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

返回 相关 举报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8-2019互联互通专题研究报告,2018 年 11 月 8 日, 近期政策解读:沪伦通基本框架落地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确定的重要框架:境内挂牌 CDR、CDR 跨境转换及交易、CDR 境内上市后的监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GDR。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只能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境内发行 CDR 及后续配股。2)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进行境内外存托凭证和基础股票的转换。3)CDR 发行企业强制要求披露年报和中报。4)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 90%。5)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120 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交所 8 项配套文件涵盖的领域:上市交易、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业务。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1)新增要求发行 CDR 企业在伦交所上市满3 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 1 年;申请上市的 CDR 数量不少于 5000 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2)CDR 个人投资者标准包括权限开通前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 3) CDR当日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 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与上交所 A 股企业特征对比整体来看,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市值集中度更高,能源、金融、日常消费品市值占比居前但相差不大,中等估值企业占比较多,整体 ROE(TTM)水平更高,2017 年利润增速两级分化的情况更为明显。,分行业来看,上交所金融地产等估值较低,伦交所信息技术等估值较低,伦交所相关企业 ROE(TTM)普遍高于上交所 A 股企业,上交所企业在多个行业收入增速高于伦交所相关企业。 沪伦通对市场的影响和潜在机会展望CDR 上市不会对 A 股形成“抽血效应”,分流资金影响可控。由于做市业务和跨境转换业务对券商本身的资质会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未来券商龙头有望持续受益。两地企业的差异有望为 A 股市场带来新的增量资金。上交所 A股企业在金融、地产等行业估值较低,业绩表现情况要好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而伦交所企业在能源、材料、以及偏成长的领域的估值或业绩情况比上交所 A 股企业要好。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与预期不符,后续出台的政策内容与此前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目,录,关于近期沪伦通政策的解读:基本框架落地 .- 4 -监管规定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明确了配股要求和外资持股限制- 4-监管规定确定的重要框架:境内挂牌 CDR、CDR 跨境转换及交易、境内上市后的监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GDR 相关事项.- 5 -上交所 4 项文件明确的领域:上市交易、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业务- 6 -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的市场特征及与上交所 A 股企业的对比.- 10 -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体系简介.- 10 -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的市值分布:9%的企业贡献了 73%的市值.- 11 -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能源、金融、日常消费品市值占比居前但相差不大.- 13 -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的估值分布:伦交所中等估值企业占比较多.- 15 -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的盈利情况分布:ROE(TTM)、收入与利润增速.- 17 -两地企业不同行业的估值水平比较:上交所金融地产等估值较低,伦交所信息技术等估值较低.- 20 -两地市场不同行业的 ROE(TTM)比较:伦交所相关企业普遍高于上交所 A 股企业.- 22 -两地市场不同行业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的比较:上交所企业在多个行业收入增速高于伦交所相关企业.- 23 -沪伦通对市场的影响和潜在机会展望 .- 25 -风险提示.- 25 -,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图表,1: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与标准上市适用的证券种类.- 10 -2:高级上市和标准上市的主要监管要求区别.- 11 -3: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数量分布 .- 12 -4: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市值分布的数量占比.- 12 -5: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市值分布的规模占比.- 12 -6:上交所 A 股企业市值分布的数量占比.- 13 -7:上交所 A 股企业市值分布的规模占比.- 13 -8: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数量占比.- 13 -9: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市值占比.- 13 -10:上交所 A 股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数量占比.- 14 -11:上交所 A 股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市值占比.- 14 -12: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按 GICS 二级行业的数量和市值分布.- 15 -13:上交所 A 股企业按 GICS 二级行业的数量和市值分布.- 15 -14: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PE 分布的数量占比.- 16 -15: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PE 分布的市值占比.- 16 -16:上交所 A 股企业 PE(TTM)分布的数量占比.- 16 -17:上交所 A 股上市企业 PE(TTM)分布的市值占比.- 16 -18: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PB 分布的数量占比.- 17 -19: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PB 分布的市值占比.- 17 -20:上交所 A 股企业 PB 分布的数量占比.- 17 -21:上交所 A 股企业 PB 分布的市值占比.- 17 -22: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ROE(TTM)分布的数量占比.- 18 -23: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ROE(TTM)分布的市值占比.- 18 -24:上交所 A 股企业 ROE(TTM)分布的数量占比.- 18 -,图表 25:上交所 A 股企业 ROE(TTM)分布的市值占比.- 18 -图表 26: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2017 财年收入增速分布的数量占比.- 19 -图表 27: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2017 财年收入增速分布的市值占比.- 19 -图表 28:上交所 A 股企业 2017 年收入增速分布的数量占比.- 19 -图表 29:上交所 A 股企业 2017 年收入增速分布的市值占比.- 19 -图表 30: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2017 财年净利润增速分布的数量占比.- 20 -图表 31: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 2017 财年净利润增速分布的市值占比.- 20 -图表 32:上交所 A 股企业 2017 年归母净利润增速分布的数量占比.- 20 -图表 33:上交所 A 股企业 2017 年归母净利润增速分布的市值占比.- 20 -图表 34: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一级行业的 PE(TTM)对比.-,21 -,图表 35: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一级行业的 PB 对比.- 21 -图表 36: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二级行业的 PE(TTM)对比.-,21 -,图表 37: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二级行业的 PB 对比.- 22 -图表 38: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一级行业的利润增速对比.-,22 -,图表 39: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二级行业的 ROE(TTM)对比-,23 -,图表 40: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一级行业的收入增速对比.