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9 3.0 8 0.3 0R 8 4备 案 号: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3 3 1 5 2 0 1 7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监 测 点 布 局 与 建 设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l a y o u t a n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c o m m o n t r u n k h i g h w a y m o n i t o r i n gs p o t 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报批稿)2 0 1 7-0 9-2 5 发 布 2 0 1 7-1 0-2 5 实 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2/T 3 3 1 5 2 0 1 7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监 测 点 分 类.25 功 能 要 求.36 选 址 布 局.46.1 监 测 点.46.2 监 测 设 施.47 设 施 选 型.57.1 视 频 监 测 设 施.57.2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68 施 工 安 装.68.1 基 础 设 施 施 工.68.2 监 测 设 施 机 柜.78.3 监 测 设 施 供 电.79 通 信 传 输.7D B 3 2/T 3 3 1 5 2 0 1 7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局、江 苏 百 盛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董 松、戈 权 民、罗 全 胜、王 建 刚、沙 德 庆、宋 文 浩、孙 欣、王 杰、周 星 水。D B 3 2/T 3 3 1 5 2 0 1 71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监 测 点 布 局 与 建 设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网 监 测 点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分 类、功 能 要 求、选 址 布 局、设 备 选 型、施工 安 装 以 及 通 信 传 输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普 通 国 道、省 道 新 建 及 改 扩 建 等 路 网 监 测 点 的 布 局 与 建 设,县 道 及 以 下 等 级 公 路 可 参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4 2 0 8-2 0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T 2 0 6 0 9-2 0 0 6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微 波 交 通 流 检 测 器G B/T 2 8 0 5 9-2 0 1 1 公 路 网 图 像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平 台 互 联 技 术 规 范G B/T 2 8 1 8 1-2 0 1 6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J T/T 1 0 0 8.2-2 0 1 5 公 路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设 备 第 2 部 分:通 信 协 议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普 通 干 线 公 路 c o m m o n t r u n k h i g h w a y普 通 国 道 与 普 通 省 道。3.2重 要 节 点 i m p o r t a n t n o d e对 公 路 网 整 体 运 行 状 态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交 叉 口(平 面 交 叉、立 体 交 叉)、出 入 口(城 市、集 镇、厂 矿等)、附 属 设 施(桥 梁、隧 道 等)和 管 理 服 务 设 施(收 费 站、治 超 站、大 型 服 务 区、基 地)等 干 线 公 路节 点。3.3重 要 路 段 i m p o r t a n t r o a d s e c t i o n对 公 路 网 整 体 运 行 状 态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易 拥 堵、易 发 生 突 发 事 件、恶 劣 气 象 和 地 质 灾 害 条 件 频 发、道路 特 征 变 化 较 大 等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路 段。D B 3 2/T 3 3 1 5 2 0 1 723.4路 网 监 测 点 m o n i t o r i n g s p o t s设 置 在 公 路 重 要 节 点 和 重 要 路 段 上 的,用 于 监 测 公 路 运 行 状 况 的 观 测 点。