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DB11/T 1408-2017.pdf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0 ICS 17.020 A 5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08-201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 Energy-using units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s field evaluation guideline 2017-06-29发布 2017-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408-201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内容和要求.2 5 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方法和程序.8 6 评价结果确定.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记录表.2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报告(格式).27 参考文献.33 DB11/T 140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中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 心、北京市计量 检测科学研究院。本标准 主 要起草 人:张道山、杨霞、张希庆、张克、刘永光、于承迎、刘大为、刘雪峰、王璐、孙干、黄艳、张立谦、李航、张昀、李楠、李晨、刘佳鹏、杨静、孔丽静、张易农。DB11/T 1408-2017 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标准 适 用 于各 用能单位 所 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现场评价和考 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589 综合 能 耗 计 算通 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 管理通 则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 审查 规范 DB11/T 1269 营运客车 能源计量器具 功 能 及数据采 集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 下 属 的能源 核算 单位。3.2 载能工质 energy-consumed medium 在生产过 程中 所 消 耗 的 不 作 为 原 料 使 用、也 不 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 要 直接消 耗 能源的 工作物质。如蒸汽、热水等。3.3 能源计量器具 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测 量 对 象 为 一 次 能源、二次 能源和 载 能 工质 的计量器具,包括 电 能计量 装置、燃气流 量计量 装置、热 计量 装置、燃油流 量计量 装置、水流 量计量 装置、温度 计量 装置、压力 计量 装置、运营车 辆 能源计量器具 等。3.4 能源分类计量 classification of energy measuring DB11/T 1408-2017 2 按用能单位 购入或储存或使 用的 各 种 一 次 能源、二次 能源和 载 能 工质等 能源 种类进行 的单 独 计量。3.5 能源分级计量 levels of energy measuring 按用能单位、次级 用能单位、主 要用能 设 备 等 单 元进行 的单 独 计量。3.6 能源分项计量 sub-items of energy measuring 按用能单位能源 分 配 使 用 过 程的 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 耗、生活消 耗、自 用 与外销等 各 个 环节 进行 的单 独 计量。3.7 校验 verifying 为 确定能源计量 装置处 于 满足预 期 使 用要求的 状态 所 进行 的一组 操作,包括检 定、校 准、比 对 和评 估等。4 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内容和要求 4.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要求 4.1.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应 满足 能源 分类、分级、分项 计量的要求。4.1.1.2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应 符 合 GB 17167的要求。具 体 要求 见 附录 A。