-,23 -,图表 41: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一级行业的利润增速对比.-,23 -,图表 42: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二级行业的 2017 年收入增速对比.- 24 -图表 43:上交所 A 股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分二级行业的 2017 年利润增速对比.- 24 -,关于近期沪伦通政策的解读:基本框架落地,2018 年 10 月 12 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下称“沪伦通”)的实施政策文件。其中,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下称“监管规定”),是对 8 月发布的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的完善与定稿。而上交所则从更加具体的执行层面推出了 4 项办法和指引的征求意见稿。2018 年 11 月 2 日,上交所发布了这 4 项相关配套业务规则的正式版及另外 4 项配套文件。,总的来看,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和上交所的 8 项配套文件基本形成了沪伦通的整体框架,从存托凭证的境内与境外发行与上市、交易与跨境转换、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内做市商制度等都有规定。,监管规定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明确了配股要求和外资持股限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 监管规定的改动并不大,主要明确了外企在境内配股和外资持有境内企业权益限制 2 个领域。,1、明确了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企业配股的要求,本次监管规定的第四条中,提出了“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后实施配股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允许境外发行企业在境内上市后继续配股,但相应地也需要通过证监会核准。与 A 股配股不同的地方在于,由于是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要求和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要求一致,只需要证监会核准而不需要发审委审核。,2、明确了通过存托凭证持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限制,在实施 QFII 制度之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就规定了“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在此前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没有对通过存托凭证持有境内上市公司权益作出限制。此次正式稿则确定“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 A 股权益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这一规定与现行 A 股的规定一致,避免了通过存托凭证来绕开监管规定的可能。,监管规定确定的重要框架:境内挂牌 CDR、 CDR 跨境转换及交易、境内上市后的监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GDR 相关事项总结来看,本次监管规定是在证监会 6 月 6 日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针对沪伦通所做的进一步明确和落地。具体而言,可以分成境外企业发行 CDR 的要求,相互转换规定,信息披露,境内企业发行 GDR的规定和要求等。,伦交所企业境内挂牌 CDR:第三条至第八条1、只能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 CDR,发行后可以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配股。2、证监会核准,无需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3、需要保荐,发行人需要符合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财务报告需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4、境内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不能超过核准上限。CDR 的跨境转换及交易:第九条至第十三条1、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证券公司进行境内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2、转换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特定投资者要求进行。3、存托凭证的数量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后可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CDR 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第十四至十六条1、CDR 发行企业强制要求披露年报和中报。如果披露季报的,应当与境外同步披露。2、豁免境内证券公司因做市业务带来的存托存托凭证持有比例变动的披露义务。3、其他例如投票权差异、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CDR 购买资产、重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动等信息需遵守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境内公司在伦敦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第十七至二十五条1、允许境内公司以非新增股票或新增股票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2、明确了 7 种不得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况。3、类似目前 A 股增发的规定,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 90%。4、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同时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120 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基础股票。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类似于 A,股对首发和增发的限售期要求。5、允许境内上市公司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但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条件。上交所 4 项文件明确的领域 : 上市交易、上市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业务10 月 12 日,上交所为配合证监会的总体设计,配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 CDR 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 CDR 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4 项配套文件,在 11 月 2 日则发布了这 4 项文件的正式稿。从最终发布的文件来看,这 4 项文件和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都没有重大内容上的改动。这 4 分文件分别涵盖了沪伦通机制下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上市审核流程、跨境转换和做市业务。,存托凭证上市交易领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下称“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中,主要规定了境内 CDR 上市要求、CDR 信息披露要求、CDR 交易要求、GDR 的发行要求等 4 个内容。,CDR 的上市及退市要求1、 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了 CDR 在境内上市的要求,其中有 3 点与一般的A 股市场上市条件有较大差别: CDR 发行申请日前 120 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0 亿元;在伦交所上市满3 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 1 年;申请上市的 CDR 数量不少于 5000 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5 亿元。上述汇率均根据发行申请日前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2、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还明确允许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并且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既可以由交易所根据业务规则实施,也可以由境外发行人主动提出实施。CDR 上市后信息披露要求1、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在上交所同步披露。如果不属于上交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其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2、境外发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内外公共传媒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并根据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申请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上交所并进行披露,上交所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4、境外发行人需要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存托凭证重要持有人持有数量变动等情况。