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0 6 0.0 1Z 5 0D B 53 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3 5 2 0 1 8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规 范2 0 1 8 1 1 0 1 发 布 2 0 1 9-0 1-0 1 实 施昆 明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3 0 1/T 3 5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定 义.14 总 则.24.1 基 本 要 求.24.2 设 计 原 则.24.3 建 设 目 标.25 项 目 审 查.35.1 审 查 要 件.35.2 审 查 范 围.35.3 审 查 依 据.35.4 审 查 程 序.35.5 审 查 内 容 及 重 点.46 设 计 与 建 设.46.1 建 设 红 线.46.2 设 计 依 据.46.3 水 质 要 求.46.4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57 工 程 验 收 与 监 督 管 理.97.1 工 程 验 收.97.2 监 督 管 理.9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湿 地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编 写 提 纲.1 0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项 目 涉 及 的 有 关 数 值 计 算.1 3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带 有 游 憩 和 科 普 功 能 湿 地 的 辅 助 设 施 建 设 要 求.1 5D B 5 3 0 1/T 3 5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滇 池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昆 明 市 滇 池 生 态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黄 育 红、何 锋、李 滨、李 杨、潘 珉、杜 劲 松。D B 5 3 0 1/T 3 5 2 0 1 8I I I引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湿 地 保 护 修 复 制 度方 案(国 办 发 2 0 1 6 8 9 号),削 减 入 湖 污 染 负 荷,科 学 合 理 的 指 导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充 分 发 挥 滇池 湖 滨 湿 地 的 环 境 效 益、生 态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改 善 滇 池 水 环 境 质 量,提 高 生 物 多 样 性,并兼 顾 景 观 功 能,特 制 定 本 标 准。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建 设 中 的 建 设 目 标、设 计 要 求、建 设 内 容 等 做 出 了 规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T 1 5 5 6 6.9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9 部 分:旅 游 景 区C J J 2 7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设 置 标 准D B 5 3/T 3 0 6-2 0 1 0 高 原 湖 泊 区 域 人 工 湿 地 技 术 规 范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云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第 6 7 号),2 0 1 2 年 9 月 2 8日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3 6 号,2 0 1 6 年 4 月 2 7 日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昆 滇 管 2 0 1 3 2 2 号)滇 池 环 湖 慢 行 系 统 建 设 导 则(昆 滇 管 2 0 1 4 3 2 号)3 术 语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滇 池 湖 滨 湿 地滇 池 湖 滨 的 天 然 湿 地,以 及 环 湖 公 路 临 湖 一 侧 建 设 与 恢 复 的 湿 地。