4.1.1.3 特殊行业 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应 符 合 相 应 国家 和 行业 标准的规定。4.1.1.4 用能单位 宜选 用具 有 远 程 在线传输 功 能的能源计量器具。4.1.1.5 用能单位 宜选 用 可 开 展 在线校 准的能源计量器具。4.1.2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 4.1.2.1 用能单位 应 按照一 次 能源、二次 能源和 载 能 工质等 能源的 种类,确定能源 流向 和计量 采 集点,形 成 能源 流向 图 和能源计量 采 集 点 网络图。4.1.2.2 设置 的能源计量 采 集 点 应 覆盖 用能单位能源 分类、分级、分项 计量的 需 求。4.1.2.3 用能单位 应 根 据 能源计量 采 集 点确 认 需 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 种类、数 量、准确 度等级,并按 附录 B的格式要求 形 成 相 应 文件。4.1.2.4 用能单位 应 定 期对 能源 流向 图、能源计量 采 集 点 网络图 和能源计量器具 需 要量 进行 评 审,以 符 合 实 际 状 况。4.2 能源计量器具选型及安装 4.2.1 电能计量装置 DB11/T 1408-2017 3 4.2.1.1 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 电 能计量 装置 的准确 度等级、接线 方式、分 辨 力、标定 电流 及 过载 倍 数 和 其 他 计量 技 术性能 应 与 用能单位的 电 能 消 耗 量、配备的 变 压 器容量和 电 源 等相 匹 配。电 能计量 装置 的 选 型 要求 包括:a)准确 度等级 各 类电 能计量 装置 应 配 置 的 电 能表、互感 器的准确 度等级 不应 低 于 表 1所 示:表 1 电 能表、互感 器的准确 度等级 要求 电 能计量 装置 类 别 a 准确 度等级 有功 电 能表 无 功 电 能表 电压 互感 器 电流 互感 器 I 0.2S或 0.5S 2.0 0.2 0.2S或 0.2b II 0.2S或 0.5S 2.0 0.2 0.2S或 0.2b III 1.0 2.0 0.5 0.5S IV 2.0 3.0 0.5 0.5S V 2.0-0.5S a 电 能计量 装置分类 方法 见 附录 A;b 0.2级电流 互感 器 仅 指 发 电 机 出口 电 能计量 装置 中配用。注:I、II类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电 能计量 装置 中 电压 互感 器 二次 回路 电压 降 不应大于其 额 定 二次电压 的0.2%;其 他 电 能计量 装置 中 电压 互感 器 二次 回路 电压 降 应不大于其 额 定 二次电压 的 0.5%。b)标定 电流 及 过载 倍 数 经 电流 互感 器 接入 的 电 能表,其 标定 电流 不 宜 超 过电流 互感 器 额 定 二次电流 的 30%,其 额 定 最大 电 流 应为 电流 互感 器 额 定 二次电流 的 120%左右。直接接入 式 电 能表的标定 电流 应 按 正常 运 行 负荷 电流 不大于 30%进行选 择。宜选 用 电流过载 4倍 及 以上 的 电 能表。4.2.1.2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 电 能计量 装置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相 关 国家 和 行业 标准的要求,连 接电 缆(线)符 合 要求,具 有 抗击冲击 力、防雨、防尘 等 措 施,电 能表 端钮盒盖、试验 接线 盒盖 及 计量 柜门 等 均 应 加 封。应 使接 到 电 能表 同 一 元 件的 电流、电压 互感 器 比 差 符 号 相 反,数 值 相 近;角差 符 号 相 同,数 值 相 近;当 计量 感 性 负荷 时,宜 把误差小 的 电流、电压 互感 器 接 到 电 能表的 W相元 件。同 一组 电流(电压)互感 器 应采 用 制 造厂、型号、额 定 电流(电压)变 比、准确 度等级、二次 容量均 相 同 的 互感 器。两只 或 三只 电流(电压)互感 器 进线 端极 性 符 号 应 一 致,以便 确 认 改组 电流(电压)互感 器一 次 及二次 回路 电流(电压)的 正 方 向。4.2.2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 4.2.2.1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燃气流 量计量 装置 的 选 型 要求 包括:DB11/T 1408-2017 4 a)用能单位 使 用的 峰 值 流 量 换 算 至 工 况 流 量 不应 超 过流 量计 铭牌上 标 注 的 上限 流 量 值。最 小 使 用 流 量 换 算 至 工 况 流 量 不应 超 过流 量计 铭牌上 标 注 的 下 限 流 量 值。用能单位 使 用的 常 用 流 量 应 选 择 在流 量计 上限 流 量 至 分 界 流 量 之间。b)用能单位 使 用的 管道 压力 不 得高 于 流 量计 铭牌上 标 注 的 公称 压力。c)流 量计 安 装 的环 境 温度 应 在-20 55 的范围内。