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理规范 第2部分:狱政管理DB51/T 2440.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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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2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2部分:狱政管理 2018-01-12发布 2018-01-20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2201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组织管理.1 3 民警管理.1 4 罪犯管理.2 5 安全管理.5 6 监管安全突发事件处置.7 7 狱情分析.7 8 狱内侦查.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行政奖惩奖励情形.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行政奖惩处罚情形.10 DB51/T 2440.2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侯超华、岳精忠、陈林、彭逸凡、朱剑、张凤、沈焱。DB51/T 2440.2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狱政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狱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对罪犯的分押和分管;对罪犯的行为管理;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对罪犯通讯会见管理;对罪犯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离监探亲管理及监狱安全检查等。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狱政管理工作。2 组织管理 2.1 监狱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监狱大门安检制度;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进出监狱检查制度;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违禁品清查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罪犯会见管理制度;其他狱政管理工作制度。2.2 监狱应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案件能力。3 民警管理 3.1 值班民警 3.1.1 工作内容 值班民警主要负责以下工作:罪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出入押犯场所的登记、核对、搜身检查;组织罪犯起床、就寝、就餐、整理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组织罪犯学习和讲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开展其它集体活动;罪犯会见、通讯等。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定时或不定时巡监查房、点名查铺,清理收缴危险违禁物品;对监内的重点部位、重要物品进行检查;对监控报警、安检门等安防设施进行检查、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DB51/T 2440.22018 2 按规定直接掌管和使用监门、监房钥匙,并亲自开启和关闭监门;及时教育、处理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当发现或发生罪犯脱逃、行凶、哄监闹事或其他重大案件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交、接班工作。其他交付的工作等。3.1.2 工作要求 3.1.2.1 值班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单警装备等。3.1.2.2 值班民警不得脱岗、睡觉、饮酒或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活动。3.1.2.3 值班民警不得越权批准罪犯外出,不得将值班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3.1.2.4 值班民警每班不得少于两人。3.2 带班民警 3.2.1 工作内容 带班民警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带押罪犯出工前,根据监管工作的要求,合理组织安排罪犯劳动;熟悉带出罪犯基本情况,掌握犯情动态,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完成罪犯点名、搜身、检查工作,与值班民警移交手续,按规定将罪犯安全带押至作业点;罪犯到达作业点,再次清点人数,安排罪犯统一换上作业服、穿戴防护用品、领取劳动工具;召开班前会,分配劳动任务,讲明监规纪律、劳动纪律和其它注意事项等;劳动现场指挥、检查、督促罪犯完成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妥当处置;罪犯收工回监时,集中清点人数,收回劳动工具交存库房,换下作业服,讲评当班情况,带回监区,清点人数,与值班民警履行交接手续;保持罪犯出、收工途中的队列秩序;出现罪犯脱逃、行凶、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带班民警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并迅速报警;其他交付的临时工作。3.2.2 工作要求 3.2.2.1 带班民警应按规定着装或穿戴操作、防护用品,佩戴单警装备。3.2.2.2 带班民警应遵守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法规及其制度。3.2.2.3 带班民警不得脱岗、睡觉、饮酒或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活动。3.2.2.4 带班民警不得私准、私带、私放罪犯。3.2.2.5 带班民警应安排罪犯从事指定的劳动项目,不得擅自批准罪犯离开劳动现场或从事其他劳动。3.2.2.6 罪犯在狱外或临时劳动点时,带班民警应做好现场监控与防范。4 罪犯管理 4.1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应符合司法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四川省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等相关规定。4.2 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管理 DB51/T 2440.22018 3 4.2.1.1 建立健全劳动、学习、生活现场规章制度。4.2.1.2 在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应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4.3 罪犯考核 4.3.1 要求 4.3.1.1 对罪犯的加扣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载完整。4.3.1.2 罪犯的考核得分应在监区内公示(不宜公示的情形除外)。4.3.1.3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全程公开,与驻监检察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接受法律监督。4.3.2 内容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在监狱服刑期间进行连续考核。4.3.3 程序 罪犯考核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四川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4.3.4 结果运用 4.3.4.1 计分考核积分可转换为表扬或物质奖励。4.3.4.2 计分考核结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遇。4.3.4.3 计分考核结果,可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提请减刑、假释。4.4 罪犯分押分管 4.4.1 内容 分押分管包括:分开关押、分别关押、分类管束、分级处遇等。4.4.2 要求 4.4.2.1 监狱应依法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应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4.4.2.2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用不同管理方式。4.4.2.3 监狱应根据罪犯考核积分、服刑时间、犯罪类型和主观恶习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文体活动、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遇。4.5 罪犯分级处遇 4.5.1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应按照四川省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5.2 监狱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罪犯分级处遇工作进行记录、公开、监督。