3.5车 辆 行 驶 方 向 d i r e c t i o n o f v e h i c l e d r i v i n g车 辆 沿 道 路 行 驶 的 方 向。分 上 行 方 向 和 下 行 方 向,上 行 方 向 指 道 路 桩 号 递 增 方 向,下 行 方 向 指 道 路桩 号 递 减 方 向。4 监 测 点 分 类4.1 路 网 监 测 点 分 为 国 家 级 路 网 监 测 点(级 监 测 点)、省 级 路 网 监 测 点(级 监 测 点)和 市 级 路 网监 测 点(级 监 测 点)。4.2 国 家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为 对 全 国 干 线 公 路 网 整 体 运 行 状 态 有 影 响 的 重 要 节 点 和 重 要 路 段,其 判 别 原 则见 表 1。表 1 国 家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的 判 别 原 则分类 判别原则重要节点交叉口、出入口枢纽互通立交连接 5 A 级旅游景区道路的节点连接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节点附属设施多孔跨径总长大于 1 0 0 0 m 或单孔跨径大于 1 5 0 m 的特大桥长度大于 3 0 0 0 m 的特长隧道管理服务设施省界收费站和城市(地市级以上)入城收费站普通国道超限检测站普通国道服务区、停车区道路起止点和控制性点位重要路段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年平均发生 3 起(含)以上造成拥堵排队长度超过 5 k m 且拥堵时间超过 2个小时以上的路段年平均发生 5 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路段三年内发生 2 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年平均能见度小于 2 0 0 m 的雾日数达到 8 天(含)以上的路段年平均有 2 0 天(含)以上出现 8 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年平均有 7 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 2 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 2 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水毁的路段省、地市级行政区划边界路段4.3 省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为 对 省 域 范 围 内 公 路 网 整 体 运 行 状 态 有 影 响 的 重 要 节 点 和 重 要 路 段,其 判 别 原 则见 表 2。D B 3 2/T 3 3 1 5 2 0 1 73表 2 省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的 判 别 原 则分类 判别原则重要节点交叉口、出入口普通干线公路交叉口连接 4 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道路的节点连接汽渡、重要港口、厂矿和物流基地等道路的节点附属设施多孔跨 径总长大于 等于 1 0 0 m 且小于 等于 1 0 0 0 m,或单 孔跨径大于 等于 4 0 m 且小于 1 5 0 m 的大桥长度大于等于 1 0 0 0 m 且小于等于 3 0 0 0 m 的长隧道管理服务设施普通干线公路收费站普通省道超限检测站公路应急处置中心/基地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普通省道服务区、停车区重要路段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 判别原则应不低于表 1 中规定的对应内容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 判别原则应不低于表 1 中规定的对应内容地质灾害频发路段城乡结合路段长下坡、高边坡、急弯、避险车道等危险路段4.4 市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为 对 市 域 范 围 内 公 路 网 整 体 运 行 状 态 有 影 响 的 重 要 节 点 和 重 要 路 段,其 判 别 原 则见 表 3。表 3 市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的 判 别 原 则分类 判别原则重要节点交叉口、出入口普通干线公路与流量大的县乡道交叉口连接 3 A 级以下旅游景区或市级重点旅游景区道路的交叉口城市快速路及与其出入口匝道连接道路的节点城市普通干线公路管养分界节点附属设施多孔跨径总长小于 1 0 0 m,或单孔跨径小于 4 0 m 的中小桥长度小于等于 1 0 0 0 m 的中短隧道重要下穿涵洞重要路段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 判别原则不得低于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对应要求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 判别原则不得低于表 1 和表 2 中规定的对应要求普通干线公路集镇段普通干线公路经过交叉口或互通立交处分流/合流后交通量变化较大的路段线形变化较大路段市县重要示范工程路段5 功 能 要 求5.1 国 家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和 省 级 路 网 监 测 点 应 具 备 视 频 监 测 功 能 和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功 能,市 级 路 网 监 测 点可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置 单 一 功 能 或 组 合 功 能。