用能单位 应 根 据 流 量计 生产 厂 家 的要求 及 实 际 使 用环 境 温度 范围 选 择 适 当 的 仪 表 使 用,当安 装 环 境 温度 超 出 上 述 范围 时,应对 流 量计 采 取 隔 热、防 冻 措 施,对于 暴露 在 室 外 的 流 量计 还 应 该 采 取 遮 雨、防 晒 措 施。4.2.2.2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燃气流 量计量 装置 的 安 装 要求 包括:a)环 境 条 件 1)流 量计的 安 装 应 尽 量 避 开 有 强烈 机 械振动影响 的位 置;2)流 量计 及 流 量计的 相 关 导 线 安 装时 应 尽 量 避 开 可 能 存在 强烈 电 磁 或电 子 干 扰 的环 境,否 则 就 要 对 流 量计 进行 必 要的保 护;3)流 量计 安 装时 应 尽 量 避免 接 近 噪声 源,在 安 装时 应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环 境 声 学 噪声 的 干 扰。b)管道通 用要求 1)在流 量计 上、下 游 直 管 段 范围内,该 直 管 段除 取压 孔、温度 计 插 孔 外 应 无 其 他 障碍 及 连 接支 管;2)各 类流 量计 安 装 前 后 直 管 段长 度 应 满足相 关 国家 和 行业 标准的要求。c)安 装 方式 1)流 量计 宜 采 用 水 平 安 装。其 他安 装 方式 可 以 按照 产品使 用 说明书 的要求,当 采 用 其 他安 装 方式 时,应 将 流 量计 安 装在 管道 上 升段 内,以 保 证 流体 充 满 管道;2)安 装时 应 保 证 流体流 动 方 向与流 量计标 志 的 流体 方 向 一 致;3)安 装 中 应 保 证 流 量计 测 量 管 轴 线与 管道 轴 线 方 向 一 致,流 量计 测 量 管 轴 线与水 平 线 的 夹 角 不 超 过 3;4)安 装 管道 无 法 满足直 管 段 要求 或流 量计 上 游 安 装 有 T形 弯头、阀 门 或 泵 等 对 流体状态 有 较 大 影响 的 扰 流 件 时,可 以 在流 量计 上 游 安 装流 动调整 器。流 量计 上、下 游 直 管 段长 度 和 流 动调整 器的 安 装 应 符 合 流 量计量 装置产品使 用 说明书 的要求。d)附 属装置 的 安 装 1)温度 测 量 如 表 体 上 有 温度 测 量 孔,应 将 温度传 感 器 安 装在温度 测 量 孔 上。如 表 体 没 有 温度 测 量 孔,为 使上 游扰动 最 小,温度传 感 器 插 孔 建议尽 可 能 置 于 流 量计 下 游,其 离 机 芯 的 距离 在 5倍 管 径 内,但 应在 任何 出口 阀 或流 动 限 流 器的 上 游。DB11/T 1408-2017 5 2)压力 测 量 流 量计 壳 体 上 标 志“pm”的 取压 口 宜 用 作 记录 仪 器 或 积 算 仪 器的 测 压 点。3)密 度 测 量 在流 量计 整 个流 量范围内,密 度 计中的 气体 条 件 宜与流 量计 处 的 气体 条 件保 持 一 致。管道 安 装式 密 度 计 最 好 安 装在流 量计 下 游。4.2.3 热计量装置 4.2.3.1 热量表的选型 热 量表的 选 型 要求 包括:a)热 量表的 选 型 应 满足 4.2.2.1的要求;b)热 量表 应 满足 供 热 系统 计量的 供 水 和 回 水温度 范围 以 及 温 差 范围的要求;c)热 量表的 流 量 传 感 器 公称 直 径 应 按照 常 用 流 量 选取,常 用 流 量 可 按 设 计 流 量的 80 确定,并应 校 核 在设 计 流 量 下 的 压力 损失。热 量表规格和 常 用 流 量 见 表 2。表 2 热量表规格和常用要求 规 格 常 用 流 量(m/h)DN15 1.5 DN20 2.5 DN25 3.5 DN32 6.0 DN40 10.0 DN50 15.0 DN65 25.0 DN80 40.0 DN100 60.0 DN125 100.0 DN150 150.0 DN200 250.0 DN250 400.0 4.2.3.2 热量表的安装 热 量表的 安 装 应 满足 4.2.2.2的要求。4.2.4 燃油流量计量装置 4.2.4.1 燃油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燃油流 量计 应 满足 4.2.2.1的要求。4.2.4.2 燃油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DB11/T 1408-2017 6 燃油流 量计的 安 装 应 满足 4.2.2.2的要求。4.2.5 水流量计量装置 4.2.5.1 水流量计量装置的选型 水流 量计的 选 型 应 满足 4.2.2.1的要求。4.2.5.2 水流量计量装置的安装 水流 量计的 安 装 应 满足 4.2.2.2的要求。4.2.6 温度仪表 温度 仪 表的 选 型 和 安 装 要求 包括:a)温度 计量 仪 表的 选 型 和 安 装 应 满足 有 关 标准 或使 用 说明书 的要求;b)用能单位 在 用能 设 备 或工 艺 过 程中 宜设 计 有适合 温度 仪 表 在线校 准的结 构 或装置。4.2.7 压力仪表 压力 仪 表的 选 型 和 安 装 要求 包括:a)压力 仪 表的 选 型 和 安 装 应 满足 有 关 标准 或使 用 说明书 的要求;b)在 用能 设 备 或工 艺 过 程中 宜设 计 有适合 压力 仪 表 在线校 准的结 构 或装置。