3.2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通 过 适 当 的 生 态 技 术 和 工 程 措 施,对 退 化 或 消 失 的 湿 地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建,构 建 完 整 的 湿 地 生 态 系 统,实 现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良 性 循 环 并 发 挥 生 态 功 能 和 环 境 功 能。3.3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D B 5 3 0 1/T 3 5 2 0 1 82湿 地 内 分 布 有 重 要 水 生 生 物,具 有 湿 地 生 态 特 征,并 具 有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水 质 净 化 等 功 能 的 区 域。3.3.1生 态 保 育 区指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中 划 定 的 禁 渔 区、鸟 类 保 育 区、土 著 稀 有 水 生 植 物 保 护 区,以及 其 它 确 需 保 护 的 区 域。3.3.2湿 地 体 验 区指 湿 地 功 能 区 中,在 不 影 响 湿 地 功 能 发 挥 的 前 提 下,允 许 游 客 进 行 限 制 性 的 生 态 旅 游、科 学 观 察 与探 索,或 体 验 大 自 然 并 接 受 环 保 教 育 的 区 域。3.4湿 地 服 务 管 理 区指 在 湿 地 生 态 特 征 不 明 显 或 非 湿 地 区 域 建 设 的 可 供 游 客 进 行 休 憩、文 体 活 动、医 疗 救 护、停 车 等 活动,以 及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科 普 教 育 和 湿 地 管 理 的 场 所。4 总 则4.1 基 本 要 求4.1.1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 应 遵 循 保 护 优 先、科 学 修 复、合 理 利 用、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通 过滇 池 湖 滨 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维 护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结 构 和 功 能 的 完 整 性,发 挥 其 生 态、环 境、景 观功 能 和 社 会 效 益,保 护 野 生 动 栖 息 地 及 植 物 生 境,持 续 改 善 滇 池 水 质。4.1.2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的 恢 复 与 建 设,应 依 据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范 围 内 的 地 形 现 状,以 及 恢 复 与 建 设 区 域 的地 形 地 貌 特 征,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开 展 恢 复 与 建 设,以 实 现 水 环 境 改 善、植 被 恢 复、水 土 保 持、拦 沙 固 土等 目 的。在 有 条 件 的 区 域 对 防 浪 堤 进 行 生 态 化 处 置,可 视 情 况 恢 复 为 湖 内 湿 地。4.2 设 计 原 则4.2.1 因 地 制 宜结 合 建 设 目 标,依 据 地 形 现 状、地 貌 特 点、来 水 特 征 及 气 候 状 况,遵 循 生 态 最 大 化、工 程 最 小 化 的原 则,开 展 湿 地 建 设 和 恢 复 工 作。4.2.2 物 种 乡 土 化参 照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 进 行 物 种 选 择,宜 选 择 乡 土 物 种。4.2.3 效 益 最 大 化应 充 分 考 虑 生 态、环 境、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4.2.4 节 能 与 环 保应 选 择 节 能 设 施 和 设 备,建 筑 材 料 应 选 择 环 保 材 料。4.3 建 设 目 标4.3.1 生 态 目 标D B 5 3 0 1/T 3 5 2 0 1 83构 建 水 生 湿 生 陆 生 复 合 生 态 带,恢 复 和 保 护 湖 滨 生 物 多 样 性;在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区 域 通 过 设 置生 态 保 育 区,以 达 到 保 护 珍 稀 动、植 物 的 目 的。