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设计导则DB22/T 253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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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P 5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5382016 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设计导则 Design guidelines for medium and small urban rivers in the cold region 2016-12-09发布 2016-03-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538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成祝、郭学仲、王智、包长才、李广一、李小平、金贤、宗原、巩宪春、姜雪宾、王美懿、于洪利、邓显羽、庄景春、杨晓晗、李旭光、赵立勇、贺延国、任会、尹明玉、赵青、肖家祥、李强、韩爽、孙万光、张永胜、陈喜坤、王鹤、张继真、张彦东、秦守田、王相波、顾滨、张继奎、姜喜峰、赵浩、郑志。DB22/T 25382016 1 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设计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水文、工程地质、现状调查与评价、工程任务与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设计、机电及金属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设计、节能设计、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管理、经济评价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寒区城市中小河流等治理工程初步设计阶段。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324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HJ/T 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 SL 4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5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7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 104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88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SL 203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300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25382016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寒区 cold region 最冷月平均气温在-60 与-10 之间的地区。3.2 固体径流 sediment runoff 坡面水流及河水中挟带的泥沙、砾石和杂质等。是水流对坡面及河床侵蚀的结果。3.3 水源涵养林 water conservation forest 主要用于拦截降雨径流、增强入渗、涵养水源、调节径流、防治水土流失,具有良好的林分结构和林下地被物层的人工林和天然林。3.4 河流生态廊道 river ecological corridor 由陆地、植物、动物及其内部河流网络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发挥着调节流速、调蓄水资源、移除有害物质及提供水生和陆生动植物栖息地等重要的生态功能。3.5 景观小品 landscape sketch 景观中的点睛之笔,一般体量较小、色彩单纯,对空间起点缀作用。3.6 控导工程 river control works 为控导主流、稳定河势、保堤护滩而修筑的对水流流势产生一定影响的工程。3.7 河道整治 river regulation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采取各种治理措施改善河道边界条件和水流流态以适应人类各项需要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3.8 生态型护岸 ecological revetment 以保护、创造生物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景观为前提,在保证护岸有一定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同时,兼顾工程的环境效应和生物效应,以达到一种水体和土体、水体和生物相互涵养,适宜生物生长的仿自然状态。3.9 治导线 regulation line 河道整治规划拟定的满足设计流量要求尺度和控制河势的平面轮廓线。3.10 立地条件 site condition 影响树木或林木的生长发育、形态和生理活动的地貌、气候、土壤、水文、生物等各种外部环境因子。4 水文 4.1 一般规定 DB22/T 25382016 3 4.1.1 水文分析计算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施工分期洪水、设计涝水,以及泥沙、冰情等。4.1.2 应了解河道治理工程涉及流域的自然地理、流域和河流特性,治理河段河流基本特征、治理河段上、下游水利工程建设情况。