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 7.0 4 0A 7 5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3 1 2 0 1 9数 字 地 图 测 绘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i g i t a l m a p s u r v e r i n g2 0 1 9-1 0-2 9 发 布 2 0 1 9-1 2-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3 1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缩 略 词 代 号、有 关 代 号.23.1 术 语.23.2 缩 略 词 代 号.33.3 有 关 代 号.34 基 本 规 定.34.1 坐 标 系 统.34.2 仪 器 与 软 件 要 求.44.3 质 量 检 查、检 验 要 求.45 等 级 控 制 测 量.45.1 一 般 规 定.45.2 一、二、三 级 平 面 控 制 测 量.45.3 高 程 控 制 测 量.66 图 根 控 制 测 量.76.1 一 般 规 定.76.2 图 根 导 线 测 量.76.3 图 根 高 程 测 量.77 全 野 外 数 据 采 集 及 成 图.87.1 一 般 要 求.87.2 要 素 采 集 及 成 图 要 求.97.3 数 字 地 图 更 新.1 27.4 成 果 检 验 与 提 交.1 28 摄 影 测 量 与 成 图.1 38.1 一 般 规 定.1 38.2 传 统 航 空 摄 影 测 量.1 48.3 推 扫 式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测 量.1 68.4 机 载 激 光 雷 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1 68.5 低 空 数 字 摄 影 测 量.1 78.6 地 面 三 维 激 光 扫 描 测 量.2 28.7 移 动 测 量 系 统 测 量.2 38.8 航 测 数 字 地 图 测 量.2 58.9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建 立.2 7D B 4 4 0 1/T 3 1 2 0 1 9II8.1 0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制 作.2 89 数 字 地 图 编 绘.2 99.1 一 般 规 定.2 99.2 1:2 0 0 0 数 字 地 图 编 绘.3 09.3 1:5 0 0 0 数 字 地 图 编 绘.3 39.4 成 果 检 验 与 提 交.3 51 0 数 据 编 辑 及 检 查 规 定.3 61 0.1 基 本 规 定.3 61 0.2 点 符 号 要 素 表 示 规 定.3 61 0.3 线、面 状 要 素 处 理 规 定.3 61 0.4 注 记 要 素 表 示 规 定.3 61 0.5 数 据 构 造 要 求.3 71 0.6 数 据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3 71 1 成 果 管 理 要 求.3 71 1.1 测 绘 成 果 的 使 用、保 存 及 销 毁.3 71 1.2 测 绘 成 果 的 汇 交.3 71 1.3 测 绘 成 果 的 存 储 及 备 份.3 71 1.4 测 绘 成 果 的 数 据 库 管 理.3 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等 级 导 线 点 标 石 埋 设 样 式.3 8D B 4 4 0 1/T 3 1 2 0 1 9I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广 州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原 广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规 划 委 员 会)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志 媛、欧 海 平、林 鸿、丘 广 新、王 叙 泉、胡 耀 锋、何 华 贵、宋 杨、王 峰、肖海 威、郭 朝 晖、刘 志 辉、王 磊、林 华 健、林 瑾 云。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3 1 2 0 1 91数 字 地 图 测 绘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数 字 地 图 测 绘 的 基 本 规 定、等 级 控 制 测 量、图 根 控 制 测 量、全 野 外 数 据 采 集 及 成 图、摄 影 测 量 与 成 图、数 字 地 图 编 绘、数 据 编 辑 及 检 查、成 果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1:5 0 0、1:1 0 0 0、1:2 0 0 0、1:5 0 0 0 数 字 地 图 测 绘 及 1:2 0 0 0、1:5 0 0 0 数 字 地 图 编绘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9 1 7 公 路 路 线 标 识 规 则 和 国 道 编 号G B/T 7 9 3 0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内 业 规 范G B/T 7 9 3 1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外 