4.6 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 4.6.1 基本要求 4.6.1.1 对罪犯的行政奖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规范完整,存档归卷。DB51/T 2440.22018 4 4.6.1.2 罪犯对行政奖励、处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奖励、处罚的执行。4.6.2 类型 4.6.2.1 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情形。4.6.2.2 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情形。4.6.3 奖励情形 行政奖励情形见附录A。4.6.4 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情形见附录B。4.7 罪犯离监探亲(含特许离监)4.7.1 符合离监探亲法定条件的罪犯,可提出申请,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4.7.2 监狱对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在离监前应进行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4.7.3 离监探亲期满,罪犯应按时回监,并办理相关手续。4.8 罪犯会见通信 4.8.1 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会见亲属、监护人;可给已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拨打电话。4.8.2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应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4.8.3 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进行,对进入会见场所的罪犯亲属、监护人,监狱应进行安全检查。4.8.4 监狱应文明礼貌接待罪犯亲属、监护人,主动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介绍罪犯改造表现,积极争取罪犯亲属、监护人协助监狱做好罪犯教育转化工作。4.8.5 会见、拨打电话全程接受民警监管。4.8.6 律师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核批准后,方可会见在押罪犯;律师会见罪犯应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4.8.7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依法收寄信件。4.8.8 对罪犯往来的信件,应经监狱检查、登记;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4.9 罪犯调遣 4.9.1 调遣罪犯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4.9.2 执行押解任务的监狱负责确定调遣方案的拟定,包括押解民警、武装警察、押解车辆,以及押解途中的安全监管。4.9.3 执行押解任务的监狱应按规定做好调遣前准备工作和押解具体实施工作,确保罪犯安全到达调入单位。4.10 罪犯死亡处理 4.10.1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按规定通知罪犯家属和驻狱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同时上报上级监狱管理机关。4.10.2 罪犯在医院以外的地方死亡,监狱应对罪犯死亡现场实施有效保护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DB51/T 2440.22018 5 4.10.3 罪犯的死亡鉴定、罪犯的尸体、遗物处理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要求。4.11 罪犯档卡管理 4.11.1 内容 档卡管理包括罪犯的正副档案、管理卡片以及罪犯管理系统软件。4.11.2 要求 4.11.2.1 监狱应按规定建立新收押、调入调出罪犯的档案、卡片。4.11.2.2 罪犯档案正档材料包括:罪犯的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入监登记表、体检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材料等。4.11.2.3 罪犯档案副档材料包括: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和体检表、奖惩考核材料、年终(半年)评审鉴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4.11.2.4 外单位人员应按规定履行借阅手续后,才能借阅罪犯的档案、卡片。4.11.2.5 罪犯调往其他监管场所时,其档案应随人移交给接收单位,并履行相关交接手续。4.11.2.6 监狱应按规定对罪犯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合并、归档立卷。4.12 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管理 4.12.1 特殊改造岗位包括:文化教员、炊事员、监护员、劳动协助员、监舍召集员和积委会成员等。4.12.2 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的选取、审批、任用和管理考核应符合四川省 特殊改造岗位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4.13 罪犯离监就医管理 4.13.1 监狱应制定罪犯离监就医审批制度,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审批权限。4.13.2 监狱负责罪犯在社会医院检查、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安全。4.13.3 监狱应按相关规定制定罪犯离监就医的押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4.14 罪犯解回再审办理 4.14.1 罪犯需要解回再审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须按规定向监狱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经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执行。4.14.2 负责解回罪犯的单位应派员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和证件到罪犯所在监狱办理罪犯临时离监手续。4.14.3 解回单位在案件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寄)或罪犯押解回原服刑监狱。4.14.4 原服刑监狱接收后,对已不适合本单位关押的罪犯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调往其它监狱服刑改造。4.14.5 罪犯在解回再审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应由解回单位负责。4.14.6 监狱应及时督促解回单位将罪犯及时送回。5 安全管理 5.1 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5.1.1 设施范围 DB51/T 2440.22018 6 监狱安全警戒设施主要是指监狱围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围墙、哨楼、电网、照明灯具、内外隔离带、刀刺隔离带、AB门,以及围墙周界视频监控、报警、门禁等技防设施。5.1.2 要求 5.1.2.1 安全警戒设施由监狱会同驻监武警共同管理,联合组织实施建设、运行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5.1.2.2 监狱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5.1.2.3 就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完善临时安全警戒设施。5.1.2.4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制定计划,限期整改。5.1.2.5 AB 门安防设施、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设备,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掌握其性能及操作方法、使用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使用时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受损。5.1.2.6 监控、门禁等需密码认证的系统,落实专人管理,划分密码等级,控制密码发放范围。5.2 警用装备管理 5.2.1 装备范围 警用装备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的个人基本装备和安防装备,包括:警械、武器、防爆防护器材、通讯工具、安检设备、监控设备等。5.2.2 要求 5.2.2.1 监狱应按警用装备配备要求为监狱民警配备警用装备。5.2.2.2 监狱对本单位警用装备统一集中管理,做好装备清查、登记、统计工作,保证账物相符。5.2.2.3 警用装备应按照品种集中分类专柜存放,存入警用装备的橱柜应当为牢固,具有防盗、防潮等功能的带锁橱柜。