 耕 或 未 出 苗 的 裸 耕 地。5.2.7.5 沙 质地表 包括 水 滨 的 沙滩 和 干旱 地区 大 面 积 的 沙 地。5.2.8 水域 5.2.8.1 河流、常年 有 水 的 水 渠、湖泊、水 库、坑 塘、海 面 中 的 液 态 水面覆盖类 型 应统 一 赋 代码 1001。5.2.8.2 常年 有 水 的 水 渠 采集水面范围 赋 代码 1001,其 余 部 分 归 入 水 渠 类,赋 代码 为 1012。5.2.8.3 浮 游 植物覆盖 的 水面 应 归 入 水面覆盖范围。5.2.8.4 宽 度 3 米 以 下 的 线 状 水面 可 归 入 相邻 类 型。5.2.8.5 渠 内水面 宽 度 小 于 3 米 的 可 视 为 无 水 渠 道。5.2.8.6 临 时 有 水 或 无 水 渠 道 归 入 水 渠 类,赋 代码 为 1012。5.2.8.7 在 河流、湖泊、库塘 等 范围内,挺 水植物分 布 的 区域 按 植 被 覆盖类 型 归 类,浮 游 植物 和 水面 分 布 的 区域,按 水面 归 类。5.3 地理国情要 素 采集要求 DB11/T 1442 2017 10 5.3.1 古树名木 5.3.1.1 古树名木 按 照古树、名木分层组织,采集 其 定 位点。5.3.1.2 古树采集 的主 要属性 信息 包括 古树编 号、调 查 编 号、树种、等 级、树 高、胸径、生 长 势、平均 冠幅、管 护 单 位、管 护 人。5.3.1.3 名木采集 的主 要属性 信息 包括 树种编 号、树种、树 高、胸径、平 均 冠幅、生 长 态势、历 史、名木类 型、管 护 单 位、管 护 人。5.3.2 单体建筑 5.3.2.1 房屋建筑区 中 每 一 个 独 立 的 建筑物 均 可称 为 单体建筑。5.3.2.2 应 采集 全 市 域范围内 已 建成 的 所 有 非 涉 密 单体建筑。5.3.2.3 应 采集单体建筑 垂直 投影 到 地面 的 范围 线 构面,并 采集 相 关 属性。5.3.2.4 城市 核 心 区 可 按 照 1:500比 例尺 地 形图 补 充 更 新 单体建筑范围 线 构面。5.3.2.5 核 心 区 至 六 环之 间区域 可 按 照 1:2000比 例尺 地 形图 补 充 更 新 单体建筑范围 线 构面,六 环外 的平 原 区 可 按 照地 形图、0.2米 分 辨率影像图 补 充 更 新 单体建筑范围 线 构面。5.3.2.6 山 区 可 按 照 1:10000比 例尺 地 形图、0.5米 分 辨率影像 补 充 更 新 单体建筑范围 线 构面。5.3.2.7 门 牌 地 址 应 以行 业 主管 部门 编 号 为 准,宜 填写至 楼 号、院 号。5.3.2.8 使 用性质 应 按 照单体建筑 主 要 使 用性质 为 准,具 体房屋 使 用性质分类 见 附录 B。5.3.2.9 使 用性质 为 工业 仓 储 类 别 的 单体建筑,无 法 确 定 四 级 类 可 采集 到 三 级 类。5.3.2.10 建筑性质 宜 以行 业 行政主管 部门 信息 为 准。5.3.2.11 阶 梯 式房屋 的 地 上 层数 宜 按 照 最 高 的 层数 确 定。5.3.2.12 有 裙 楼 的 建筑,主 楼、裙 楼 宜 分 别 采集范围 线 构面,分 别填写 相 应 属性。5.3.2.13 占 地面 积 宜 按 建筑 的 几何图形 的 面 积 计 算,单 位 为:平 方 米,保留 2位 小 数。5.3.2.14 经 过行政主管 部门 登 记 的 单体建筑面 积 以 登 记 的 地 上 建筑面 积 为 准;其 他 单体建筑 的 建筑面积 宜 按 占 地面 积*地 上 层数 计 算,单 位 为:平 方 米,保留 2位 小 数。5.3.2.15 土地性质 宜 以 国土 主管 部门 的 土地 权 属 信息 确 定。5.3.2.16 所 在 区 县 和 所 在 乡 镇 宜 以 民 政主管 部门确 定。5.3.2.17 内业 无 法 确 定 的 属性 信息和 空间范围 可 提交 外 业 实 地 调 查 确 定。5.3.2.18 完 整采集 银 行、超 市、通 信、邮 政、教育、文 化、卫生、体 育 等 公 共 建筑 点位点,不包 含 个体 经 营 的 门 脸 房 等 小 型 服务 业建筑。5.3.2.19 公 共 建筑 点 应 位 于 单体建筑范围内。5.3.3 铁路 与 道路 5.3.3.1 只 采集 已 建成 的 铁路、公 路、城市 道路、乡 村 道路、城市 地区 匝 道 的 中 心 线 数据,并 赋 要素 属性。5.3.3.2 道路 应 以实 体 的 方式采集,并 做 拓扑 关 系处 理,道路 相 交 且 能 相 互 连通 应 打 断 生 成 两 条 线段。5.3.3.3 采集 所 有 通车 的 宽 度 大 于 5米 城 际 公 路 的 道路 中 心 线,与 公 路构 网 的城市 道路 宜 按城 际 公 路采集。5.3.3.4 采集 县级 及以上政 府驻 地 所 在 城 镇 内路 宽 大 于 5米 的 快 速 路 和城市 街 道 的 道路 中 心 线,及 该范围内 其 他 起 路 网联 通 作用 的主 要 街 道 的 道路 中 心 线。5.3.3.5 采集 所 有的城市 轨 道 交 通 地面 线,地铁 线 路 宜 采用地铁 站 之 间 连 线,有 明显 矛盾 的 应 做 适 当 处 理。5.3.3.6 采集 经 硬 化 的 乡 村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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