4.1.3 应收集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气象站分布及观测资料情况,收集吉林省暴雨统计参数图集、吉林省水文计算手册、近期大洪水资料,以及河道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4.2 洪水 4.2.1 应进行工程河段历史洪水调查或收集吉林省洪水调查资料,对历史洪水的洪峰和洪量估算方法及采用成果进行合理性检查。分析确定历史洪水排位及重现期。4.2.2 治理河段设计洪水的计算应参照 SL 44,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以下合适的计算方法:当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应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所在地区具有较长实测暴雨资料系列及暴雨洪水对应关系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并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缺乏时,可利用自然条件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吉林省最新水文图集中的暴雨径流查算图表或吉林省水文计算手册计算设计洪水。4.2.3 应根据上、下游或邻近流域的设计洪水成果,以及治理河段的历史洪水调查分析成果等资料,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4.2.4 必要时应推求设计洪水过程线、分析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分析计算设计枯水位或设计枯水流量。4.2.5 应根据施工时段提出相应的分期洪水,确定分期原则及时段划分,计算施工分期设计洪水成果,并分析论证其合理性。4.3 排涝计算 4.3.1 涉及排涝工程的,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涝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情况、排水系统的组成情况合理确定排涝原则和标准,划分排涝分区。4.3.2 分区设计涝水应根据当地或自然条件相似的临近地区实测涝水资料分析确定。当实测涝水资料短缺时,可采用经过验证的经验公式计算。采用经验公式计算时应分析说明相关参数的选择方法。4.3.3 城区排涝计算可采用短历时设计暴雨计算城区排涝模数,吉林省可采用 3 h 暴雨3 h 排除或6 h暴雨 6 h 排除计算城市排涝模数及相应涝水总量。4.4 泥沙 对多泥沙中小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统计分析设计断面的悬移质、推移质泥沙特征值等成果,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当设计断面河流无泥沙资料时,可利用邻近流域的参证水文站成果进行推求。4.5 冰情 针对寒区河流的特点,应统计治理河段冰情特征值,分析治理河段的冰情特性,提出开河方式、初冰时间、终冰时间、多年平均流冰量以及最大冰块尺寸等数据,分析冰情对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可能影响。5 工程地质 DB22/T 25382016 4 5.1 一般规定 5.1.1 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 GB 50324、SL 188和SL 55 的相关要求执行;坝(闸)址区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按 SL 55 和GB 50487 的相关要求执行。5.1.2 查明治理工程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为河流治理工程布置、选线和选址、建筑物选型和地基处理提供工程地质资料。5.1.3 对地震动参数大于等于 0.10 g 且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工程地基,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评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2 地质概况 5.2.1 说明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物理地质作用及冻土特征。5.2.2 评价区域主要构造对工程的影响及场地构造稳定性,按 GB 18306 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参数。5.3 坝(闸)址区 5.3.1 查明坝(闸)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河床及两岸覆盖层的分布,厚度及组成物、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体风化特征、物理地质现象等基本工程地质条件。5.3.2 查明各比较坝(闸)线及主要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建筑物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5.3.3 对坝(闸)址区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为选定的坝线、坝型和其他建筑物轴线位置及地基处理提供地质资料及建议。5.4 堤防 5.4.1 堤防工程勘察应按已建堤防工程和新建堤防工程分段分类开展工作,查明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确定主要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4.2 对于新建堤防,应划分堤基地质结构,分段评价堤基的渗漏、渗透稳定、抗滑稳定、饱和砂土振动液化、振陷、沉降变形等,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4.3 新建堤防工程应评价各堤线比选方案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堤线比选的地质意见。