D B 3 2/T 3 3 1 5 2 0 1 745.2 视 频 监 测 功 能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对 公 路 沿 线 的 交 通 运 行 状 况、公 路 基 础 设 施 状 况、气 象 状 况 等 进 行 实 时 图 像 监 测;b)对 交 通 异 常 事 件(包 括 交 通 拥 堵、交 通 阻 断、交 通 事 故、隧 道 火 灾 等)和 车 辆 特 征 进 行 实 时 图像 监 测;c)视 频 图 像 应 按 顺 序 叠 加 线 路 编 号、点 位 桩 号、道 路 上 下 行 和 位 置 描 述 等 信 息。5.3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功 能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为 各 级 路 网 平 台 提 供 可 靠、准 确、实 时 的 公 路 交 通 运 行 动 态 数 据;b)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采 集 的 数 据 内 容 应 包 括:断 面 交 通 量、地 点 速 度、时 间 平 均 速 度 等;c)断 面 交 通 量 应 区 分 车 辆 类 别 和 车 辆 行 驶 方 向,车 辆 类 别 分 类 见 表 4;d)监 测 点 的 地 点 速 度 和 时 间 平 均 速 度,应 区 分 车 辆 行 驶 方 向。表 4 车 辆 类 别 表单 位:m车辆类别 车辆长度小车 6大车 66 选 址 布 局6.1 监 测 点6.1.1 重 要 节 点 的 监 测 点 布 局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普 通 干 线 公 路 相 交 位 置: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之 间 形 成 的 平 面 交 叉 或 互 通 立 交 的 位 置;普 通 干 线 公路 与 连 接 重 要 港 口、车 站、码 头、工 业 区 以 及 重 点 旅 游 景 区 的 干 线 公 路 互 通 式 立 体 交 叉 的 位 置;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与 城 市 快 速 路、主 干 路 形 成 的 平 面 交 叉 或 立 体 交 叉 的 位 置;b)单 座 桥 梁(特 大 型、大 型)、隧 道 宜 设 置 为 一 个 监 测 点,监 测 点 桩 号 可 选 取 起、终 点 或 主 跨 中心 点;c)设 置 在 收 费 站、超 限 检 测 站 的,距 离 收 费 站 和 超 限 检 测 站 宜 不 大 于 5 0 0 m;d)设 置 在 重 点 旅 游 景 区 出 入 口 连 接 路 段 上 的 监 测 点,应 与 旅 游 景 区 主 要 出 入 口 保 持 2 0 0 m 8 0 0 m的 距 离;e)在 城 市、集 镇、厂 矿 或 大 型 场 站 等 出 入 口 连 接 路 段 设 置 监 测 点 时,距 离 出 入 口 宜 不 小 于 3 0 0 m。f)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与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连 接 路 段 相 交 时,宜 设 置 在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上;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收 费 站 设 置 在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上 的,其 监 测 点 选 址 布 局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6.1.1 第 c)条 的 规 定;6.1.2 重 要 路 段 的 监 测 点 布 局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易 拥 堵、易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和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频 发 的 路 段,监 测 点 设 置 间 距 宜 不 大 于 5 k m;b)重 要 节 点 间 距 超 过 2 0 k m 的 普 通 国 省 道 路 段,间 隔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1 0 k m;c)普 通 干 线 公 路 沿 线 已 有 公 路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站、不 停 车 检 测 设 施 的,应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设 施,利 用设 施 时 应 符 合 监 测 设 施 的 技 术 要 求。