4.3.2 环 境 目 标通 过 合 理 的 设 计 和 布 局,使 来 水 通 过 湿 地 后 污 染 负 荷 得 到 明 显 削 减,出 水 水 质 得 到 改 善。4.3.3 社 会 目 标为 公 众 提 供 体 验 自 然、享 受 自 然 的 场 所,开 展 科 普 宣 传 教 育,提 高 公 众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意 识。4.3.4 功 能 分 区应 依 据 云 南 省 滇 池 保 护 条 例 和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的 要 求 设 置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和湿 地 服 务 管 理 区。在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内 可 根 据 条 件 设 立 生 态 保 育 区 和 湿 地 体 验 区。5 项 目 审 查5.1 审 查 要 件5.1.1 项 目 来 源各 级 政 府 或 社 会 投 资 的 拟 建 项 目。5.1.2 设 计 资 质设 计 单 位 应 具 备 下 列 资 质 之 一:a)环 境(生 态)工 程;b)林 业 工 程;c)市 政(综 合)工 程。5.1.3 项 目 方 案建 设 方 拟 提 交 审 查 的 湿 地 建 设 方 案 总 体 应 达 到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深 度,进、出 水 量、污 染 物 削 减、水 力计 算 等 应 达 到 初 步 设 计 深 度,湿 地 建 设 方 案 编 写 提 纲 参 见 附 录 A,相 关 数 值 的 计 算 详 见 附 录 B。5.2 审 查 范 围由 市 级 滇 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环 滇 池 生 态 区,即 滇 池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环 湖 路 临 湖 一 侧 以 内 的 滇 池二 级 保 护 区 中 的 禁 建 区”的 湿 地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审 查,包 括 合 法 合 规 性 的 符 合 性 审 查、技 术 审 查 及 专 家 评审。5.3 审 查 依 据项 目 审 查 依 据 为:a)现 行 的 滇 池 保 护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b)现 行 的 国 家、行 业 设 计 规 范、标 准、规 程;c)各 级 政 府、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5.4 审 查 程 序湿 地 建 设 方 案 的 审 查 工 作 由 市 级 滇 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D B 5 3 0 1/T 3 5 2 0 1 84a)接 收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建 设 方 案 审 查 书 面 申 请,以 及 相 关 材 料;b)组 织 对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技 术 审 查;c)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建 设 方 案 进 行 评 审;d)根 据 b)、c)的 审 查 结 果,提 出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报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e)建 设 方 案 经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同 意 后 开 展 后 续 相 关 工 作。5.5 审 查 内 容 及 重 点5.5.1 内 容审 查 内 容 如 下:a)符 合 性 审 查:项 目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审 查;b)技 术 审 查: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审 查;c)专 家 评 审:项 目 综 合 评 审。5.5.2 重 点技 术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项 目 区 与 湿 地 建 设 有 关 的 现 状 调 查 情 况;b)技 术 路 线;c)工 艺 设 计 参 数;d)进、出 水 水 质、水 量 及 污 染 负 荷 削 减 量;e)水 系 构 建;f)植 物 的 配 置;g)堤 岸 的 处 置;h)预 期 产 生 的 环 境 效 益、生 态 效 益;i)运 行 管 理 方 案。