5.4.4 对于已建堤防,除应符合新建堤防的规定外,还应分析产生险情或隐患的地质原因等。重点评价堤身填土(石)物质组成、压实度、渗透性综合指标,评价堤身质量和存在的问题,对需要进行处理堤段提出处理措施与建议。5.4.5 存在堤基渗漏问题的堤段,应明确堤基渗漏的性质,分析研究正常运行工况下堤基是否产生渗透破坏,宜按“允许渗漏但不允许渗透破坏”的原则提出工程措施的建议,应谨慎采用堤基垂直防渗处理措施。5.5 穿堤建筑物 5.5.1 查明穿堤建筑物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重点对地基渗透破坏和沉降变形等问题进行评价。规模较小的穿堤建筑物可结合堤防工程一并勘察,规模较大的涵闸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实施工程地质勘察。5.5.2 陆运交通闸应查明场地的地层岩性,重点查明工程地质不良岩土体分布范围、性状和物理力学性质,基岩较浅时应调查岩面的倾斜和起伏情况;查明场区内不良物理地质现象;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渗透性。应评价土体的冻胀性,并划分冻胀等级;应评价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及渗透变形等主要工程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应提出岸坡主要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及地质建议。DB22/T 25382016 5 5.5.3 穿堤涵闸、泵站勘察工作可参照陆运交通闸开展,应重点对地基抗滑稳定问题、不均匀沉降问题、渗漏及渗透稳定问题进行评价。5.6 防洪墙 5.6.1 城市防洪墙勘察可参考堤防开展工作。重点对墙体渗透稳定、不均匀沉降、抗滑和抗倾稳定等问题进行评价。5.6.2 对城区的兼有防洪工程以及城市景观功能的防洪堤(墙)工程,其工程地质勘察可按护岸工程开展工作。5.7 护岸 5.7.1 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型式,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重力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地基稳定,斜坡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评价;两类护岸工程均应根据河势水流条件考虑冲刷深度。5.7.2 应调查工程区的岸坡形态、坡度、滩地宽度和近年河底形态及冲淤变化情况,古河道、冲沟等分布与规模,调查工程区坍岸险情发生经过、原因及抢险处理措施与效果。5.7.3 应查明工程区崩塌分布与规模,查明工程区的地层岩性,重点是软土、粉细砂等土层的分布厚度及变化情况,查明工程区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位及环境水的腐蚀性。5.7.4 应对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及其对堤防工程稳定性影响分段进行评价。5.7.5 应提出护岸工程岸坡岩土层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护岸坡比建议值,评价土体的冻胀性,并划分冻胀等级。5.7.6 存在崩岸类型岸坡稳定问题的护岸工程,工程地质评价应区别于一般护岸工程。5.8 河道疏浚 5.8.1 查明现状工程区各地层岩性、土体结构及其工程地质情况。5.8.2 查明现状工程区岸坡和近岸河底的地形地貌稳定性。5.8.3 分段评价疏浚后岸坡稳定及其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地质结构上的稳定岸坡坡度的建议值,当不能保证稳定岸坡成型时宜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8.4 提出岸坡主要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及地质建议。5.8.5 必要时应分析河道淤积物质来源,并提出河道清淤土层的开挖类别。5.9 主要岩土体物力学参数 5.9.1 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应在试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地质类比分析方法确定。5.9.2 一般岩基坝(闸)、岩质岸坡等直接建基于岩体的建筑物,岩体物体物理力学参数应在试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类比法提供。5.9.3 特殊岩土体及地区经验不足时,应进行室内试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5.10 天然建筑材料 5.10.1 天然建筑材料应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含开挖料)5.10.2 应查明料场的地下水分布特征、环境地质条件及开采条件。5.10.3 应查明各类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对各类天然建筑材料进行质量评价。需要时可对外购材料进行质量评价。5.10.4 应评价各类天然建筑材料的适用性,提出料场推荐意见和开采方式建议。DB22/T 25382016 6 6 现状调查与评价 6.1 现状调查 6.1.1 应收集、调查治理河道流域内自然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6.1.2 应采取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现状调查。资料的收集范围不应小于治理范围,也可采用近 3 年调查资料;对资料要进行对比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内容要标注到布置图上。