业 规 范G B/T 1 2 8 9 8 国 家 三、四 等 水 准 测 量 规 范G B/T 1 3 9 7 7 1:5 0 0 0 1:1 0 0 0 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外 业 规 范G B/T 1 3 9 9 0 1:5 0 0 0 1:1 0 0 0 0 地 形 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内 业 规 范G B/T 1 4 2 6 8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更 新 规 范G B/T 1 4 9 1 1 测 绘 基 本 术 语G B/T 1 4 9 1 2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外 业 数 字 测 图 技 术 规 程G B/T 1 7 7 9 8 地 理 空 间 数 据 交 换 格 式G B/T 1 8 3 1 6 数 字 测 绘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G B/T 2 0 2 5 7.2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图 图 式 第 2 部 分:1:5 0 0 0 1:1 0 0 0 0 地 形 图 图 式G B/T 2 4 3 5 6 测 绘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G B/T 2 7 9 1 9 I M U/G P S 辅 助 航 空 摄 影 技 术 规 范G B/T 2 7 9 2 0.1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规 范 第 1 部 分:框 幅 式 数 字 航 空 摄 影G B/T 2 7 9 2 0.2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规 范 第 2 部 分:推 扫 式 数 字 航 空 摄 影G B 5 0 1 6 7 工 程 摄 影 测 量 规 范C H/T 1 0 0 7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产 品 元 数 据C H/T 1 0 1 5.2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产 品 1:1 0 0 0 0 1:5 0 0 0 0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第 2 部 分:数 字 高 程 模 型(D E M)C H/T 8 0 2 3 机 载 激 光 雷 达 数 据 处 理 技 术 规 范C H/T 8 0 2 4 机 载 激 光 雷 达 数 据 获 取 技 术 规 范C H/T 9 0 0 8.1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成 果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数 字 线 划 图C H/T 9 0 0 8.2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成 果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数 字 高 程 模 型C H/T 9 0 0 8.3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成 果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C H/T 9 0 1 2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成 果 数 据 组 织 及 文 件 命 名 规 则C H/Z 3 0 0 5-2 0 1 0 低 空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规 范D B 4 4 0 1/T 3 1 2 0 1 92C J J/T 8 城 市 测 量 规 范C J J/T 7 3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技 术 规 范C J J 1 0 0 城 市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程D B J 4 4 0 1 0 0/T 2 3 0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地 形 图 图 式3 术 语、缩 略 词 代 号、有 关 代 号3.1 术 语3.1.1等 级 控 制 测 量 h i e r a r c h i c a l c o n t r o l s u r v e y进 行 二、三、四 等 及 一、二、三 级 控 制 点 平 面 和 高 程 测 量 工 作。3.1.2图 根 控 制 点 m a p p i n g c o n t r o l p o i n t直 接 用 于 测 绘 地 形 图 的 控 制 点,简 称 图 根 点。3.1.3图 根 控 制 测 量 m a p p i n g c o n t r o l s u r v e y进 行 图 根 控 制 点 平 面 和 高 程 测 量 工 作。3.1.4最 弱 点 w e a k e s t p o i n t在 测 量 控 制 网 中 利 用 起 算 点 的 数 据 及 观 测 值,经 数 据 处 理 后 相 对 于 起 算 点 精 度 最 低 的 点。