,CDR 的投资者和交易要求1、 CDR 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进行 CDR 交易需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这一硬性指标。2、CDR 的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 CDR 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卖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份。3、当日买入的 CDR,当日不得卖出,另有规定的除外。4、CDR 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另有规定的除外。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 7 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CDR 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比例为 10%,上市初期不适用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规定。5、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其在上交所上市的 CDR 作除息处理。6、CDR 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3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这点与 A 股要求类似。7、CDR 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CDR 跨境转换的要求1、符合相关条件的上交所会员备案后可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 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或者主动申请终止对该 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也要进行备案。2、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 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为该CDR 的做市商,并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的另行规定。3、明确了暂停跨境转换(生成或兑回)的 4 种情形:境外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召开股东大会的;CDR 已达核准数量上限的;上交所处于休市期间的;其他情形。GDR 在伦交所发行上市、交易和跨境转换的要求,1、明确了 GDR 发行所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在上交所上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2、明确了 4 种需要在上交所进行 GDR 信息披露的情况:GDR 存续数量不足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的 50%;GDR 被暂停或终止上市;GDR 兑回限制期届满前 5 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对基础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3、明确了境外投资者通过 GDR 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限制,比例限制与A 股一致。4、明确了开展 GDR 跨境转换的外资机构所需条件和暂停转换的情形。,CDR 上市预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 CDR 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根据上交所的表态,这一文件是参考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的经验而设立的,目的是对境外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作出预先判断,以既为证监会发行审核提供参考,又为后续上交所正式上市审核奠定基础,有助于简化企业上市流程。因此,这一业务指引主要是明确了境外发行人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以及审核大体流程和时限。,存托凭证的跨境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下称“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主要对 GDR 和 CDR 的跨境转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国际上来看,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的相互转换,有利于保持二者价格的联动性,增加定价效率,避免出现存量市场下的炒作情况。具体来看,跨境转换业务指引主要明确了 CDR 和 GDR 跨境转换的机构资格要求和转换过程需要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要求。,CDR 跨境转换的相关要求1、成为 CDR 跨境转换的机构需满足的 5 个条件: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 2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 BBB 级别及以上;具有 3 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过去 1 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其他规定条件。2、CDR 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 1 只 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并且应当已经上交所公告为该 CDR 的做市商。3、CDR 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 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但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上交所并经上交所公告。4、明确了 4 种可由上交所终止 CDR 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情形:不再对任何CDR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不满足成为 CDR 跨境转换机构的条件;过去 1 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其他根据相关办法或情形需要终止的。如果是第 3 项原因被终止备案的,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5、明确了 CDR 转换过程所需要报送的材料。,GDR 跨境转换的相关要求1、明确了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所需要具备的 7 个条件: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相关主体具有 QFII 或 RQFII 资格;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 3 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具备满足上交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其他条件。2、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但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上交所并经上交所公告。3、明确了 3 种可由上交所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的情形:不不满足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条件;其他根据相关办法或情形需要终止的。4、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上交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5、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上交所会员向上交所提交备案申请。CDR 的做市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 CDR 做市,业务指引由于中英两地交易时间差异较大、业务初期 CDR 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以及投资者对产品熟悉度较低,在沪伦通早期可能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加上沪伦通还涉及跨境转换的问题,因此境内市场层面,需要做市商来增加 CDR 市场的流动性与市场深度。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 CDR 做市业务指引(下称“做市业务指引”)主要从做市商的资格与日常做市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成为与退出 CDR 做市商的资格要求,1、做市业务指引明确了如果需要成为沪伦通做市商,需要具备 8 个条件: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最近 2 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 BBB 级别及以上;具有 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 CDR 做市业务;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过去 1 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其他条件。2、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 CDR 开展做市业务。