6.1.3 自然状况调查主要调查河道现状、河道水资源状况、河道环境和水生态状况,具体内容如下:河道现状调查应包括流域概况、河道特征、涉水建筑物的名称、位置、规模等;河道水资源状况调查应包括水流状况、水资源量、年径流量、河道水位年际年内变化情况、用水户分布、年用水量、取水方式、用水对河道水位流量的要求等;河道环境和水生态状况调查应包括水质、生物、入河排污口、污染源等。6.1.4 社会经济调查内容应包括治理区内人口、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城镇化水平、民族与宗教、景观与文物、航运与旅游、与治理河段有关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当地政府和群众对河道治理的要求。6.2 现状评价 6.2.1 应根据有关标准对河道防洪、水环境、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评价,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6.2.2 现状评价应包括现状河道安全性评价、河道开发利用情况评价、河道生态环境评价、河道功能性评价。6.2.3 评价方法可采用加权比较法、环境质量指标法、层次分析法、对比评价法、环境承载力分析法、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等。6.2.4 河道安全性评价应从河道防洪、防涝、对水电设施影响等方面安全性的角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6.2.5 河道开发利用评价应从河道水资源承载能力、土地适宜性、土地资源承载能力的角度,分析区域水资源、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程度的合理性。6.2.6 河道生态环境评价应包括:分析现状河道生态环境问题的性质及其成因;调查统计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过程、空间分布特征和已造成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分析生态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改善措施。6.2.7 河道功能性评价应从河道旅游、休闲等方面是否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需求的角度,分析河道功能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7 工程任务与总体布局 7.1 工程任务 7.1.1 在调查河流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充分了解城市发展对河流功能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寒区城市中小河流治理任务、治理原则和治理范围。7.1.2 寒区城市中小河流具有防洪、排涝、生态、供水、景观、娱乐、休闲等不同功能,应根据功能的重要性进行主次权衡后,明确治理任务的主要功能。7.1.3 复核确定治理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需对规划阶段确定的工程治理范围和建设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DB22/T 25382016 7 7.2 工程布局 7.2.1 按照现行相关规范并参照城市各项规划,确定满足河流各项主要功能的治理标准。7.2.2 应分析城市中小河流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防洪排涝、供水、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规划对河流的需求,明确城市中小河流的主体功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确定工程总体布局。7.2.3 根据防洪排涝功能,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按 GB 50201、GB/T 50805、GB 50286、SL 171、GB 50318 执行,并参照城市防洪排涝相关规划;城市中小河流防洪排涝总体布局应从全局出发,注意与流域防洪排涝格局相衔接,符合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兼顾,以保障城市的水安全为目标。超标准洪水应有防洪预案;河道的过水断面应符合防汛要求。两岸用地条件允许的城市化地区河道尽量建设斜坡型护岸,非城市化地区河道逐步推广斜坡型自然护岸,通过扩大河流过水断面,确保防洪排涝功能的实现;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化地区河道和大多数非城市化地区河道,在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水系调整、开挖湖面等工程,增加河道水面率和蓄洪能力;对于造成明显壅水、阻水问题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限期整改或拆除。7.2.4 饮用水源区的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按GB 50282、GB 3838 执行,并参照供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划进行城市中小河流治理总体布局。饮用水源区的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应遵循水源地保护优先的原则,保证水质达到相应用水的水质标准要求;运用生态工程技术,逐步恢复河流水生生物系统,改善水体生态功能,增强河流水体自净能力;在水源区内河道两岸,河道主管部门应与园林绿化、林业部门协调,建设一定规模的水源涵养林。