6 设 计 与 建 设6.1 建 设 红 线根 据 昆 明 市 环 滇 池 生 态 区 保 护 规 定 中 的 规 定,建 设 红 线 为:滇 池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环 湖 路 临 湖 一 侧以 内 的 滇 池 二 级 保 护 区 中 的 禁 建 区 的 区 域。红 线 内 只 能 进 行 生 态 恢 复 及 建 设 与 滇 池 保 护、治 理 相 关 的 设施。6.2 设 计 依 据依 据 项 目 区 地 形 现 状、地 貌 特 点、来 水 特 征,选 择 适 宜 的 湿 地 建 设 类 型,不 同 类 型 湿 地 工 艺 设 计 参数 的 选 取 应 参 考 D B 5 3/T 3 0 6-2 0 1 0 中 5.2 的 规 定。常 用 的 计 算 及 取 值 在 本 标 准 相 关 章 节 中 列 出。6.3 水 质 要 求6.3.1 进 水 类 型 及 水 质6.3.1.1 类 型进 水 类 型 主 要 包 括:a)上 游 农 村、农 田 汇 水;D B 5 3 0 1/T 3 5 2 0 1 85b)已 截 污 河 道 的 来 水;c)附 近 污 水 处 理 厂 尾 水;d)滇 池 水 以 及 其 它 面 源 汇 水。6.3.1.2 水 质进 水 水 质 指 标 包 括:p H 值、化 学 需 氧 量(C O D C r,下 同)、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B O D 5,下 同)、悬浮 物(S S,下 同)、总 氮(T N,下 同)、氨 氮(N H 3-N,下 同)、总 磷(T P,下 同)等 指 标,其 适 应浓 度 见 表 1:表 1 湿 地 进 水 水 质 指 标季节进水水质指标p H 值C O DC r(m g/L)B O D5(m g/L)S S(m g/L)T N(m g/L)N H3-N(m g/L)T P(m g/L)雨季 6 9 4 5 1 0 4 0 0 7.5 2.0 0.1 5旱季 6 9 6 0 1 2 2 0 0 1 0 3.0 0.2 06.3.2 预 处 理应 避 免 高 浓 度 污 水 直 接 进 入 湿 地,进 水 水 质 未 达 到 6.3.1.2 的 要 求 时,应 对 湿 地 进 水 进 行 预 处 理。预处 理 措 施 可 采 用 好 氧 工 艺,好 氧 处 理 系 统 设 计 可 根 据 G B 5 0 0 1 4 给 出 的 要 求 进 行。含 重 金 属、难 以 降 解 以 及 其 它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污 水 不 应 进 入 湿 地。6.3.3 水 力 负 荷 及 停 留 时 间不 同 类 型 的 滇 池 湖 滨 湿 地 系 统 的 来 水 量 应 满 足 表 2 中 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的 要 求。表 2 湿 地 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参 数项目总体设计参数 分项设计参数表流湿地 塘-表流湿地 塘-库湿地 沉淀塘 植物氧化塘 表流湿地水力负荷,m3/m2.d 0.0 2 0.1 0.0 5 0.1 0.1 0.1 5 1 3 0.1 0.3 0.0 5 0.1水力停留时间,d 2 6 4 1 0 6 1 5 0.5 1 2 4 2 66.3.4 出 水 水 质6.3.4.1 雨 季、旱 季 出 水 水 质 均 应 达 到 G B 3 8 3 8-2 0 0 2 规 定 的 类 水 水 质 标 准(湖、库 类,T N 除 外),其 主 要 指 标 见 表 3:表 3 湿 地 出 水 水 质 指 标p H 值 C O DC r(m g/L)B O D5(m g/L)S S(m g/L)T N(m g/L)N H3-N(m g/L)T P(m g/L)6 9 3 0 6 4 0 5 1.5 0.16.3.4.2 湿 地 对 水 体 的 C O DC r、S S、N H3-N 和 T P 等 主 要 污 染 指 标 的 去 除 率,旱 季 应 分 别 达 到 5 0%,8 0%,5 0%,5 0%;雨 季 应 分 别 达 到 3 0%,9 0%,3 0%,3 0%。6.4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6.4.1 基 本 要 求D B 5 3 0 1/T 3 5 2 0 1 86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 遵 循 下 列 要 求:a)不 应 填 埋 占 用 现 有 湿 地 进 行 景 观 营 造;b)应 根 据 湿 地 保 护 需 求 设 立 生 态 保 育 区,依 据 对 象 的 生 活 习 性,建 立 浅 滩、鸟 岛、鱼 类 及 其 它 生物 的 栖 息 和 繁 殖 地,应 尽 可 能 保 持 原 状,不 应 布 设 开 放 式 道 路 和 观 景 设 施,并 应 在 外 围 设 置 禁入 标 志;c)生 态 保 育 区 内,除 经 批 准 开 展 的 科 研、考 察、考 古、清 淤 治 污 等 活 动 的 人 员,以 及 管 护 人 员 可临 时 进 入 外,其 余 人 员 不 应 进 入;d)在 湿 地 体 验 区 可 进 行 限 制 性 的 生 态 旅 游、科 学 观 察 和 研 究 等 活 动;e)一 级 保 护 区 不 得 从 事 经 营 性 活 动;f)在 显 著 位 置 应 标 注 附 近 医 疗 救 护 机 构 的 位 置 及 急 救 电 话。