3.1.5广 州 市 连 续 运 行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服 务 综 合 系 统 g u a n g z h o u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o p e r a t i n g r e f e r e n c es t a t i o n s广 州 市 建 立 和 使 用 的 连 续 运 行 卫 星 定 位 服 务 系 统。3.1.6航 空 摄 影 测 量 a e r o p h o t o g r a m m e t r y利 用 航 空 飞 行 器 所 拍 摄 的 航 空 影 像 进 行 的 摄 影 测 量。3.1.7推 扫 式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p u s h-b r o o m d i g i t a l a e r i a l p h o t o g r a m m e t r y推 扫 式 数 字 航 空 摄 影 是 由 推 扫 式 探 测 器 获 取 扫 描 行 数 字 影 像,并 通 过 探 测 器 集 成 搭 载 平 台 沿 航 向 运动 获 取 一 组 相 邻 行 影 像,并 由 此 构 成 一 个 更 大 连 续 影 像 的 摄 影 过 程。3.1.8机 载 激 光 雷 达 航 空 摄 影 测 量 a i r b o r n e l a s e r d e t e c t i o n a n d r a n g i n g a e r i a l p h o t o g r a m m e t r y机 载 激 光 雷 达 是 将 光 电 技 术、惯 性 测 量 与 G N S S 复 合 姿 态 测 量 技 术、激 光 扫 描 测 距 技 术、高 精 度 飞 行器 导 航 技 术、图 像 处 理 技 术 高 度 集 成 的 软 硬 件 系 统。3.1.9数 字 地 图 d i g i t a l m a p按 一 定 的 数 据 组 织 方 式,以 地 理 空 间 数 据 集 合 形 式 表 示 的 地 图。3.1.1 0数 字 空 中 三 角 测 量 d i g i t a l a e r o t r i a n g u l a t i o n以 数 字 影 像 为 基 础,通 过 计 算 机 进 行 影 像 匹 配、自 动 相 关 或 人 工 干 预 等 方 法 来 完 成 同 名 像 点 的 识 别、内 定 向、相 对 定 向、模 型 连 接、控 制 点 量 测,最 后 由 平 差 软 件 解 算 出 像 点 的 大 地 坐 标。D B 4 4 0 1/T 3 1 2 0 1 933.2 缩 略 词 代 号G N S S 全 球 导 航 卫 星 系 统 G l o b a l n a v i g a t i o n s a t e l l i t e s y s t e m;G Z C O R S 广 州 市 连 续 运 行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服 务 综 合 系 统 G u a n g z h o u C o n t i n u o u s l y O p e r a t i n gR e f e r e n c e S t a t i o n s;D E M 数 字 高 程 模 型 D i g i t a l E l e v a t i o n M o d e l;D L G 数 字 线 划 图 D i g i t a l L i n e G r a p h i c;D O M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图 D i g i t a l O r t h o p h o t o M a p;D R G 数 字 栅 格 地 图 D i g i t a l R a s t e r G r a p h i c;P D O P 三 维 位 置 精 度 因 子 T h r e e-d i m e n s i o n a l P o s i t i o n D i l u t i o n o f P r e c i s i o n;R T K 载 波 相 位 动 态 实 时 差 分 R e a l-t i m e K i n e m a t i c;T I N 不 规 则 三 角 网 T r i a n g u l a t e d I r r e g u l a r N e t w o r k;P O S 定 位 定 姿 系 统 P o s i t i o n i n g a n d O r i e n t a t i o n S y s t e m;D G P S 差 分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D i f f e r e n c e G l o b a l P o s i t i o n i n g S y s t e m;I M U 惯 性 测 量 单 元 I n e r t i a l M e a s u r e m e n t U n i t。