7.2.5 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按 GB 3838执行,并参照城市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相关规划;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在形态上体现结构多样性、自然性、综合性的要求:总体布局应尽量包括河流、湖库、湿地、水塘、洼地及其他水体类型;应重视河湖水域与周围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使河流与其上下游、左右岸的生物群落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中;按照“河流生态廊道”理念进行设计和建设,河流纵向宜保留或恢复河道的连续性、蜿蜒性和不规则性,做到河流纵向坡度有缓有急,浅滩和深潭相间,激流和缓流交错;横断面宜保留或恢复形式的多样性和不规则性;宜在不同的水域营造多种生物的栖息地,促进生物群落多样性和优美景观的形成。疏拓河道,联通水系,辅以调水措施,改善水动力条件,加大河道容量和水体流速,改善水循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岸坡防护应在满足河道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自然形式,种植适宜植物,或选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材料,不宜使用硬质不透水材料;在水生生物洄游必经河道上建闸(坝)时,应考虑洄游生物洄游通道,修建过鱼设施。7.2.6 根据景观娱乐功能,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DB22/T 25382016 8 按 GB 3838、GB/T 18921、SL 300 执行,并参照城市河湖景观规划;总体布局应适应城市功能分区,根据城市区域的不同功能需求进行。城市化地区河道主要建设具有经济发展中心城市特色,反映城镇发展新貌的河道景观;非城市化地区河道则以保持和重建具有传统淳朴自然风光的河道景观;总体布局应满足景观娱乐对水质、水位的要求;在防汛通道建设的同时,应注意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景观单元,同周边重要的建筑单元、文化设施相协调;在植物配置上,注意季节色彩的协调;应适应寒冷地区气候特点,具有较强的耐久性;河道护岸应结合河道周边景观及地域特点,协调完善护岸和河道的形态;河道绿化应点、线、面交织,平面和立体结合,色彩和造型兼顾,植物和景观小品互相映衬。7.2.7 根据休闲功能,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应建设环境宜人的滨水地带,满足人们亲水需求,为居民保留足够的休闲娱乐空间;河道两岸应视具体情况建设滨河步道、水榭、座椅、凉亭、路灯、护栏等设施;对于邻近生活小区、城市中心地带、主要旅游景点或其他重要城市功能单元的河道,应结合周边环境的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景观建设:如亲水平台、阶梯、步道、曲桥、亭榭等临水和水上设施,建设滨水市民广场、水景观主题公园或功能绿地,建设游艇码头、休闲垂钓区等水上娱乐设施,为市民提供亲水空间。8 主要建筑物设计 8.1 洪水标准及建筑物级别 8.1.1 在河流所在城市防洪规划中计列的河流采用已批复的城市防洪规划中相应的洪水标准;在河流所在城市防洪规划中未计列的河流根据城市防护区的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确定城市的防护等级,进而确定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8.1.2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 GB 50286 规定执行。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8.1.3 堤防采用防洪墙型式的,防洪墙的级别应与相应堤防级别相同。8.1.4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堤防工程建筑物级别。8.1.5 跨河建筑物及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8.1.6 其他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 SL 252、SL 265 等执行。8.2 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8.2.1 堤防、水闸、涵闸、橡胶坝、滚水坝等工程安全加高值应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堤防安全加高设计取值按附录 A 选取。堤顶高程计算及相应的取值规定按附录 A 计算选取。8.2.2 根据现行规范查明堤防工程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水力比降、土堤边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防洪墙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土基上防洪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岩基上防洪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等建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主要控制标准或主要设计允许值。堤防渗透稳定安全系数、抗滑稳定系数、防洪墙安全稳定系数见附录 B。8.2.3 查明确定地震动参数设计采用值及相应抗震设计烈度。中小河流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但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 7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等应按 SL 203 进行抗震设计。