4.2.8 运营车辆能源计量器具 运营车 辆 能源计量器具的 选 型 应 满足 DB11/T 1269的 相 关 要求。4.3 能源计量器具 管 理 4.3.1 用能单位 应对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 购、验 收、保 管、使 用、检 定/校 准、维护、轮 换 和报 废处 理 等 环节 形 成 制度 并实施 有 效 的 动 态 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满足 能源计量 数据采 集需 要和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 值 准确 可 靠。4.3.2 用能单位 应 建 立 能源计量器具 电 子台账 或 完 整 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电 子台账 或 一览表中 应 列 出计量器具 名 称、型号 规格、准确 度等级、测 量范围、生产 厂 家、出 厂 编 号、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安 装使 用 地 点、校 准 间 隔、检 定/校 准 状态、使 用 状态。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和 主 要用能 设 备 应有 独 立 的能源计量器具 台账 或 一览表 分 表。4.3.3 用能单位 应 建 立 完 整 的能源计量器具 档案,内容 包括:a)计量器具 使 用 说明书;b)计量器具出 厂 合 格 证书;c)计量器具 最 近两 个 连 续周 期 的 校 验 证书 或 报告;d)计量器具 维护 保 养 记录;e)计量器具 其 他 相 关 信息。DB11/T 1408-2017 7 4.3.4 使 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粘贴 或 悬挂 与 能源计量器具 台账 或 一览表 编 号 对应 的标 识,并 有检 定/校 准 状态 标 识,以 备 查 验 和 管理。4.4 能源计量器具的校验 4.4.1 用能单位 应 制 定能源计量器具量 值 传 递 或 溯 源 图(图 B.1和 图 B.2);其 中 作 为 内 部 计量标准器具 使 用的,应 确定 其 准确 度等级、测 量范围、可 溯 源的 上 级传 递 标准 等。4.4.2 用能单位 应 制 定能源计量器具 周 期 校 准计 划,实 行 定 期 校 准。其 校 准 周 期、校 准方式 应 满足 用能单位 使 用的要求。4.4.3 对 无 法 拆卸 的、或 无 校 准方法的计量器具,应采 取 可 行、有 效 的 措 施(如自校、比 对、定 期 更 换等)确保 其 量 值 准确 可 靠。或进行 技 术评 估等 以 证明 其 处 于 稳 定 状态。4.5 能源计量器具 使 用 4.5.1 使 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 应 处 于有 效 的 校 验 状态,不 满足 4.4要求的 不 得 使 用。4.5.2 能源计量器具 使 用和 维护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能源计量器具 使 用 说明书、检 定/校 准 证书 等 资料 应 保 存 完 好。4.5.3 能源计量器具 应 在 受控 或满足 要求的环 境 中 使 用,确保 测 量结果准确 有 效。4.5.4 影响 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 调整 装置 和 软 件,在使 用中 不 得 改 动。4.5.5 使 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 如 出现 损 坏、过载、影响 测 量的 故 障、产生 不 正 确的 测 量结果、超 过 检定 周 期/校 准 间 隔、铅 封/封 印 或 保 护 装置 损 坏破 损 等 情 况,应 停止 使 用,并 粘贴 或 悬挂 明 显 的标 签 或 标 志。只 有 排 除 上 述 故 障、破 损 等,经 再 次 检 定/校 准 符 合 要求 后 才 能重 新 投 入使 用。4.6 能源计量 数据采集 和 应 用 4.6.1 能源计量 数据采集 用能单位 应 按能源 分类、分级、分项 计量要求 设置 能源计量 采 集 点,对各 种 一 次 能源、二次 能源 和 载 能 工质等 定 期 进行 计量 数据采 集 和记录,记录 应 完 整、真 实、准确、可 靠,并按规定的 期 限 予 以 保 存。4.6.2 能源计量 数据应 用 4.6.2.1 用能单位 应 将 能源计量 数据 作 为 统 计 调 查、统 计 分 析 的 基础,能源 统 计报表 数据应 能 追溯 至计量 采 集 记录。4.6.2.2 用能单位 制 定 年 度 节能 目 标和实施方 案,应 以 能源计量 数据为 基础,有 针 对 性 地 采 取 计量 管理 或 计量改 造措 施。4.6.2.3 用能单位 应 利 用能源计量 数据 进行 节能 分 析。根 据 能源 统 计、考 核期 限,定 期 分 析 用 于 贸 易结 算、内 部 考 核 等 能源报表 数据 并 有 分 析 记录 或 报告,为 计量 管理、节能改 造 提 供 可 靠 依 据。