3.3 有 关 代 号D J1 室 外 条 件 下 一 测 回 水 平 方 向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1 的 经 纬 仪 或 全 站 仪;D J2 室 外 条 件 下 一 测 回 水 平 方 向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2 且 大 于 1 的 经 纬 仪 或 全 站 仪;D J6 室 外 条 件 下 一 测 回 水 平 方 向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6 且 大 于 2 的 经 纬 仪 或 全 站 仪;D S0 5 每 千 米 水 准 测 量 高 差 中 数 偶 然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0.5 m m 的 光 学 水 准 仪;D S1 每 千 米 水 准 测 量 高 差 中 数 偶 然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1 m m 且 大 于 0.5 m m 的 光 学 水 准 仪;D S3 每 千 米 水 准 测 量 高 差 中 数 偶 然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3 m m 且 大 于 1 m m 的 光 学 水 准 仪;D S Z0 5 每 千 米 水 准 测 量 高 差 中 数 偶 然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0.5 m m 的 数 字 水 准 仪;D S Z1 每 千 米 水 准 测 量 高 差 中 数 偶 然 中 误 差 不 超 过 1 m m 且 大 于 0.5 m m 的 数 字 水 准 仪;MD 观 测 边 的 平 均 测 距 中 误 差;每 千 米 测 距 中 误 差 S t a n d a r d D e v i a t i o n。4 基 本 规 定4.1 坐 标 系 统4.1.1 广 州 市 数 字 地 图 测 绘 应 采 用 广 州 2 0 0 0 坐 标 系 和 广 州 市 高 程 系 统,若 需 转 换 为 其 他 坐 标 系 统 的,应 使 用 由 广 州 市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坐 标 转 换 关 系。4.1.2 广 州 2 0 0 0 坐 标 系 包 括 东、西 两 个 投 影 带,东、西 投 影 带 分 界 以 行 政 区 划 界 线 划 分,除 增 城 区 使用 广 州 2 0 0 0 坐 标 系 东 投 影 带 外,广 州 市 其 他 行 政 区 均 使 用 广 州 2 0 0 0 坐 标 系 西 投 影 带。1:5 0 0 及 更 大 比例 尺 数 字 地 图 测 绘 应 按 东、西 投 影 带 分 界 线 分 别 进 行;1:1 0 0 0、1:2 0 0 0、1:5 0 0 0 及 更 小 比 例 尺 数 字 地图 测 绘 应 使 用 广 州 2 0 0 0 坐 标 系 西 投 影 带。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提 供 投 影 换 带 功 能,实 现 不 同 比 例 尺 数 字 地图 一 张 图 显 示 功 能。4.1.3 数 字 地 图 测 绘 日 期 采 用 公 元 纪 年,时 间 采 用 北 京 时 间。4.2 仪 器 与 软 件 要 求4.2.1 本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距 离 测 量 应 采 用 标 称 精 度 不 低 于 级(5 m m MD 1 0 m m)的 测 距 仪;角 度 测量 应 采 用 不 低 于 D J6级 精 度 的 经 纬 仪 或 全 站 仪;G N S S 接 收 机 标 称 精 度 应 不 低 于 1 0 m m+5 1 0-6。4.2.2 测 量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定 期 检 验 校 正,并 使 其 保 持 良 好 状 态。D B 4 4 0 1/T 3 1 2 0 1 944.2.3 使 用 的 软 件 应 通 过 相 关 鉴 定 或 验 证。4.3 质 量 检 查、检 验 要 求4.3.1 本 标 准 以 中 误 差 作 为 衡 量 精 度 的 指 标,以 二 倍 中 误 差 作 为 极 限 误 差。4.3.2 测 量 成 果 应 按 数 字 测 绘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 G B/T 1 8 3 1 6、测 绘 成 果 质 量 检 查 与 验 收 G B/T2 4 3 5 6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查 验 收,并 按 要 求 编 写 检 查 验 收 报 告。5 等 级 控 制 测 量5.1 一 般 规 定5.1.1 本 章 节 规 定 了 一、二、三 级 控 制 点 测 量 的 技 术 规 定 和 要 求,四 等 以 上(含 四 等)控 制 点 测 量 按 照 城 市 测 量 规 范 C J J T 8 及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C J J/T 7 3 的 要 求 执 行。5.1.2 等 级 控 制 测 量 最 弱 点 相 对 起 算 点 的 点 位 中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5 c m、高 程 中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2 c m。5.1.3 一、二、三 级 导 线 线 号 由“字 轨(测 区)+(或、)+自 然 编 号+线”组 成、点 名 由“字 轨(测区)+(或、)+自 然 编 号”组 成。5.1.4 一、二、三 级 G N S S 静 态 测 量 点 名 由“字 轨(测 区)G(或 G、G)+自 然 编 号”组 成。5.1.5 R T K 测 量 控 制 点 点 名 在 自 然 编 号 前 加“V”字 轨 标 识。5.1.6 等 级 控 制 点 应 绘 制 点 之 记,点 之 记 应 采 用 适 当 比 例 尺 根 据 控 制 点 所 在 位 置 按 北 方 向 准 确 描 绘。