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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9232019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2019-09-11发布 2019-11-11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1923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标准化组织.1 6 立项.2 7 标准编制.2 8 标准审查.3 9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3 10 标准复审.4 11 标准修订.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准制定流程.5 DB14/T 1923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西省政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万柏林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万柏林区政务服务中心、迎泽区政务服务中心、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振华、畅秋菊、王燕利、董凤鸾、朱蓉、汪滨瑛、薛昱桐、张凌雁、张剑丽、王晓莉、安黎霞、李志宏、邢建全。DB14/T 19232019 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标准化组织、立项、标准编制、标准审查、标准批准和发布、标准复审。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的制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 DB14/T 1921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14/T 1924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编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政务服务中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4 基本要求 4.1 贯彻执行政务服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4.2 应在DB14/T 1921的框架下,制定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计划下制定标准。4.3 应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对具有重复和共同使用特性的技术、服务、管理要素制定标准。4.4 标准制定应遵循规范、系统、实用的原则。4.5 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4.6 适时对发布实施的标准进行复审和修订,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5 标准化组织 DB14/T 19232019 2 5.1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制定、标准审查、标准的批准和发布、标准复审工作。标准制定工作流程见附录 A。5.2 应成立标准的起草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5.3 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制定计划、调查研究、文本编制。6 立项 6.1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向进驻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征集标准制定计划。6.2 征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征集;网络征集;问卷调查。6.3 对征集到的标准进行整理、归集。6.4 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立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标准体系内其他标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解决的问题;对提高管理效率或提升服务质量的预期效果。6.5 对审查通过的标准下达制定计划。7 标准编制 7.1 确定范围 7.1.1 起草组应根据拟定的标准名称,了解制定该标准的实际需求和预定目标。7.1.2 应事先组织研究、论证制定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并明确该标准的范围边界和标准的使用对象。7.1.3 编写过程中应检查修正,不应脱离预定目标。7.2 调查研究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确定的标准范围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a)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新政策;b)标准化对象的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c)标准各相关方的需求;d)现有的相关国内外标准;e)相关标准化对象的其他相关资料。7.3 起草标准 7.3.1 标准文本 7.3.1.1 应将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处理、提炼。DB14/T 19232019 3 7.3.1.2 根据标准的类型进行标准结构的编制。7.3.1.3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验证的基础上,根据标准的对象和目的,起草标准。7.3.1.4 服务提供标准、管理标准、岗位工作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DB14/T 1924 的要求。7.3.2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标准起草过程的真实记录和标准中一些重要技术内容的解释说明,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务来源;标准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标准制定的依据及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关系;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联系与区别;征求意见处理情况;宣贯措施。7.4 征求意见 7.4.1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为使标准切实可行,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应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征求服务对象意见。7.4.2 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会议征求和发函征求等方式。发函征求应明确反馈时间、处理方式等。7.4.3 标准起草组在收到各方面意见后应分类整理,逐一分析研究,合理的意见应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需作说明,对难以取舍的分歧意见可进一步分析研究、协商调整、再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8 标准审查 8.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标准审查。8.2 标准审查可采用内部会审、聘请第三方组织评审等方式进行。8.3 审查内容应包括:a)标准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标和要求;b)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保持一致;c)标准与体系内其他标准是否协调;d)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GB/T 1.1的规定;e)标准内容是否合理完整;f)标准涉及各方是否协商一致;g)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规范。8.4 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作出结论,通过后形成报批稿。9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9.1 标准起草部门将标准报批稿发至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标准化组织最高管理者签发后,统一编号、发布。DB14/T 19232019 4 9.2 标准编号应符合DB14/T 1921的要求。10 标准复审 10.1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 3年。下列情况需要复审: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社会需求发生变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标准实施发现问题。10.2 复审结果为以下三种情况:继续有效,修订,废止。11 标准修订 11.1 应对复审后需要做重大修改的标准进行修订。11.2 修订程序按标准制定程序执行。11.3 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重新修订发布时的年号。DB14/T 19232019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标准制定流程 立项立项评估计划下达标准编制批准发布标准审查通过通过不通过修改修改不通过计划征集标准复审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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