4.6.2.4 用能单位 应 将 能源计量 数据 作 为 开 展能源 审 计、能源 平 衡 测 试、能源 效 率 限额 对 标、节能 降耗 改 造 等活 动 的 依 据,提 高 能源 使 用 效 率。5 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方 法 和 程序 DB11/T 1408-2017 8 5.1 评价 组织 5.1.1 能源计量器具评价 须 采 用现场评价方式 进行,现场评价前 应 成 立 评价组,评价组 成 员 不少于 3人,并 推 选 1名 组 长。5.1.2 评价组 需 提前 制 定现场评价计 划 及 现场评价 所 需工作 文件。评价计 划 应包括:现场评价的 目的、评价程序、评价组 成 员 分工 及 工作 日 程表。5.1.3 评价组 需 提前 至 少 三 个工作 日 书 面 通 知 用能单位现场评价 事 宜,并 向 用能单位发出 所 需 资料 清 单。5.2 用能单位的准备 用能单位 在接 到 现场评价 通 知 后 应 认 真 准备并 积 极 配 合 现场评价 工作,需 提前准备的资料 如 下:a)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 B.1);b)进 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分 表(表 B.2);c)进 出 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分 表(表 B.3);d)主 要用能 设 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分 表(表 B.4);e)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情 况 统 计 汇总 表(表 B.6);f)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度等级 统 计 汇总 表(表 B.7);g)能源 流向 图;h)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及 计量 采 集 点 网络图;i)检 定 装置 和能源计量器具量 值 传 递/溯 源 框 图 等(图 B.1和 图 B.2)。5.3 现场评价 5.3.1 首 次 会议 首 次 会 议 由评价组组 长 主 持,与 会 人 员 包括 评价组 成 员、用能单位 负 责 人、能源计量 工作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直接 从事 能源计量的 工作 人 员 等。会 议 内容 应包括:a)评价组组 长 介绍 现场评价的 目 的和 原 则,宣布 评价计 划 安 排、成 员 分工 和评价方式,对 评价 双方提出要求 等;b)用能单位 相 关负 责 人 介绍 本单位 概 况 和能源计量器具 管理 工作 情 况;c)双 方 就 评价 工作 安 排 中 未 明 确 事 项进行 沟 通 确 认。5.3.2 分工评价 评价组 成 员按照 分工,采 取 资料 审核、现场提 问、现场 抽 查、必 要的 测 试 和 校 验 工作、采 集 及 传输能 耗数据可 靠 性 核查、能 耗数据应 用 情 况 核查 等 方式 开 展现场评价,填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记录表(格式 见 附录 C)。DB11/T 1408-2017 9 5.3.3 情况汇总 分工 评价结 束 后,评价组组 长 组织组员 对 评价结果 进行 汇总,确定 初步 评价结 论。5.3.4 交换意见 评价组 成 员 与 用能单位 人 员 就 评价 情 况 及 结果 交 换 意 见,对 存在分 歧 的 问题,评价组 应 在 现场 做 进 一 步 核 实确 认,保 证 结果的 客 观 准确。5.3.5 末 次 会议 末 次 会 议 由评价组组 长 主 持,与 会 人 员 包括 评价组 成 员、用能单位 负 责 人、能源计量 工作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直接 从事 能源计量 工作 人 员 等。会 议 内容 包括 评价组组 长 宣布 现场评价结果,并提出评价 过 程中发现的 主 要 问题 和 建议。6 评价 结果 确定 6.1 评价 结 论 现场评价结 论 如 下:a)附录 C表 C.1中 9项 内容的评价结 论 分“符 合”、“不 符 合”、“不适 用”三 种;d)附录 C表 C.2中 13项 内容考 核 满分 120分,按照用能单位现场 核查所 提 供 的 材 料 如 实 打 分,符 合 条 款 要求给 予 满分,部 分符 合 条 款 要求给一 半 分,不 符 合 条 款 要求给 零 分;e)若 附录 C表 C.1中 9项 内容的评价结 论 全 部 为“符 合”,附录 C表 C.2中 13项 内容评价 得 分 为 满分,则 综合 评价结 论 为“符 合”;f)若 附录 C表 C.1中 9项 内容的评价结 论 全 部 为“符 合”,附录 C表 C.2中 13项 内容评价 得 分 不 低 于 80分(含),则 综合 评价结 论 为“基 本 符 合”;g)若 附录 C表 C.1中 9项 内容的评价结 论 全 部 为“符 合”,附录 C表 C.2中 13项 内容评价 得 分 不 低 于 60分(含),则 综合 评价结 论 为“基 本 符 合,需 要 整 改”;h)若 附录 C表 C.1中 9项 内容的评价结 论 有“不 符 合”或 附录 C表 C.2中 13项 内容评价 得 分 低于 60分,则 综合 评价结 论 为“不 符 合”。