8.3 堤防设计 DB22/T 25382016 9 8.3.1 堤线选择应在可研阶段设计成果基础上,对重点局部线路及建筑物型式进行复核比选,堤线选择应尽量采用原有堤线,不得侵占河道行洪断面。8.3.2 堤型及护岸型式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便于管护等原则,依据选定的堤线,从地形地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风浪特性、施工条件、工期、工程投资、拆迁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和景观、运行条件等方面,并结合工程现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选择堤型或护岸型式;堤型可选择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拆迁量大的河段,可采用防洪墙等型式;加固、改建、扩建的堤防,应结合原有堤型、筑堤材料等因素选择堤型;城市防洪堤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岸线利用、城市景观与亲水性等选择堤型;正确处理建堤用地与岸线利用的关系,应优先采用环境生态效果好的新堤型、新护坡结构;相邻堤段采用不同堤型时,堤型变换处应做好连接处理;岸坡可选用斜坡式、墙式或分级台阶式等。护坡工程宜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防护方法。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的堤段,应加强处理措施。8.3.3 根据选定的堤型、堤基条件和筑堤材料,分岸分段进行堤身设计。堤身各部位的结构与尺寸,应经稳定计算后确定。土堤堤身设计应包括堤身断面布置、填筑标准、堤顶结构、堤坡与戗台、护坡与坡面排水、防渗与排水设施等。防洪墙设计应包括墙身结构形式、墙顶高程和基础轮廓尺寸及防渗、排水设施等。具体内容如下:明确堤体填筑料、镇脚、挡墙及护岸等材料和相应设计技术指标;堤(岸)顶高程按 GB 50286 执行;堤(岸)顶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堤顶道路宽度可结合防汛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堤顶道路路面坡度宜采用 2%3%,结构应根据城市规划、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回车场、避车道、存料场可在堤顶设计宽度以外设置,根据需要确定具体布置及尺寸;应设置上堤坡道,其位置、坡度、顶宽、结构等可根据需要确定;防浪墙可采用浆砌石、混凝土等结构,净高不宜超过 1.2 m,埋置深度应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堤(岸)坡与戗台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堤坡应根据堤防级别、堤身结构、堤基、筑堤土质、风浪情况、护坡形式、堤高、施工及运用条件,经稳定计算确定;当堤高超过 6 m 时,背水侧宜设置戗台(马道);风浪大的堤段临水侧宜设置消浪平台,其宽度可为设计浪高的1倍2倍,且不宜小于3 m。消浪平台应采用浆砌大块石、竖砌条石、混凝土等进行防护。护坡与坡面排水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明确护坡与坡面排水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及控制高程;土堤堤坡宜采用草皮、生态混凝土、三维植被网等生态护坡。受水流冲刷或风浪作用强烈的堤段临水侧坡面可采用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块)等形式或铰链排、混凝土框格等护坡形式;护坡的结构尺寸可按 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迎水坡采取硬护坡时,应设置相应的护脚,护脚宽度和深度可根据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质,结合冲刷计算确定,应注意不同条件下的斜冲工况和桥、拦河坝下游流态复杂区的防冲保护。DB22/T 25382016 10 浆砌石、混凝土等护坡应设置排水孔及变形缝;高于6 m 的土堤受雨水冲刷严重时,宜在堤顶、堤坡、堤脚以及堤坡与山坡或其他建筑物结合部设置排水设施。防渗与排水设施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堤身防渗结构形式应根据渗流计算及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堤身防渗宜采用均质土堤形式,也可采用心墙、斜墙或其他防渗墙形式;防渗材料可采用黏土、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土工膜等材料。采用土工膜作为堤身防渗材料时,可用斜向或垂直铺塑形式;堤身的防渗体应满足渗透稳定以及施工与构造的要求,防渗体的顶部应高出设计水位 0.5 m;堤身排水可采用深入背水坡脚或贴坡滤层。滤层材料可采用砂、砾料或土工织物等材料。采用贴坡排水时,排水体的顶部应高出浸润线出逸点 0.5 m1.0 m。防洪墙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当修建土堤场地受限制时,可采用防洪墙。防洪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高度不大时,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防洪墙可采用重力式、悬臂式、扶臂式、加筋式、空箱式等结构形式;防洪墙应进行抗滑、抗倾覆、地基整体稳定和抗渗稳定验算,并应满足相应的稳定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防洪墙基础尺寸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防洪墙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算确定。