d)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作 为 城 市 快 速 路 且 以 高 架 为 主 路、地 面 道 路 为 辅 路 的,监 测 点 宜 优 先 设 置 在 高 架主 路 上。6.2 监 测 设 施D B 3 2/T 3 3 1 5 2 0 1 756.2.1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监 测 点 应 根 据 基 本 功 能 需 求 配 置 一 套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和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当 有 特殊 需 求 时 一 个 监 测 点 可 配 置 多 套 监 测 设 施。6.2.2 在 线 路 平 面 交 叉 位 置 或 长 下 坡、高 边 坡、急 弯 等 特 殊 路 段 时,视 频 监 测 设 施 和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施 应 分 杆 设 置,其 他 情 形 下 宜 共 杆 设 置。6.2.3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的 布 局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特 大(大)桥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的 设 置 间 距 宜 小 于 2 k m,当 总 长 大 于 1 k m 且 小 于 2 k m 时,宜 在 桥 梁两 侧 分 别 设 置;b)特 长(长)隧 道 宜 按 照 1 2 0 m 1 5 0 m 间 距 设 置 视 频 监 测 设 施;c)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互 通 立 交、交 叉 口 宜 按 监 视 范 围 和 角 度 设 置 1 2 处 视 频 监 测 设 施;d)国 省 干 线 平 面 交 叉 口 设 置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时,应 根 据 道 路 宽 度、路 口 遮 挡 等 情 况 选 择 观 察 角 度 最大 的 位 置,与 交 叉 口 距 离 宜 不 大 于 1 5 0 m;e)省 界 收 费 站 和 城 市(地 市 级)入 城 收 费 站 广 场 出 入 侧 应 分 别 设 置 视 频 监 测 设 施;其 他 收 费 站 广场 宜 根 据 广 场 大 小 设 置 1 2 处 视 频 监 测 设 施;f)普 通 国 省 道 服 务 区 宜 根 据 监 测 范 围 在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1 2 处 视 频 监 测 设 施;g)在 长 下 坡、高 边 坡、急 弯 等 特 殊 路 段 设 置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时,宜 设 置 在 变 坡 点 或 视 野 开 阔 的 位 置;h)下 穿 涵 洞 设 置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时,宜 顺 光 源 方 向 设 置 在 洞 口 外 侧,且 与 洞 口 距 离 应 不 大 于 5 0 m。6.2.4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的 布 局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宜 在 桥 梁 一 侧 单 独 设 置;b)特 长(长)隧 道 应 按 照 3 0 0 m 7 5 0 m 间 距 设 置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c)国 省 干 线 平 面 交 叉 口 和 互 通 立 交 设 置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时,宜 在 距 离 交 叉 口 和 互 通 立 交 主 要 车流 方 向 上 游 2 0 0 m 5 0 0 m 处;d)设 置 在 收 费 站 的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与 收 费 车 道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2 0 0 m;e)普 通 国 省 道 服 务 区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出 入 口 匝 道 距 主 线 5 0 m 1 0 0 m 处;f)在 长 下 坡、高 边 坡、急 弯 等 特 殊 路 段 设 置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时,宜 设 置 在 便 于 安 装、纵 坡 小 于3%的 直 线 路 段。7 设 施 选 型7.1 视 频 监 测 设 施7.1.1 总 则新 建 监 测 点 的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应 以 高 清 图 像 技 术 要 求 配 置 设 备,已 建 监 测 点 在 后 续 的 升 级 改 造 中 逐 步按 照 该 标 准 替 换 设 备。