6.4.2 功 能 区 地 形 修 整功 能 区 地 形 修 整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根 据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恢 复 与 建 设 的 目 标,营 造 丰 富 的 湿 地 地 貌 类 型;b)保 障 湿 地 水 系 联 通,改 善 和 营 造 湿 地 植 被 和 水 鸟 的 生 存 环 境,增 加 湿 地 生 境 的 异 质 性 和 稳 定 性,并 保 障 湿 地 的 水 质 净 化 功 能;c)按 照 滇 池 保 护 的 要 求:1)不 从 项 目 区 外 运 入 土 石 方 用 于 地 形 修 整;2)对 原 有 的 低 洼 水 塘 不 应 回 填,有 条 件 的 可 形 成 季 节 性 淹 水 低 洼 地。d)整 体 地 形 修 整:1)可 沿 现 状 水 体 边 界 的 垂 直 方 向 机 械 深 挖,使 水 体 向 外 部 扩 展;2)水 体 孤 立 零 散 分 布、岸 带 过 陡 或 过 高、不 能 满 足 湿 地 动 植 物 的 生 存 的 区 域 可 营 建 形 状 自 然的 开 阔 水 体 或 满 足 沼 泽 湿 地 形 成 条 件 的 季 节 性 淹 水 低 洼 地;为 满 足 景 观 需 要,可 对 原 有 水面 形 状 单 一 规 整 的 区 域 进 行 地 形 修 整;3)可 在 现 状 非 湿 地 的 区 域 进 行 土 方 开 挖 作 业。e)地 形 修 整 后,原 有 水 域 面 积 不 应 减 少,且 水 域 占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应 小 于 6 0%。6.4.3 驳 岸 处 置6.4.3.1 驳 岸 类 型驳 岸 包 括 防 浪 堤、岸 带 及 塘 埂 等。6.4.3.2 驳 岸 处 置 与 建 设 要 求驳 岸 处 置 与 建 设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a)宜 选 择 适 宜 的 方 式 对 防 浪 堤、岸 带 或 塘 埂 进 行 生 态 化 处 置,实 现 湿 地 与 滇 池 连 通,满 足 水 体 的有 效 交 换;必 要 时 可 选 择 木 桩、砂 石 及 植 物 等 新 建 生 态 堤,避 免 风 浪、蓝 藻 堆 积 等 对 湿 地 的 影响;b)对 原 有 防 浪 堤 应 拆 除,并 就 地 营 造 消 浪 带 或 浅 滩。消 浪 带 坡 比 应 缓 于 1:5;c)驳 岸 坡 度 小 于 1:5 时,可 沿 岸 带 水 平 方 向 平 整 地 形,水 陆 交 界 面 宜 有 一 定 起 伏,在 垂 直 水 体 方向 上,可 形 成 浅 滩、浅 水 区、深 水 区、急 流 带 和 滞 水 带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地 形;d)驳 岸 坡 度 大 于 1:5 时,可 沿 岸 带 垂 直 方 向 进 行 岸 带 地 形 改 造,对 较 陡 的 岸 坡 进 行 削 平 处 理,削低 高 地、平 整 岸 坡,营 造 多 样、渐 变 的 湿 地 生 境 类 型。6.4.4 水 系 构 建D B 5 3 0 1/T 3 5 2 0 1 87水 系 构 建 应 遵 循 设 计 合 理、经 久 耐 用 和 管 理 维 护 简 便 的 原 则,并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a)将 湿 地 周 围 来 水 引 入 湿 地,并 通 过 合 理 布 设 塘 库、导 流 及 布 水 设 施,塘、库 和 布 水 沟 渠,使 其水 力 负 荷 及 水 力 停 留 时 间 满 足 6.3.3 的 要 求,以 保 证 湿 地 的 净 化 功 能;b)对 含 泥 量 大 的 来 水,需 在 湿 地 进 口 设 置 沉 淀 塘 沉 淀 泥 沙,沉 淀 塘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6.3.3 表 2 的 要求;c)湿 地 内 布 水 配 水 应 尽 可 能 均 匀,并 确 保 水 体 流 动 性。