6.2 评价 报告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结 束 后,评价组 向 组织 审查 的 主管 部 门 提 交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报告(格式 见 附录 D)、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现场评价 不 符 合 项 报告(格式)(格式 见 附 录 D评价报告附件)等 资料。DB11/T 1408-2017 10 A A 附 录 A(资料 性 附录)重点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A.1用能单位 应 加装 能源计量器具。A.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率 按式(1)计 算:Rp Ns Nl 100(1)式中:Rp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率,;Ns 能源计量器具实 际 的 安 装 配备 数 量;Nl 能源计量器具 理 论 需 要量。A.3 用能量(产 能量 或输 运 能量)大于 或等 于 表 A.1中一 种或 多 种 能源 消 耗 量 限 定 值 的 次级 用能单位 为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 应 按表 A.3要求 加装 能源计量器具。表 A.1 主 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 消耗 量(或功率)限 定 值 能源 种类 电 能 煤炭、焦 炭 原油、成 品油、石 油 液化 气 重 油、渣 油 煤 气、天然 气 蒸汽、热水 水 其 他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a 限 定 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 1:表中 a是 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 符 号。注 2:表中 m3指 在 标准 状态 下,表 A.2同。注 3:2926 GJ相 当 于 100 t标准 煤。其 他 能源 应 按 等 价 热 值 折 算,表 A.2类 推。A.4 单 台 设 备能源 消 耗 量 大于 或等 于 表 A.2中一 种或 多 种 能源 消 耗 量 限 定 值 的 为主 要用能 设 备。主 要用能 设 备 应 按表 A.3要求 加装 能源计量器具。表 A.2 主 要用能 设 备能源 消耗 量(或功率)限 定 值 能源 种类 电 能 煤炭、焦 炭 原油、成 品油、石 油 液化 气 重 油、渣 油 煤 气、天然 气 蒸汽、热水 水 其 他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h 限 定 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 1:对于可 单 独进行 能源计量考 核 的用能单 元(装置、系统、工 序、工 段 等),如 果用能单 元 已 配备 了 能源计量器 具,用能单 元 中的 主 要用能 设 备 可 以 不 再 单 独 配备能源计量器。注 2:对于 集 中 管理 同 类 用能 设 备的用能单 元(锅炉房、泵 房 等),如 果用能单 元 已 配备 了 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 元 中的 主 要用能 设 备 可 以 不 再 单 独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A.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率 应 符 合 表 A.3的要求。DB11/T 1408-2017 11 表 A.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率 要求 单位:%能源 种类 进 出用能单位 进 出 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 主 要用能 设 备 电 能 100 100 95 固 体 能源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液 态 能源 原油 100 100 90 成 品油 100 100 95 重 油 100 100 90 渣 油 100 100 90 气态 能源 天然 气 100 100 90 液化 气 100 100 90 煤 气 100 90 80 载 能 工质 蒸汽 100 80 70 水 100 95 80 可 回 收 利 用的 余 能 90 80 注 1:进 出用能单位的 季 节性 供 暖 用 蒸汽(热水)可采 用 非 直接 计量 载 能 工质流 量的 其 他 计量结 算 方式。