7.1.2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形 式 的 选 取 应 根 据 监 测 图 像 质 量 和 监 测 角 度 范 围 等 实 际 需 求 选 用,一 般 情 况 下,隧 道 宜 采 用 枪机,服 务 区 宜 采 用 球 机;b)信 噪 比 5 0 d B(A G C O f f);c)分 辨 率:彩 色 7 2 0 线,黑 白 8 0 0 线,灰 度 等 级 不 小 于 8 级;d)最 低 照 度 不 高 于:彩 色 0.1 L u x(F 2.4),黑 白 0.0 1 L u x(F 2.4);不 具 备 照 明 条 件 的 国 省 干 线路 段 应 采 用 低 照 度 摄 像 机,照 度 不 高 于 彩 色 0.1 L u x(F 2.4),黑 白 0.0 0 1 L u x(F 2.4),其 他等 级 道 路 按 需 要 配 置;低 照 度 摄 像 机 应 具 备 自 动 彩 色/黑 白 转 换 功 能;e)球 机 光 学 变 焦 应 不 低 于 1 8;f)数 据 接 口 支 持 O N V I F 1.0 以 上 协 议 标 准;D B 3 2/T 3 3 1 5 2 0 1 76g)平 均 无 故 障 运 行 时 间 应 不 小 于 3 0 0 0 0 小 时;h)具 备 自 动 归 位、数 字 降 噪、断 电 记 忆、视 频/电 源/R S-4 8 5 防 雷 保 护、自 动 增 益 控 制(A G C)、自 动 光 圈(A I)、自 动 电 子 快 门(A E S)、背 光 补 偿(B L C)、白 峰 反 转 和 电 源 同 步 功 能,支 持网 络 远 程 升 级。7.1.3 图 像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数 字 图 像 帧 率 每 秒 应 不 低 于 2 5 帧;b)动 态 有 效 像 素 应 不 低 于 2 0 0 万 像 素(1 9 2 0 1 0 8 0);c)每 路 数 字 图 像 像 素 格 式 应 为 1 6 C I F(1 4 0 8 1 1 5 2),图 像 显 示 应 支 持 无 极 缩 放 功 能;d)视 频 压 缩 标 准 宜 采 用 H.2 6 4/M J P E G/M P E G 4。7.1.4 防 护 罩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防 护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I P 6 6;b)应 配 置 加 热 器、除 雾 器、风 扇 及 太 阳 罩,枪 机 的 防 护 罩 还 应 配 置 雨 刷;c)大 小 应 适 于 摄 像 机 镜 头 变 焦。7.2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7.2.1 功 能 选 型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应 采 用 非 接 触 式 检 测 模 式;b)单 检 测 器 可 覆 盖 的 车 道 数 应 不 低 于 8 条,并 提 供 每 条 车 道 的 交 通 信 息;c)运 行 速 度 测 量 范 围 为 5 k m/h 2 0 0 k m/h;d)传 感 器 应 能 检 测 车 辆 长 度,并 根 据 车 长 数 据 判 别 车 型。7.2.2 数 据 精 度 及 传 输 存 储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在 实 际 道 路 环 境 下:车 型 判 别 准 确 度 应 不 低 于 9 0%;断 面 交 通 量 准 确 度 应 不 低 于 9 0%;地 点 速度 和 时 间 平 均 车 速 准 确 度 应 不 低 于 9 0%;b)检 测 数 据 的 上 传 时 间 间 隔 应 控 制 在 5 分 钟 以 内;c)数 据 应 支 持 一 点 多 传 和 断 点 续 传;d)本 地 数 据 存 储 时 间 应 不 低 于 3 0 天。7.2.3 车 检 器 硬 件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具 备 安 装 安 全 认 证 模 块 的 接 口 能 力,具 备 不 少 于 一 个 标 准 R S 2 3 2(4 2 2/4 8 5)接 口 和 一 个 以 太网 口,传 感 器 应 能 为 现 场 的 其 他 控 制 设 备 提 供 实 时 数 据;b)功 耗 不 大 于 8 W,含 传 感 器、通 信 及 其 他 辅 助 功 能 单 元 的 整 系 统 综 合 功 耗 不 大 于 3 0 W;c)支 持 使 用 太 阳 能 供 电 模 式,且 具 备 电 源 管 理 系 统;d)平 均 无 故 障 时 间 不 低 于 1 0 0 0 0 小 时;e)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 P 6 5;f)工 作 环 境 温 度:2 5 6 5;相 对 湿 度:0 9 5%;g)检 测 器 不 应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环 境 造 成 影 响,电 磁 兼 容 性、环 境 适 应 性、可 靠 性 等 应 符 合 G B/T2 0 6 0 9-2 0 0 6 的 相 关 技 术 要 求。8 施 工 安 装8.1 基 础 设 施 施 工8.1.1 杆 件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宜 选 用 截 面 为 六 边 形,下 粗 上 细 的 型 式;D B 3 2/T 3 3 1 5 2 0 1 77b)材 料 应 满 足 工 作 环 境 强 度 需 求;c)宜 采 用 热 浸 镀 锌 钢 杆,并 进 行 喷 塑 处 理,防 止 杆 件 锈 蚀;d)杆 件 的 焊 接、拼 装 应 保 证 杆 件 整 体 成 型 后 满 足 强 度 要 求;e)视 频 监 测 设 施 杆 件 高 度 应 为 8 m 1 2 m,宜 采 用 上 限 高 度;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杆 件 高 度 应 为6 m 9 m。