必 要 时 可 采 取 设 置 壅 水、机 械 提 升 等 多 种设 施 进 行 改 善;d)现 状 孤 立 湿 地 单 元 之 间,可 通 过 土 方 开 挖 作 业、布 设 水 路,实 现 水 体 联 通;e)各 湿 地 单 元 间 的 引 水、布 水 系 统 深 度 应 超 过 常 水 位 以 下 0.3 m,应 保 证 水 位 差;f)湿 地 进 水 口 与 出 水 口 间 应 有 一 定 的 水 力 坡 降,尽 可 能 延 长 流 程,减 少 死 水 区,确 保 湿 地 进 水 量及 水 体 流 动 性,并 应 在 湿 地 进、出 水 口 设 立 标 准 断 面 和 水 位 标 尺。6.4.5 浅 滩 营 造浅 滩 营 造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下 列 建 议:a)除 沉 淀 池 以 外 的 开 阔 水 体 的 湿 地,可 营 造 浅 滩,满 足 水 鸟 栖 息 需 求;b)在 临 近 水 面 起 伏 不 平 的 开 阔 地 段 营 造,通 过 机 械 推 土 减 小 坡 度,减 缓 水 流 的 冲 击 和 侵 蚀;c)坡 度 宜 缓 于 1:5,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 m,常 水 位 下 淹 水 深 度 宜 为 0.1 m 0.3 m;d)地 表 可 种 植 低 矮 挺 水 植 物,也 可 为 裸 露 的 泥 滩 或 沙 石 滩。6.4.6 生 境 岛 营 造生 境 岛 营 造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执 行 下 列 建 议:a)具 有 面 积 1 0 h m2以 上 开 阔 水 体 的 湿 地,均 可 因 地 制 宜 营 造 生 境 岛;b)在 常 水 位 下 应 出 露 水 面,并 与 岸 上 区 域 隔 离;c)露 出 湿 地 最 高 运 行 水 位 的 高 度 宜 为 0.5 m 1.2 m,岸 带 坡 度 宜 小 于 1:3;d)针 对 水 鸟 栖 息 的 生 境 岛 地 型 宜 平 坦、低 矮,也 可 建 成 浅 滩;e)总 面 积 占 开 阔 水 体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1%。6.4.7 植 物 配 置 与 种 植6.4.7.1 配 置 原 则应 根 据 原 有 基 底 条 件 和 建 设 目 标,合 理 配 置 陆 生、湿 生、水 生 植 物,形 成 乔-灌-草 复 合 结 构,所 需植 物 宜 在 滇 池 湖 滨 生 态 带 植 物 物 种 推 荐 名 录 中 选 择,并 遵 循 下 列 原 则。a)宜 选 择 维 护 简 便、易 于 成 活 的 乡 土 物 种;b)不 宜 大 量 采 用 扩 繁 能 力 强 的 植 物,如 芦 苇、茭 草、香 蒲、荷 花、睡 莲 等;c)沉 水 植 物 以 自 然 恢 复 为 主,如 需 人 工 干 预,应 根 据 水 体 透 明 度、水 深 等 选 择 适 宜 物 种;d)严 格 杜 绝 外 来 入 侵 物 种。6.4.7.2 植 物 种 植依 据 6.4.7.1 的 配 置 原 则,选 择 适 宜 的 季 节 种 植 湿 地 植 物,种 植 要 求 见 表 4。D B 5 3 0 1/T 3 5 2 0 1 88表 4 植 物 种 植 要 求植物类型 种植区域 植物规格 种植密度 种植方式陆生植物(含生态林带)种 植 在 地 势 较高的区域根 据 恢 复 需 求 和 资 金情况确定乔木种植间距应该大于3 m 3 m。可 依 据 湿 地 布 局,采 用 规 则式 或 自 然 式 种 植。柳 树 可 以采 用 扦 插,也 可 带 土 球 移 栽种 植,其 余 乔 木 均 宜 带 土 球种 植。灌 木 可 根 据 恢 复 需 求间种。湿生植物种 植 在 湿 润 或常 年 淹 水 深 度不 超 过 0.3 m 的区域根 据 恢 复 需 求 和 资 金情况确定种植间距0.5 m 0.5 m,4 丛/m2。直 接 将 连 根 带 土 并 削 去 叶 稍的种苗移栽至目标区域。挺水植物种 植 在 水 深 小于 0.5 m 的区域株高0.5 m 1.5 m间距0.5 m 0.5 m,4 丛/m2。直 接 将 连 根 带 土 的 种 苗 移 栽至目标区域.浮叶、沉水植物种 植 在 水 深 为0.5 m 2.5 m 的区域浮 叶 植 物 株 高 以 其 种植 后 叶 面 能 露 出 水 面为宜;沉 水 植 物 种 苗 株 高 度以 其 种 植 后 从 水 面 可以看见植株为宜。种植密度不低于1 丛/1 m2,5 株1 0 株/丛。用 竹 叉 夹 住 植 株 基 部 插 入 泥土中,使种苗顶部露出水面,待 植 物 生 根 后 拔 出 竹 叉;也可采用笼栽和盆栽。6.4.7.3 观 测植 物 生 长 期 应 对 种 植 区 域 进 行 定 期 观 测,如 发 现 外 来 有 害 入 侵 物 种(如 水 葫 芦、粉 绿 狐 尾 藻、大 薸、紫 茎 泽 兰 等),应 及 时 清 除。6.4.8 辅 助 设 施6.4.8.1 总 体 要 求辅 助 设 施 包 括 步 行 道、科 普 宣 教 设 施、管 护 用 房、观 景 台、垃 圾 箱、标 识、标 志、标 牌、解 说 牌、观 鸟 平 台、安 全 等 相 关 设 施,辅 助 设 施 建 设 面 积 累 积 不 应 大 于 湿 地 总 面 积 的 1%。