5.2 一、二、三 级 平 面 控 制 测 量5.2.1 网 形 设 计、选 点 与 埋 石:a)测 量 前 应 进 行 网 形 方 案 设 计,经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开 展 下 一 步 工 作;b)控 制 点 点 位 应 选 在 坚 固 稳 定 的 地 点,便 于 观 测 和 永 久 保 存;c)控 制 点 标 石 可 视 情 况 埋 设 楼 顶 点 标 石、小 铁 盖 标 石 和 预 制 桩 标 石(见 附 录 A)。5.2.2 电 磁 波 测 距 导 线 测 量 按 城 市 测 量 规 范 C J J/T 8 要 求 进 行,其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定。表 1 电 磁 波 测 距 导 线 测 量 主 要 技 术 指 标等级闭合环或附合导线长度(k m)平均长度(m)测距中误差(m m)测角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角度闭合差()最弱点中误差(c m)一级 3.6 3 0 0 1 5 5 1/1 4 0 0 01 0 n5二级 2.4 2 0 0 1 5 8 1/1 0 0 0 01 6 n5三级 1.5 1 2 0 1 5 1 2 1/6 0 0 02 4 n5注:n 为测站数5.2.3 导 线 网 的 布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导 线 网 中,结 点 与 高 级 点、结 点 与 结 点 之 间 的 导 线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附 合 导 线 规 定 长 度 的 0.7 倍;b)当 附 合 导 线 长 度 短 于 规 定 长 度 的 1/3 时,导 线 的 全 长 闭 合 差 应 不 大 于 0.1 3 m;c)特 殊 情 况 下,导 线 的 总 长 和 平 均 边 长 可 放 宽 至 表 1 规 定 长 度 的 1.5 倍,但 其 全 长 闭 合 差 应 不 大于 0.2 6 m;D B 4 4 0 1/T 3 1 2 0 1 95d)导 线 相 邻 边 长 之 比 不 宜 大 于 1:3,当 附 合 导 线 的 边 数 大 于 1 2 条 时,其 测 角 精 度 应 提 高 一 个 等级。5.2.4 卫 星 定 位 静 态 测 量a)静 态 测 量 按 照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C J J/T 7 3 执 行,控 制 点 必 须 构 成 网 形 或 附 合 图形,外 业 数 据 采 样 间 隔 设 定 1 0-1 5,其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b)静 态 测 量 的 起 算 控 制 点 的 个 数 应 不 小 于 3 个,并 应 均 匀 分 布;c)观 测 时 要 求 在 开 机 和 关 机 时 各 量 一 次 天 线 高,两 次 天 线 高 较 差 应 在 3 m m 之 内,最 终 成 果 取 平均 值;d)静 态 测 量 平 差 计 算 必 须 采 用 独 立 基 线 计 算,基 线 解 算 宜 采 用 双 差 固 定 解;e)静 态 测 量 成 果 输 出 应 包 括 相 应 坐 标 系 中 的 三 维 或 二 维 坐 标、基 线 向 量、基 线 边 长、方 位 角、精度 等 指 标。表 2 卫 星 定 位 静 态 测 量 主 要 技 术 指 标等级 卫星高度角()时段长度(M i n)同步环坐标分量相对闭合差(p p m)同步环线全长相对闭合差(p p m)闭(附)合环边数最弱边相对中误差最弱点位中误差(c m)一级 1 5 4 5 9.0 1 5.0 1 0 1/2 0 0 0 0 5二级 1 5 4 5 9.0 1 5.0 1 0 1/1 0 0 0 0 5三级 1 5 4 5 9.0 1 5.0 1 0 1/8 0 0 0 55.2.5 G Z C O R S-R T K 测 量a)G Z C O R S-R T K 测 量 可 进 行 三 级 点 和 图 根 点 测 量,测 量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b)测 量 时 应 采 用 三 角 架 进 行 作 业,在 得 到 固 定 解 状 态 下 方 可 进 行 数 据 记 录。单 次 测 回 应 满 足 点 位平 面 残 差 H R M S 2 c m,高 程 残 差 V R M S 3 c m;c)G Z C O R S-R T K 控 制 点 测 回 间 观 测 记 录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一 分 钟。测 回 间 的 平 面 坐 标 分 量 较 差不 应 超 过 2 c m,垂 直 坐 标 分 量 较 差 不 应 超 过 3 c m。应 取 各 测 回 结 果 的 平 均 值 作 为 最 终 观 测 成 果;d)控 制 点 应 进 行 边 长、角 度、高 差 或 导 线 联 测 检 核,平 面 校 核 点 检 核 测 量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4的 规 定,高 程 检 核 点 检 核 测 量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表 3 G Z C O R S-R T K 测 量 基 本 要 求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c m)边长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采集历元数三级 2 0 0 5 1/6 0 0 0 3 2 0图根 1 0 0 5 1/4 0 0 0 2 2 0注 1:一测回是指流动站接收机在重新初始化之后所成功完成的一次 R T K 测量;注 2:个别困难条件下,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规定值的 2/3,但边长与全站仪检测较差应2 c m;表 4 R T K 平 面 控 制 点 检 核 测 量 技 术 要 求等级边长检核 角度检核 导线联测检核测距中误差(m m)边长较差相对中误差测角中误差()角度较差限差()角度闭合差()边长相对闭合差三级 1 5 1/4 0 0 0 1 2 3 04 0 n 1/4 0 0 0图根 2 0 1/2 5 0 0 2 0 6 06 0 n 1/2 0 0 0注 1:n 为测站数;注 2:导线联测按低一个等级的常规导线测量。