5.2.2.4 对库存、在用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5.2.2.5 警用装备使用前,应办理申领、登记、审批手续,详细了解、掌握警用装备的性能、操作方法、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5.2.2.6 警用装备的使用应按照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枪配备管理办法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5.2.2.7 民警下班、执行任务完毕后,应立即将警用装备存放入装备室。5.2.2.8 警用装备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5.3 监狱大门(AB门)管理 5.3.1 监狱 AB 门建设应符合监狱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5.3.2 监狱 AB 门值勤民警应按照规定对所有进出监狱大门的车辆、人员、物资进行检查、登记,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5.3.3 无人员、车辆通过时,监狱 AB 门应处于锁闭状态。5.3.4 监狱 AB 门的防冲撞设施、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设施,应 24 小时保持工作状态。5.4 监管安全检查 5.4.1 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包括:警戒设施,包括:监舍及生产场所的围墙、墙面、门、窗、门锁、铁栅、照明线路、灯具、通DB51/T 2440.22018 7 讯线路、报警装置、监控装置等。生产区重点要害部位,包括:配电室、气压室、砂轮房、工具室、生产物资库房、氧气乙炔房、焊接房、基建库房等。违禁物品,包括:电子产品类,如: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音频视频播放器、移动电子设备、摄录器材等;食品毒品类,如:毒品、限制性药品、酒类、超出罪犯待遇食品等;现金类,如:现金、银行卡、充值卡、有价证券等;生产工具类,如刀具、棍棒、绳索、易燃易爆品有毒溶液、绝缘物品等;非法书籍音像制品类,如:非法宣传片、淫秽书刊画册、音像制品等;生活用品类,如:便服、军警制服、计时器、剃须刀片、明火源、炊具炉具等。警用器械。5.4.2 要求 5.4.2.1 监狱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5.4.2.2 生产区警戒设施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完好、牢固、安全、灵敏、可靠性等内容。5.4.2.3 生产区重点要害部位及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帐物相符情况、人员安排等。5.4.2.4 警用装备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牢固、安全、灵活、正常使用等内容。5.4.2.5 违禁品的安全检查,应针对主要流入渠道和主要藏匿部位进行检查。5.4.2.6 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6 监管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6.1 监管安全突发事件范畴 监狱监管安全突发事件包括:逃脱、劫持人质、暴动越狱、集体越狱、冲监骚乱、集体绝食、袭警杀人、纵火投毒、应急大规模转移罪犯等。6.2 处置要求 6.2.1 监狱应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需要配置相应的防暴处突设施设备。6.2.2 监狱应设立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成员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6.2.3 监狱应建立防暴处突特警队,并按规定配备防暴处突装备。6.2.4 监狱应建立指挥联络信息库,将通信资料进行备份,如指挥中心成员住址、电话号码。6.2.5 监狱应定期开展防暴处突应急演练。6.2.6 监狱发生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6.2.7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须经处突指挥中心确认,方可解除预警或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6.2.8 突发事件处置完,处突指挥中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做出总结,以防突发事件再次发生。7 狱情分析 监狱应定期组织开展狱情分析,充分掌握所辖各监区狱情信息,形成监狱狱情,发挥狱情研判安全预警作用,分析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指出监管工作重点和方向,确保监管安全稳定。DB51/T 2440.22018 8 8 狱内侦查 8.1 监狱负责本单位狱内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结案或销案。8.2 监狱应建立健全狱内案件立案、结案或销案审批制度,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立案侦查。8.3 满足立案标准中特大案件和重大案件要求的,立案、结案或销案应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备案。8.4 监狱对狱内立案案件应拟定侦查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其他相关的工作措施。8.5 狱内案件侦查工作应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执行。DB51/T 2440.22018 9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行政奖惩奖励情形 A.1 表扬 按照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表扬:a)积极有效阻止他犯实施自杀,经查证属实的;b)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成果,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c)经监狱认定,传授生产技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d)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监狱应按照规定进行计分考核,不得给予表扬。A.2 记功 按照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记功:a)阻止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达到立功标准的;b)检举、揭发或阻止他犯预谋脱逃或重大狱内案件,经查证属实的;c)经监狱认定,进行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d)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较大贡献的。A.3 物质奖励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给予物质奖励:a)符合计分考核规定的;b)符合分级处遇规定的;c)其他可给予物质奖励的情形。A.4 批准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监狱可批准其离监探亲:a)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b)宽管级处遇;c)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d)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DB51/T 2440.22018 10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行政奖惩处罚情形 罪犯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a)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b)辱骂或殴打人民警察的;c)欺压其他罪犯的;d)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e)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f)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改造的;g)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h)装病不参加正常改造活动,经教育不改的;i)违反互监组、板块移动相关规定要求的;j)预谋自杀、行凶的;k)传播犯罪手段、教唆犯罪的;l)违反违规品、危险品管理规定的;m)私藏、使用手机、对讲机、现钞、便服、毒品等违禁物品的;n)公开攻击、污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情节较重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o)以殴打或暴力相威胁,妨碍或抗拒民警依法管理的;p)有脱逃或预谋脱逃行为的;q)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r)与外来人员私自接触,或向外来人员索取、交换、传递钱物、书信等物品资料的;s)患传染性疾病而故意违反有关安全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t)在劳动改造中存在以物易劳行为的;u)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_ DB51/T 244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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