6.4.8.2 步 行 道 路所 有 步 行 道 路 均 应 采 用 透 水 砖、木 板 等 生 态 材 料 铺 设,同 时 满 足 环 保、生 态、低 碳、经 济、美 观 等要 求,道 路 建 设 还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a)在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仅 可 建 设 步 行 道;b)生 态 保 育 区 内 不 应 设 置 步 行 通 道,只 可 建 设 应 急 管 护 通 道;c)避 免 湿 地 被 道 路 分 割,影 响 生 态 的 恢 复,且 不 应 使 道 路 成 为 水 体 沟 通 的 障 碍:1)主 要 道 路 不 宜 布 设 多 条;2)次 要 道 路 避 免 设 置 过 密,间 隔 不 应 小 于 1 0 0 m;3)管 护 道 路 仅 供 湿 地 管 护 及 相 关 人 员 使 用。d)步 行 道 路 和 管 护 道 路 的 宽 度 宜 为 1.5 m 2 m。D B 5 3 0 1/T 3 5 2 0 1 896.4.8.3 其 他 设 施可 根 据 湿 地 功 能 选 择 设 置 下 列 设 施:a)在 湿 地 体 验 区 内 可 设 置 观 景 及 观 鸟 平 台,所 选 材 料 应 以 木 材 为 主,并 与 周 围 景 观 和 环 境 相 协 调。如 观 景 台 临 水,不 应 采 用 钢 混 结 构;b)根 据 需 要,可 设 置 用 于 存 放 工 器 具 的 管 护 用 房,建 筑 风 貌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c)根 据 安 全、防 火 需 要,设 置 检 查 关 卡,瞭 望 塔,并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d)照 明 系 统 宜 采 用 太 阳 能 供 电 或 风 光 互 补 供 电 方 式;带 有 游 憩 和 科 普 功 能 的 湿 地,其 辅 助 设 施 建 设 要 求 参 见 附 录 C。7 工 程 验 收 与 监 督 管 理7.1 工 程 验 收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湿 地 建 设 完 工,并 达 到 建 设 目 标 后 的 三 年 内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开 展 工 程 验 收。验 收 内容 应 包 括:建 设 规 模、建 设 内 容、监 测 资 料(生 物 多 样 性、水 质 水 量 等)。7.2 监 督 管 理建 设 单 位 在 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 后 应 对 湿 地 进 行 养 护 管 理,包 括 水 系 及 植 物 管 护。市 级 滇 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将 定 期 对 湿 地 的 运 行 管 理 进 行 监 测 和 监 管。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 0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湿 地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编 写 提 纲A.1 建 设 方 案 主 体建 设 方 案 主 体 一 般 宜 包 含 下 列 内 容:1 总 论1.1 项 目 背 景1.2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单 位、编 制 单 位1.3 编 制 依 据 及 原 则1.4 工 程 目 标1.5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1.6 工 程 投 资1.7 实 施 计 划1.8 工 程 运 行 与 管 理 维 护2 建 设 的 必 要 性3 项 目 区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3.1 项 目 区 现 状3.1.1 项 目 区 基 本 情 况3.1.2 项 目 区 水 环 境 现 状(项 目 区 来 水 水 质、水 量 情 况)3.1.3 项 目 区 生 态 现 状3.1.4 项 目 区 防 浪 堤、驳 岸 现 状3.1.5 与 项 目 区 周 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的 关 系3.2 项 目 区 存 在 的 问 题4 总 体 方 案4.1 项 目 目 标4.2 设 计 原 则4.3 设 计 思 路4.4 功 能 定 位(结 合 现 状 与 目 标)4.5 湿 地 工 艺 选 择 及 设 计 参 数(含 