注 2:进 出 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的 季 节性 供 暖 用 蒸汽(热水)可 以 不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注 3:在 主 要用能 设 备 上 作 为 辅助 能源 使 用的 电 能和 蒸汽、水等载 能 工质,其耗 能量 很 小(低 于 表 A.2的要求)可 以 不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A.6 对 从事 能源 加工、转换、输 运 性 质 的用能单位(如 火 电 厂、输 变 电 企 业等),其所 配备的能源计量 器具 应 满足 评价 其 能源 加工、转换、输 运 效 率 的要求。A.7 对 从事 能源 生产 的用能单位(如 采 煤、采 油 企 业等),其所 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 应 满足 评价 其 单位 产品 能源 自 耗 率 的要求。A.8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度等级 应 满足 下 表 A.4的要求。A.9 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 所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 度等级(电 能表 除 外)参照表 A.4的要求,电 能表 可比 表 A.4的 同 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要求。A.10 主 要用能 设 备 所 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 度等级(电 能表 除 外)参照表 A.4的要求,电 能表 可 比 表A.4的 同 类 用 户 低 一 个 档 次 的要求。A.11 能源 作 为 生产原 料 使 用 时,其 计量器具的准确 度等级 应 满足相 应 的 生产工 艺 要求。A.12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 应 满足相 应 的 生产工 艺 及 使 用环 境(如温度、温度 变 化 率、湿 度、照 明、振动、噪声、粉 尘、腐蚀、电 磁 干 扰 等)要求。DB11/T 1408-2017 12 表 A.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 等 级要求 计量器具 类 别 计量 目 的 准确 度等级 要求 衡 器 进 出用能单位 燃 料的 静 态 计量 0.1 进 出用能单位 燃 料的 动 态 计量 0.5 电 能表 进 出用能单位 有功 交 流 电 能计量 类 用 户 0.5S 类 用 户 0.5 类 用 户 1.0 类 用 户 2.0 类 用 户 2.0 进 出用能单位的 直流电 能计量 2.0 油流 量表(装置)进 出用能单位的 液 体 能源计量 成 品油 0.5 重 油、渣 油 1.0 气体流 量表(装置)进 出用能单位的 气体 能源计量 煤 气 2.0 天然 气 2.0 蒸汽 2.5 水流 量表(装置)进 出用能单位 水 计量 管 径 不大于 250mm 2.5 管 径 大于 250mm 1.5 温度 仪 表 用 于 液 态、气态 能源的 温度 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 量计 算 相 关 的 温度 计量 1.0 压力 仪 表 用 于 液 态、气态 能源的 压力 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 量计 算 相 关 的 压力 计量 1.0 注 1:当 计量器具 是 由 传 感 器(变 送 器)、二次 仪 表组 成 的 测 量 装置或 系统 时,表中给出的准确 度等级 应是 装置或 系统 的准确 度等级。装置或 系统 未 明 确给出 其 准确 度等级时,可 用 传 感 器 与二次 仪 表的准确 度等级 按 误差 合 成 方法 合 成。注 2:运 行 中的 电 能计量 装置 按 其所 计量 电 能量的 多 少,将 用 户 分 为 五 类。类 用 户 为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500万 kWh及 以上 或 变 压 器容量 为 10 MVA及 以上 的 高 压 计 费 用 户;类 用 户 为 小 于 类 用 户 用 电 量(或 变 压 器容量)但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100万 kWh及 以上 或 变 压 器容量 为 2 MVA及 以上 的 高 压 计 费 用 户;类 用 户 为 小 于 类 用 户 用电 量(或 变 压 器容量)但 月 平 均 用 电 量 10万 kWh及 以上 或 变 压 器容量 为 315 kVA及 以上 的计 费 用 户;类 用户 为 负荷 容量 为 315 kVA及 以 下 的计 费 用 户;类 用 户 为 单 相 供 电 的计 费 用 户。注 3:用 于 成 品油 贸 易 结 算 的计量器具的准确 度等级 应不 低 于 0.3。注 4:用 于 天然 气 贸 易 结 算 的计量器具的准确 度等级 应 符 合 GB/T 18603-2001附录 A和附录 B要求。