D B 4 4 0 1/T 3 1 2 0 1 96表 5 控 制 点 高 程 检 核 技 术 要 求方法 水准测量(m m)三角高程(m)限差 30 L 0.4 s注 1:L 为水准检测线路长度,以 k m 为单位。小于 0.5 k m 按 0.5 k m 计;注 2:S 为检 测点 间距,以 k m 为单 位。小于 0.1 k m 按 0.1 k m 计,S 大于 0.3 k m 的,三角 高程 计算 中应考 虑球 气差改正。5.3 高 程 控 制 测 量一、二、三 级 控 制 点 均 需 按 四 等 精 度 要 求 施 测 高 程,可 采 用 水 准 测 量、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导 线 测量 和 卫 星 定 位 高 程 测 量 等 方 法 进 行。5.3.1 四 等 水 准 量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6 的 规 定。表 6 四 等 水 准 网 测 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水准测量等级每公里高差中数中误差(m m)附合水准路线平均长度(k m)仪器类型视线长度(m)前后视距差(m)前后视距累积差(m)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 m)偶然中误差全中误差四等 5 1 0 1 5D S31 0 03.0 1 0.0 2 0 LD S1,D S0 51 5 0注 1:L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以 k m 计);注 2:采用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与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测量技术要求相同。5.3.2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导 线 测 量采 用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导 线 测 量 方 法 进 行 四 等 高 程 控 制 测 量 时,高 程 导 线 应 起 闭 于 不 低 于 三 等 的水 准 点 上,其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7 的 规 定。表 7 四 等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导 线 测 量 要 求导线边长 总长 垂直角测回数测回差、指标差互差对向高差较差(m m)附合(环)闭合差(m m)1 k m 1 5 k m D J2仪器4 测回 5 4 5 D 2 0 L注:D 为测距边的水平距离,L 为环线长度,单位均为k m。5.3.3 卫 星 定 位 高 程 测 量 按 城 市 测 量 规 范 C J J/T 8 和 卫 星 定 位 城 市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C J J/T 7 3 要求 进 行。6 图 根 控 制 测 量6.1 一 般 规 定6.1.1 图 根 控 制 测 量 应 在 各 等 级 控 制 点 下 进 行,可 采 用 导 线 测 量、G Z C O R S-R T K 测 量 等 方 法 进 行。6.1.2 图 根 点 点 位 中 误 差 和 高 程 中 误 差 应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D B 4 4 0 1/T 3 1 2 0 1 97表 8 图 根 点 点 位 中 误 差 和 高 程 中 误 差中误差 相对于图根起算点 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点位 图上0.1 m m 图上0.3 m m高程 1/1 0 H平地 1/1 0 H丘陵地 1/8 H山地、高山地 1/6 H注:H 为基本等高距。6.1.3 图 根 控 制 点(含 高 级 控 制 点)的 密 度,应 根 据 测 图 比 例 尺 和 地 形 条 件 而 定。平 坦 开 阔 地 区 不 低 于表 9 的 规 定。地 形 复 杂、隐 蔽 及 城 市 建 筑 区,应 以 满 足 测 图 需 要 并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加 大 密 度。表 9 数 字 化 测 图 平 坦 开 阔 地 区 图 根 点 的 密 度测图比例尺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图根点数/k m26 4 1 6 46.2 图 根 导 线 测 量6.2.1 图 根 导 线 测 量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得 超 过 表 1 0 的 规 定。