无防护措施时,埋置深度应为冲刷线以下 0.5m,且应为冻结深度以下;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结构形式确定。在地面高程、土质、外部荷载及结构断面变化处,应增设变形缝。8.3.4 堤基基础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明确堤基建基面的地质特性,堤基应满足承载力及变形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地基应进行处理方案比选,提出推荐处理方案相关技术指标;基础埋深应根据地基的地质特性和冲刷计算,并结合工程河段现状和当地工程经验综合确定。无经验地区的基础埋深宜置于计算的最大冲刷深度以下 0.5 m1.0 m(顶冲段 1 m,非顶冲段0.5 m),且埋深应在冻结深度以下;堤基加固应根据堤身填土和地基结构,通过渗流、稳定和变形计算分析后选定。当堤基渗径不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取填土压重、排水减压和截渗等措施处理。经论证需做垂直防渗的堤基,应明确其适用条件和可能引起地下水位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8.3.5 护岸工程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护岸工程的设计应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并宜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护;护岸型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岸。对河道狭窄、堤防临水侧无滩易受水流冲刷、保护对象重要、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河岸采用墙式护岸;墙式护岸的结构形式可采用直立式、陡坡式、折线式等。墙体结构材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浆砌石、石笼等,断面尺寸及墙基嵌入河岸坡脚的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河岸整体稳定计算、标准冻深、冲刷深度综合分析确定;护岸设计应考虑寒区冬季时间较长,冰冻破坏严重的情况,合理选择适合寒区使用的护岸材料,使其具有耐久性、美观、生态等特性。护岸型式应满足以下要求:中小河流堤防护坡型式宜与自然和谐,除必须采用硬护坡的堤段外,可采用水泥土、草皮等生态型护坡型式;DB22/T 25382016 11 护岸工程上部护坡措施应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上部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 0.5 m。护岸工程下部护脚措施可根据水流条件、河势条件、材料来源等,选用抛投体、沉枕或沉排等方式。护脚顶部可设置枯水平台,枯水平台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枯水位 0.5 m1.0 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宜与滩面相平或稍高于滩面高程;对有稳定或多功能要求的岸坡可设马道,马道宽一般 1.5 m2 m;若岸坡较陡,且存在安全问题的马道外缘宜设栏杆。应明确马道高程、主要尺寸及采用材料等。8.3.6 堤防加固扩建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对未达标的堤防,应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复核堤顶高程、堤身和堤基的抗滑及渗透稳定性;加固与扩建设计应按不同堤段存在问题的特点分段进行,应经技术经济比较提出不同堤段的加固与扩建方案;现状堤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放缓边坡、加高培厚等方案,合理确定堤防边坡加固型式;堤身、堤基隐患处理,应在综合分析堤身填筑质量、堤基地层结构、历史险情等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比选后,选择合理的除险加固措施;对堤身填筑质量差、渗漏等堤身隐患,应综合比较堤身灌浆、土工膜、搅拌桩、冲抓套井粘土回填以及加设下游反滤排水等方案,选定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对堤基渗透破坏情况,可根据地层结构、险情情况,结合必要的渗透稳定分析,可采用堤后盖重结合排水或垂直截渗型式;对堤防背水侧坑塘,结合堤基渗透稳定分析,可采取填塘固基措施;对基础防冲结构埋深不够的可在迎水侧另加防冲齿墙,并作好与原堤的连结,不得削弱原堤基础的稳定。8.3.7 堤防改建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改建堤段应按新建堤防进行设计;改建堤段应与原有堤段平顺连接,改建堤段的断面结构与原堤段不相同时,结合部位应设置渐变段。8.3.8 堤防设计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堤(岸)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稳定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土石堤及护岸工程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断面和经综合分析确定的计算参数,按相关规范规定的计算工况、计算方法进行边坡渗流稳定和边坡稳定计算、堤防的沉降计算。根据渗透稳定计算成果,判别渗透变形类型,其成果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附稳定计算成果及成果图。计算堤防沉降计算成果,提出地基和堤身沉降量控制值;挡墙工程应进行整体稳定计算,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土基基础基底应力比应满足规范要求。