DB11/T 1408-2017 13 B B 附 录 B(资料 性 附录)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 表 B.1 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年 月 日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 称 型号 规格 准确 度 等 级 测 量范围 生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 安 装使 用 地 点(某 车 间、生产 线、某 主 要用能 设 备)及 用 途(能源计量、自 检 自 查、能量 分 析)校 验 周 期 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表 B.2 进出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分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年 月 日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 称 型号 规格 准确 度 等 级 测 量范围 生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 安 装使 用 地 点 校 验 周 期 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DB11/T 1408-2017 14 表 B.3 进出主 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分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年 月 日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 称 型号 规格 准确 度 等 级 测 量范围 生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 安 装使 用 地 点 校 验 周 期 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表 B.4 主 要用能 设 备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分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年 月 日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称 型号 规格 准确 度 等 级 测 量范围 生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 安 装使 用 地 点 校 验 周 期 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DB11/T 1408-2017 15 表 B.5 其他 能源计量器具 一览 表分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年 月 日 序 号 计量器具 名称 型号 规格 准确 度 等 级 测 量范围 生产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用能单位 管理 编 号 安 装使 用 地 点、用 途 校 验 周 期 状态(合 格/准用/停 用)注:其他能源计量器具包括:用于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标准器、可回收利用余能及自检自查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能量分析用计量器具等。DB11/T 1408-2017 16 表 B.6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情况统 计 汇总 表 用能单位 名 称:分级、分项 级或项 的 名 称 配备的计量器具 类 别 及数 量(台)衡 器 电 能表 油流 量表(装置)气体流 量表(装 置)水流 量表(装置)温度 仪 表 压力 仪 表 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应 配 数 量(台)实配 数 量(台)进 出用能单位 进出主要次级 用 能单位 1 2 合 计 主 要用能 设 备 1 2 合 计 其 他 项 目 1 可 回 收 利 用 余 能 2 合 计 注:其他项目包括:可回收利用余能、能源计量标准、自检自查、能源能量分析等项目。填 表 人 签 字:审核人 签 字:填 表 日期:DB11/T 1408-2017 17 表 B.6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情况统 计 汇总 表(续)重点用能单位 名 称:能源 种类 及 能源 名 称 能源计量 分级、分项 进 出用能单位 进 出 主 要 次级 用能单位 主 要用能 设 备 其 他 项 目 应 配 数(台)实配 数(台)实 际 配 备 率()应 配 数(台)实配 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