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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7502017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service management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2017-12-04发布 2018-01-30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750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东、裴悦、张青松、谭树林。DB22/T 27502017 1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服务管理、监管与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服务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24-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婚姻登记机关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县级民政部门所属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及倡导文明婚俗等,全省统一名称为县(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 基本要求 4.1 机关 4.1.1 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4.1.2 应有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场所应庄严、整洁,应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4.1.3 应有专用档案室,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4.1.4 应在室内或室外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4.1.5 应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服务指南、法律依据、登记与领证要求、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及收费标准。4.1.6 应制定服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1.7 应配备工作需要的打印、复印、传真、扫描、身份证阅读等设备。4.2 人员 4.2.1 基本规范 DB22/T 27502017 2 4.2.1.1 服务行为 4.2.1.1.1 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举止得体、平易近人。4.2.1.1.2 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不分民族、年龄、婚姻、身体和贫富状况,对婚姻登记当事人一视同仁,热情服务。4.2.1.1.3 尊重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4.2.1.2 语言仪表 4.2.1.2.1 统一着装,服装整洁、规范,佩戴标示。4.2.1.2.2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精神饱满、微笑服务。4.2.1.2.3 文明用语、具有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耐心回答各种问题,提醒和解释贴心、及时。4.2.2 婚姻登记员 4.2.2.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4.2.2.2 婚姻登记员编制和人数可参照 MZ/T 024-2011中4.1.3.1 和4.1.3.2 确定。4.2.2.3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2.2.4 应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明。4.2.3 临时工作人员 4.2.3.1 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机关各项规章制度。4.2.3.2 从事维持秩序、指导填表、引导流程等辅助性工作,不能进行婚姻登记工作。4.2.4 婚姻家庭辅导员 4.2.4.1 配有 1 名或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招募的人员。4.2.4.2 应具备社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或其他相应专业资格。4.2.4.3 应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5 服务管理 5.1 制度建设 5.1.1 应建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婚姻登记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5.1.2 应建立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制度。5.1.3 应有财务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5.1.4 应建立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制定应急预案。5.2 内容 5.2.1 登记 5.2.1.1 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DB22/T 27502017 3 5.2.1.2 不可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工作程序。5.2.2 补领证件 5.2.2.1 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5.2.2.2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5.2.3 撤销婚姻 5.2.3.1 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撤销婚姻: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5.2.3.2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5.2.4 出具证明 5.2.4.1 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出具证明:初审;受理;审查;提供证明。5.2.4.2 为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2.4.3 为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离婚协议书”。5.2.5 档案管理和查询 5.2.5.1 婚姻登记档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管理。5.2.5.2 应分阶段、逐步完成本辖区建国后婚姻登记档案历史数据的采集、整理、补录工作。5.2.5.3 妥善保管婚姻登记档案,保证纸质和电子档案不丢失、不损毁、不外泄。5.2.5.4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制度,婚姻当事人可以查阅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须经婚姻登记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后查阅。5.2.6 便民服务 5.2.6.1 应设置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 114 查询台登记。5.2.6.2 应开通互联网网页,提供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服务功能。5.2.7 婚姻文化 DB22/T 27502017 4 5.2.7.1 应营造积极向上、温馨舒适的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张贴体现家庭责任和义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箴言和图画。5.2.7.2 印发宣传单、张贴宣传语,倡导移风易俗,引导新人婚事新办、婚事简办。6 监管与持续改进 6.1 监管 6.1.1 应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1.2 应主动接受社会、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6.1.3 应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规范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作人员的依据。6.2 持续改进 6.2.1 应建立婚姻登记服务管理质量意见反馈制度,“婚姻登记服务管理质量意见反馈表”参见附录A,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质量。6.2.2 应建立服务管理质量信息通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对服务管理质量出现问题、指出后不能改正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DB22/T 27502017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服务管理质量意见反馈表 婚姻登记服务管理质量意见反馈表见表A.1。表A.1 婚姻登记服务管理质量意见反馈表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龄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评价方式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满意程度 评价内容 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登 记 补领证件 撤销婚姻 出具证明 档案管理和查询 便民服务 婚姻文化 综合评价(100分)改进建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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