8.1.2 杆 件 基 础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尺 寸 应 根 据 具 体 型 式 要 求 设 计;b)宜 采 用 开 挖 灌 浇 的 方 式 制 作,并 保 证 基 础 周 围 土 体 严 实,避 免 风 化、冲 刷 等;c)应 高 于 路 肩 且 低 于 路 面 一 定 高 度,基 础 所 在 区 域 应 做 好 排 水,避 免 杆 件 底 座 长 时 间 浸 水 腐 蚀。8.1.3 杆 件 安 装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公 路 沿 线 及 服 务 区 的 监 测 设 施 宜 采 用 立 柱 安 装,安 装 位 置 宜 设 置 在 道 路 两 侧,避 免 破 损 路 面 安装;隧 道 内 的 监 测 设 施 应 安 装 在 隧 道 外 侧 壁 的 支 撑 架 上,距 路 面 高 度 不 少 于 5 m,检 修 通 道 正上 方,照 明 灯 具 下 方;b)杆 件 结 构 及 安 装 固 定 应 牢 靠,应 能 承 受 最 大 4 0 m/s 风 速 产 生 的 风 压,且 不 影 响 设 备 的 安 装 角 度和 使 用 性 能;c)应 采 取 防 止 杆 件 抖 动 的 措 施;安 装 完 成 后 应 对 杆 件 底 座 上 的 螺 栓 等 进 行 封 装 防 腐 处 理;d)杆 件 应 做 好 防 雷 和 接 地 措 施,避 雷 装 置 应 与 设 备 物 理 绝 缘,避 雷 接 地 和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接 地 分 开,且 接 地 装 置 应 与 行 车 区 保 持 安 全 距 离;e)应 设 置 窨 井,可 按 需 要 设 置 检 查 井 或 弱 电 井;窨 井 形 式 和 尺 寸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应 避 开 积水 区 域;f)宜 对 杆 件 进 行 统 一 标 识。8.2 监 测 设 施 机 柜监 测 设 施 机 柜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宜 采 用 焊 接 式,高 度 不 低 于 2 m;b)宜 采 用 6 0 c m 4 4 c m 2 0.5 c m 的 尺 寸;c)外 壳 宜 采 用 不 锈 钢 板,厚 度 不 低 于 1.5 m m,并 进 行 防 腐、防 盗 处 理;d)机 柜 外 壳 密 封 性 能 应 符 合 G B/T 4 2 0 8-2 0 0 8 的 要 求,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 P 5 5;e)机 柜 内 应 配 置 2 2 0 V 的 A C 插 座 和 经 密 封 处 理 的 设 备 线 路 图。8.3 监 测 设 施 供 电监 测 设 施 供 电 应 满 足 以 下 技 术 要 求:a)供 电 接 入 点 应 根 据 各 类 设 施 供 电 需 求 设 置 供 电 输 出;b)视 频 监 测 设 施 应 采 用 外 接 供 电,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可 采 用 内 接 供 电;内 接 供 电 监 测 设 施 连 续 使用 阴 雨 天 长 不 少 于 1 5 天,应 设 置 电 压 为 D C 1 2 V/2 4 V,埋 设 地 下 的 锂 电 池 作 为 储 能 设 备;c)外 接 供 电 宜 采 用 埋 设 走 线 的 方 式;d)使 用 外 接 供 电 的 监 测 点 设 备 均 应 设 置 过 载、接 地、漏 电、短 路、防 雷 保 护 装 置 并 符 合 国 家 相 关安 全 标 准,具 备 来 电 后 自 动 恢 复 功 能。9 通 信 传 输监 测 设 施 通 信 传 输 技 术 要 求:a)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的 通 信 传 输 应 按 照 J T/T 1 0 0 8.2-2 0 1 5 的 要 求 执 行;D B 3 2/T 3 3 1 5 2 0 1 78b)视 频 监 测 设 施 的 传 输、交 换 与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2 0 1 6 的 相 关 技 术 要 求;c)视 频 监 测 设 施 图 像 信 息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2 8 0 5 9-2 0 1 1 中 的 联 网 要 求;d)具 备 视 频 监 测 设 施 的 监 测 点 宜 采 用 光 纤 传 输,不 具 备 光 纤 接 入 条 件 时 可 租 用 运 营 商 通 信 链 路;只 具 有 交 通 运 行 监 测 设 施 的 监 测 点 可 采 用 无 线 传 输;e)通 信 设 施 及 传 输 线 路 应 满 足 交 通 运 行 管 理 联 网 要 求,无 线 传 输 应 符 合 开 放 式 通 信 协 议,传 输 速率 不 低 于 9 6 0 0 b p s,视 频 监 测 数 据 传 输 每 路 带 宽 不 低 于 4 M b p s。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