单只 CDR 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 3 家。单只 CDR 做市商申请不足 3 家或达到 3 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上交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3、做市商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CDR 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 CDR 开展做市业务,但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上交所并经上交所确认后公告。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CDR做市商资格的, 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CDR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 CDR 开展做市业务的, 6 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 CDR 开展做市业务。,4、明确了上交所可以取消特定做市商资格的 6 种情形: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出现上交所要求规定情形;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出现上交所要求规定情形;不再对任何 CDR 开展做市业务;过去 1 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 CDR 做市商。,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1、做市商要建立专用账户进行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2、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 CDR 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3、明确了豁免做市义务的 3 种情形:达到涨跌幅限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系统升级等;其他情形4、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的市场特征及与上交所 A 股企业的对比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体系简介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具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如果根据板块来划分,伦交所提供了主板(Main Market)和另类投资板(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AIM)两类主要的股票板块。AIM 类似于我国的创业板,主要是为上市条件还不足以达到主板的成长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根据监管要求的不同,伦交所主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高级上市(Premium Listing)和标准上市(Standard Listing)。高级上市与标准上市的区别主要在于上市时的要求及上市之后受到的持续监管要求有所不同。高级上市所受到的监管要求要高于标准上市。而如果从产品类型来看,高级上市的品种包括了企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标准上市的品种则包含了 GDR、债券类工具等。富时 100 指数等富时英国市场指数的成分,都是从主板市场高级上市企业中选取的。图表 1: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与标准上市适用的证券种类,上市形式,高级上市,标准上市,上市类别,归属,权益份额,权益份额,权益份额,份额,GDR,债券及类债,券工具,证券化,衍生品,其 他 证,券,具体例子,企业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股票、非股权,份额,债券、ABS、,可转换证券、优先股,期权、认 股 权,证,图表 2:高级上市和标准上市的主要监管要求区别,份额标准上市,存托凭证标准上市,权益份额高级上市重要的初始标准,最低自由流通比例经审计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年限3 年间上市主体提供的收入等经营信息,需要能够覆盖主体 75%的业务构成,25%3 年需要满足,25%3 年或更短无要求,25%3 年或更短无要求,3 年内上市主体对主要资产具有控制权清晰的营运资本情况报告,需要满足需要满足,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无要求,重要的持续监管要求,最低自由流通比例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半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季度经营情况报告采用欧盟 IFRS 或要求相近的准则遵守英国公司治理准则,25%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如无法满足需,提供合理解释,25%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需要满足无要求,25%需要满足无要求无要求需要满足无要求,对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考察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有有,无视相关公司规,定而定,无无,对资本市场上重大交易的监管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解散企业,有有需 75%以上的股东同意,无无无要求,无无无要求,由于上交所的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了可以发行 CDR 的伦交所企业必须要上市满 3 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 1 年,因此后文主要对伦交所主板权益份额高级上市且发行的是普通股的企业(下称“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进行分析。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的市值分布:9%的企业贡献了 73% 的市值90%的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满足发行 CDR 的上市年限要求。截至 2018 年 10 月31 日,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有 477 家。其中,高级上市满 1 年的企业有 458家,高级上市满 1 年且上市满 3 年的有 431 家,占比为 90.4%。市值超过 100 亿英镑市值的企业规模占 73%。从市值分布来看,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的企业市值在小于 3 亿英镑、3 亿10 亿、10 亿30 亿和 30 亿以上四个区间的数量占比上大约各占四分之一,相对而言比较平均。但是如果从规模占比来看,市值超过 100 亿英镑的企业市值占比达到了 73%。其次是市值在 50 亿100亿的企业,市值占比为 12%。,图表 3: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数量分布,图表 4: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市值分布的数量占比,图表 5: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市值分布的规模占比,市值计算 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上交所 A 股企业的市值集中度小于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上交所市值小于100 亿元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了 71%。如果按 1 英镑兑 10 人民币元的汇率近似,比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市值在 10 亿英镑以下的企业数占比的 52%的比例高出了近 20%。而上交所 A 股企业市值超过 1000 亿元的企业市值占比也只有 51%,比伦交所市值超过 100 亿英镑企业市值占比的 73%低了 22%。相比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上交所 A 股企业的市值集中度要更低,中小市值标的更多。,图表 6:上交所 A 股企业市值分布的数量占比,图表 7:上交所 A 股企业市值分布的规模占比,市值计算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伦交所高级上市企业能源、金融、日常消费品市值占比居前但相差不大从数量上来看,工业、非日常生活消费品、金融企业占比居前,这三个行业的企业占比分别为 22%、21%、14%,合计达到了 57%。但如果从市值上来看,占比居前的三个行业则是能源、金融、日常消费品,市值占比分别为 19.5%、15.7%、16.6%。无论是从数据占比还是从市值占比来看,伦交所的主板高级上市企业虽然主要集中在偏传统的能源、金融等领域,但是占比居前的行业之间差别不大,没有很明显的“一家独大”式的行业。,图表 8: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数量占比,图表 9: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按 GICS 一级行业分布的市值占比,市值计算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上交所 A 股企业的金融行业市值占比显著高于其他行业。上交所 A 股企业在行业数量分布方面占比居前的行业是工业、可选消费、材料,占比分别为 26%、 19%、,和 15%,相互之间差距不是特别大。但如果从市值占比上来看,金融行业市值占比达到了 32%,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市值占比。占比居前的行业还包括工业、能源,市值占比分别为 16%、10%。因此,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企业的行业分布相比上交所 A 股还是有较大区别的,能够对双方投资者都产生一定的吸引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