工 艺 比 选)4.6 湿 地 规 模4.7 方 案 比 选4.8 推 荐 方 案4.9 污 染 物 削 减 测 算5 推 荐 方 案 设 计5.1 湿 地 功 能 分 区5.2 湿 地 生 态 功 能 区 设 计(含 生 态 保 育 区 及 湿 地 体 验 区,可 根 据 个 案 调 整 内 容)5.2.1 水 系 构 建5.2.1.1 进 水 设 施 设 计5.2.1.2 塘 库 系 统 设 计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 15.2.1.3 布 水 通 道 设 计5.2.1.4 出 水 设 施 设 计5.2.2 山 地 及 陡 岸 带5.2.2.1 山 地 水 土 保 持 设 计5.2.2.2 陡 岸 带 及 面 山 石 漠 化 区 域 生 态 修 复 设 计5.2.2.3 拦 沙 坝 设 计5.2.2.4 五 采 区 修 复 设 计5.2.3 地 形 修 整 及 驳 岸 处 置5.2.3.1 地 形 修 整5.2.3.2 驳 岸 处 置5.2.4 植 物 恢 复 与 配 置5.2.5 场 内 交 通5.2.6 科 研 设 施5.2.7 宣 教 设 施5.2.8 管 护 设 施5.3 湿 地 管 理 服 务 区 设 计5.3.1 地 形 修 整5.3.2 驳 岸 处 置5.3.3 植 物 配 置5.3.4 场 内 外 交 通5.3.5 管 理 及 服 务 设 施 含 管 理 用 建(构)筑 物、宣 教 用 房、厕 所、垃 圾 房、停 车 场 等 5.4 附 属 工 程(供 水、排 水、污 水 处 理 设 施、照 明、消 防、垃 圾 收 集 等)5.5 主 要 工 程 量6 工 程 投 资 估 算 及 资 金 筹 措6.1 工 程 估 算 编 制 依 据6.2 工 程 估 算 结 果6.3 资 金 筹 措7 工 程 实 施 及 进 度 计 划7.1 工 程 实 施7.2 工 程 进 度 计 划8 工 程 运 行 与 管 理8.1 运 行 管 理 责 任 单 位8.2 运 行 管 理 主 要 工 作8.3 运 行 管 理 要 求8.4 监 测 方 案9 效 益 分 析9.1 环 境 效 益9.2 生 态 效 益9.3 社 会 效 益1 0 保 障 措 施1 1 结 论 与 建 议1 1.1 结 论1 1.2 建 议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 2A.2 附 图:附 图 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1)图 纸 目 录2)设 计 说 明3)现 状 地 形 图4)总 平 面 布 置 图5)湿 地 功 能 分 区 图6)土 方 挖 填 平 衡 图7)水 系 布 置 结 构 图(包 括 塘、库、河 流 等)8)引 水、布 水 和 出 水 设 施 结 构 图9)水 系 流 向 高 程 设 计 图1 0)防 浪 堤 及 驳 岸 处 置 设 计 图1 1)植 物 布 置 图1 2)场 内 交 通 设 计 图1 3)建(构)筑 物 平 面 图1 4)附 属 设 施 平 面 布 置 图A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 3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项 目 涉 及 的 有 关 数 值 计 算B.1 水 力 停 留 时 间水 力 停 留 时 间,指 污 水 在 湿 地 内 的 平 均 驻 留 时 间。按 照 式(1)计 算:QVt.(1)式 中:t 水 力 停 留 时 间,d;V 湿 地 基 质 在 自 然 状 态 下 的 体 积,m3;Q 湿 地 设 计 水 量,m3/d。B.2 水 力 坡 度又 称 比 降,指 污 水 在 湿 地 内 沿 水 流 方 向,单 位 渗 流 路 程 长 度 上 的 水 位 下 降 值。按 照 式(2)计 算%100 LHi.(2)式 中:i 水 力 坡 度,%;H 污 水 在 湿 地 内 渗 流 路 程 长 度 上 的 水 位 差 值,m;L 污 水 在 湿 地 内 渗 流 路 程 的 水 平 距 离,m。B.3 水 力 负 荷指单位面积每天可以处理的污水水量。按照式(3)计算:AQq.(3)式 中:q 表 面 水 力 负 荷,m3/(m2 d);Q 最 大 时 污 水 流 量,m3/d;A 沉 淀 池 表 面 面 积,m2。B.4 污 染 负 荷单 位 时 间 内,湿 地 单 位 面 积 内 某 一 污 染 物(如:化 学 需 氧 量、总 氮、总 磷、氨 氮 等)的 总 量。按 照式(4)计 算:AC C Qq31 010)(.(4)式 中:q 污 染 负 荷,k g/(m2 d)Q 湿 地 设 计 水 量,m3/d;D B 5 3 0 1/T 3 5 2 0 1 81 4C 0 湿 地 进 水 污 染 物 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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