表 1 0 图 根 导 线 测 量 的 技 术 要 求比例尺 附合导线长(k m)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导线相对中误差 方位角闭合差()1:5 0 0 0.9 8 02 0 1/4 0 0 0 4 0 n 1:1 0 0 0 1.8 1 5 01:2 0 0 0 3.0 2 5 0注:n 为测站数。6.2.2 图 根 导 线 的 附 合 不 宜 超 过 两 次,在 个 别 极 困 难 地 区,可 附 合 三 次。6.2.3 因 地 形 限 制,图 根 导 线 无 法 符 合 时,可 布 设 支 导 线,但 不 应 多 于 四 条 边、长 度 不 应 超 过 表 1 0中 规 定 长 度 的 1/2,最 大 边 长 不 应 超 过 表 1 0 中 平 均 边 长 的 2 倍。边 长 可 采 用 光 电 测 距 仪 单 向 观 测 一 测回。水 平 角 观 测 首 站 应 联 测 两 个 已 知 方 向 一 测 回(固 定 角 不 符 值 4 0);其 它 站 水 平 角 可 测 2 测 回(测 回 较 差 2 4)或 测 左 右 角 一 测 回(圆 周 角 闭 合 差 4 0)。6.2.4 G Z C O R S-R T K 测 量 按 本 标 准 5.2.5 条 进 行,作 为 图 根 导 线 起 算 点 时 应 按 三 级 点 精 度 要 求 进 行 测 量。6.3 图 根 高 程 测 量6.3.1 图 根 点 高 程 测 量 起 算 点 的 精 度 应 不 低 于 市 政 工 程 线 路 水 准 测 量 精 度,采 用 图 根 水 准、电 磁 波 测距 三 角 高 程 或 G Z C O R S-R T K 等 方 法 测 定。6.3.2 图 根 水 准 可 沿 图 根 点 布 设 为 附 合 路 线 或 结 点 网。使 用 不 低 于 D S3级 水 准 仪(i 角 3 0),按 中 丝读 数 法 进 行 观 测,估 读 至 m m,前 后 视 距 离 大 致 相 等。计 算 应 简 单 配 赋,高 程 应 取 至 c m,其 技 术 要 求 不得 超 过 表 1 1 的 规 定。D B 4 4 0 1/T 3 1 2 0 1 98表 1 1 图 根 水 准 测 量 技 术 要 求附合、或闭合环线长度(k m)结点间的路线长度(k m)支线长度(k m)视线 长度(m)观测次数附合、闭合差或往返测较差(m m)附合、或闭合路线水准支线 平地 山地8 6 4D S1、D S3、D S0 5:1 0 0往一次往返各一次4 0 L 1 2 n注 1:L 为附合路线、环线或支线长度(以公里为单位);n 为测站数;注 2:在山地每 k m 1 6 站时,其闭合差才按山地限差衡量。6.3.3 图 根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路 线 可 沿 图 根 导 线 布 设 为 附 合 路 线 或 结 点 网(路 线 长 度 应 不 超 过 表 1 0的 规 定)。采 用 6 级 以 上 的 仪 器 按 中 丝 法 往 返 观 测 进 行。仪 器 高、觇 标 高(棱 镜 中 心 高)应 量 取 至 m m。其 技 术 要 求 不 得 超 过 表 1 2 的 规 定。表 1 2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技 术 要 求中丝法测回数(个)指标差较差和垂直角较差 对向观测高差的较差(m)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m m)1 2 5 0.4 S 4 0 D注:D 为测距边长度(k m),小于1 k m 按1 k m 计;S 为斜距(k m),小于0.1 k m 按0.1 k m 计。7 全 野 外 数 据 采 集 及 成 图7.1 一 般 要 求7.1.1 本 章 规 定 了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D L G 全 野 外 数 据 采 集 及 成 图 的 技 术 要 求。7.1.2 地 形 图 的 分 幅、编 号 及 图 式 符 号、注 记 按 1:5 0 0 1:1 0 0 0 1:2 0 0 0 地 形 图 图 式 D B J 4 4 0 1 0 0/T 2 3 0执 行。7.1.3 地 形 类 别 的 划 分 如 下:a)平 地:绝 大 部 分 地 面 坡 度 在 2(不 含 2)以 下 的 地 区;b)丘 陵 地:绝 大 部 分 地 面 坡 度 在 2 6(不 含 6)之 间 的 地 区;c)山 地:绝 大 部 分 地 面 坡 度 在 6 2 5(不 含 2 5)之 间 的 地 区;d)高 山 地:绝 大 部 分 地 面 坡 度 在 2 5 以 上 的 地 区;e)绝 大 部 分 特 指 在 同 一 地 区 或 某 一 测 区 一 种 地 形 大 于 7 5%(不 含 7 5%)。7.1.4 地 形 图 的 基 本 等 高 距:a)地 形 图 的 基 本 等 高 距 根 据 地 形 类 别 和 用 途 的 需 要,按 表 1 3 规 定 选 用;b)同 一 地 区 或 测 区 内 同 一 种 比 例 尺 地 形 图,原 则 上 应 采 用 相 同 基 本 等 高 距,对 于 采 用 不 同 等 高 距的 特 殊 情 况 应 在 技 术 设 计 书 和 图 廓 上 加 以 说 明。D B 4 4 0 1/T 3 1 2 0 1 99表 1 3 基 本 等 高 距单位 m比例尺基本等高距平 地 丘陵地 山 地 高山地1:5 0 0 0.5 0.5 1.0 1.01:1 0 0 0 1.0 1.0 1.0 2.01:2 0 0 0 1.0 1.0 2.0 2.07.1.5 高 程 注 记 点 一 般 应 选 择 在 明 显 地 物 点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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