冲刷计算应分别进行顺河岸和斜冲河岸冲刷计算,合理选用河床面上允许不冲流速、坡脚处土壤计算粒径、水流的局部冲刷流速等计算主要参数,并对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8.4 穿(跨)堤、跨河建筑物设计 8.4.1 穿(跨)堤建筑物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定穿(跨)堤建筑物结构型式、控制性高程、断面尺寸、与两侧堤防的联结方式、建筑物地基防渗型式和处理措施;应结合保护区排水排涝要求进行穿(跨)堤建筑物设计,明确其布置位置、型式,排涝涵闸设置和结构设计等,确保排涝、排水通畅,避免产生内涝;DB22/T 25382016 12 水力、结构计算成果及必要的消能设计计算;已建的穿(跨)堤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不满足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论证进行加固、扩建或改建的必要性,并提出设计成果。8.4.2 拦(跨)河建筑物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拦河闸坝轴线选择及坝型设计需统筹考虑河道整体的景观性,使其成为河道的一个景观节点;对确需改造的跨河闸、堰等建筑物及需要兴建的景观拦河闸、坝,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对确需改造的公路桥、人行桥应明确满足行洪要求的涉河建设方案,其主体工程设计应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批。8.4.3 应调查建筑物地质条件、明确基础处理措施。8.5 排涝工程建筑物设计 8.5.1 应调查排涝建筑物地质条件和明确基础处理措施。8.5.2 按涝片分区,充分利用原有排水溪、沟以及市政部门的排水吐口等以就近、分散、快排为原则,通过比选确定闸址位置,进行闸体结构和水力等消能设计,应注意水闸与堤防衔接处的防渗。8.5.3 堤防与堤后陆域回填区不能同步实施的,建议优先考虑预留排洪缺口的方式。8.6 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设计 8.6.1 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疏挖后应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不得影响岸坡、堤基、跨河桥墩及沿河建筑物的安全。8.6.2 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并尽可能使河线顺直。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8.6.3 应对河道内垃圾及支堤(交通堤)等碍洪构筑物进行清除。8.7 河道控导工程建筑物设计 8.7.1 控导工程应根据河流水文泥沙特性、河床边界条件、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置要求,选用丁坝、顺坝、透水桩坝、锁坝或潜坝等坝型。可选用透水、不透水,淹没、非淹没或上挑、正挑、下挑等型式。控导工程的壅水高度和冲刷深度应按 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各种控导工程均宜通过河工模型试验验证。8.7.2 丁坝的平面布置应根据整治规划、水流流势、河岸冲刷情况和已建同类工程的经验确定。丁坝坝头位置应按整治工程位置线布置。丁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丁坝的长度应根据堤防、滩岸至整治工程位置线距离确定。当距离较远时,可在整治工程位置线后一定的距离修建与整治工程位置线基本平行的连坝;丁坝的间距可为坝长的 1 倍3 倍,控导工程下段丁坝的间距可大于中上段;河口的丁坝间距可为坝长的 5 倍8倍,还可根据护滩造滩要求按当地工程经验分析确定;非淹没丁坝可采用下挑式,交角宜为 3060;淹没丁坝可采用上挑式;受潮流和倒灌影响的丁坝可采用正挑式;丁坝宜由土坝体和裹护体组成,裹护体应包括上部护坡和下部护根,各部位采用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当地情况确定;丁坝坝顶的宽度、坝的上下游坡度、结构尺寸,应根据水流地质条件、工程稳定、施工及运用要求分析确定;丁坝与堤防或滩岸衔接处应注重防护。DB22/T 25382016 13 8.7.3 顺坝用于导引水流走向时,宜布置在过渡段、分汊河段、急弯段及凹岸末端、河口及洲尾等水流不顺和水流分散的区域。顺坝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顺坝与水流方向应接近或略有微小交角,并应直接布置在治导线上;顺坝顶高程应高于河道整治流量相应水位以上 0.5m,也可自坝根至坝头,沿水流方向略有倾斜;顺坝顶宽应根据坝体结构、施工、抢险要求确定。土质顺坝的坝顶宽度可取 3 mlO m,抛石顺坝的坝顶宽度可取 2 m5 m;顺坝迎水坡坡度应较平顺,边坡可取 1:1.51:3.0,并应沿边坡抛石或抛枕加以保护;坝头处边坡应适当放缓,不宜陡于 1:3;顺坝背水坡边坡可取 1:11:2;坝基位于中细沙河床上的顺坝,应放置沉排。沉排伸出坝基的宽度,迎水坡不宜小于 6 m,背水坡不宜小于 3m,也可根据河工模型试验结果分析确定。8.7.4 锁坝、潜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锁坝的坝顶高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锁坝的顶宽可取 3 m8 m,上下游边坡应根据稳定计算确定。锁坝应在坝身上下游作护底工程,护底宽度上游可取坝高的 1.5 倍,下游可取坝高的3 倍8 倍;淹没式锁坝坝身应具有抗冲能力,坝段中部应占坝长 l223,其顶部高程应水平,两端坝段顶高程可按 125110 的坡度与河岸相连接;潜坝坝顶高程应低于设计枯水位,坝顶宽度不宜小于 3 m,边坡坡比应根据稳定计算确定,坝身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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