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8-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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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58 2023 陶瓷工业 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 准 2023-12-12 发布 2024-01-01 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2558 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有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3 5 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5 6 污 染物 监测 要求.6 7 实 施与 监督.8 DB41/2558 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 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河 南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河南 省 生态环 境 技 术中 心、河 南 建筑材 料研 究设 计院 有限 责任公 司、河 南省 济源生态环 境监 测中 心。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马南、关民 普、张 伟伟、王婷、蔡海 军、郭 悦嵩、李冬 冬、陈 天天、尚焦 峰、张文静、杜 娟、彭雪、白 晓敏、李阳、杜 珍玉。本文件 由河 南省 人民 政府2023 年12 月12 日 批准。本文件 自2024 年1月1 日起 实施。DB41/2558 2023 1 陶瓷工业 大气污 染物排放 标准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陶 瓷工 业大 气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监测和 监督 管理 要求。本 文件 适用 于现 有陶 瓷工 业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以及 陶瓷 工业 建设 项目 的环境 影响 评价、环 境保护设 施设 计、竣工 环境 保护验 收、排污 许可 及其 投产后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4678 空 气质 量 硫化氢、甲 硫醇、甲 硫醚 和二甲 二硫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法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16758 排 风罩 的分 类及技 术条 件 HJ/T 27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化 氢的 测定 硫 氰酸 汞分光 光度 法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42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外 分光光 度法 HJ/T 4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酸 萘乙二 胺分 光光 度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量 法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化 硫的 测定 定 电位 电解法 HJ/T 63.1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镍 的测 定 火焰 原子 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3.2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镍 的测 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T 63.3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镍 的测 定 丁二 酮肟-正丁醇 萃取 分光 光度 法 HJ/T 64.1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镉 的测 定 火焰 原子 吸收分 光光 度法 HJ/T 64.2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镉 的测 定 石墨 炉原 子吸收 分光 光度 法 HJ/T 64.3 大 气固 定污 染 源 镉 的测 定 对-偶氮 苯 重氮氨 基偶 氮苯 磺酸 分光 光度法 HJ/T 67 大气 固定 污染 源 氟化 物的 测定 离 子选 择电极 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2、NOX、颗粒 物)排放 连 续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 及检 测方法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398 固定 污染 源排 放烟气 黑度 的测 定 林格 曼烟气 黑度 图法 HJ 533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氨的 测定 纳 氏试 剂分 光 光度法 HJ 5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铅的 测定 火 焰原 子吸 收 分光光 度法(暂 行)HJ 54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氯化 氢的 测定 硝 酸银 容 量法 HJ 549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氯化 氢的 测定 离 子色 谱 法 HJ 604 环 境空 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 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DB41/2558 2023 2 HJ 657 空 气和 废气 颗 粒物中 铅等 金属 元素 的测 定 电 感耦 合等 离子 体质 谱法 HJ 685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铅的 测定 火 焰原 子吸 收 分光光 度法 HJ 68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氟化 氢的 测定 离 子色 谱 法 HJ 69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分 散 红外吸 收法 HJ 69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电 位 电解法 HJ 732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77 空 气和 废气 颗 粒物中 金属 元素 的测 定 电感耦 合等 离子 体发 射光 谱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 测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36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HJ 944 排 污单 位环 境管 理台账 及排 污许 可证 执行 报告技 术规 范 总则(试 行)HJ 954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发 技术 规范 陶 瓷砖 瓦工业 HJ 1131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便携 式紫外 吸收 法 HJ 11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便携 式紫外 吸收 法 HJ 1240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气态 污染 物(SO2、NO、NO2、CO、CO2)的测 定 便 携式傅 立叶 变换 红外光谱 法 HJ 1255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 测技术 指南 陶 瓷工 业 HJ 1263 环境 空气 总 悬 浮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HJ 1287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烟气 黑度 的测 定 林格 曼望远 镜法 WS/T 757 2016 局 部排 风设施 控制 风速 检测 与评 估技术 规范 DB41/T 1327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监 控基 站建 设技 术规 范 DB41/T 1344 固定 污染 源 颗粒物、烟 气(SO2、NOX)自动监 控基 站运 行维 护技 术规范 DB41/T 2199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氨排 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范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 第 736 号.排污 许可 管理 条 例.2021 年 1 月 24 日 生态环 境部 令第 24 号.企 业环境 信息 依法 披露 管理 办法.2021 年 12 月 11 日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 28 号.污 染源 自动 监控 管理 办 法.2005 年 9 月 19 日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 39 号.环 境监 测管 理办 法.2007 年 9 月 1 日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陶瓷工 业 用黏土 类及 其他 矿物 原料 经过粉 碎加 工、成 型、煅 烧 等过程 而制 成各 种陶 瓷制 品的工 业,主 要包 括日用陶瓷 及 陈设 艺术 陶瓷、建筑 陶瓷、卫 生陶 瓷和 特种陶 瓷等 的生 产。3.2 现有企 业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的 陶瓷 工业 企业或 生产 设施。3.3 新建企 业 本文件 实施 之日 起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建、改 建和 扩建 陶瓷 工业 设施建 设项 目。3.4 氧含量 燃料燃 烧时,烟 气中 含有 的多余 的自 由氧,通 常以 干基容 积百 分数 表示。DB41/2558 2023 3 3.5 基准氧 含量 用于折 算燃 烧源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浓度 而规 定的 氧含 量的基 准值。3.6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有关 规定确 定的 有机 化合 物。在表征VOCs 总体 排放 情况 时,根 据行 业特 征和 环境 管 理要求,可 采用 总挥 发性 有 机物(以TVOC 表 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 污染 物控 制项 目。3.7 企业边 界 陶瓷工 业企 业的 法定 边界。若无 法定 边界,则 指实 际边界。3.8 无组织 排放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的无规 则排 放,包括 开放 式作业 场所 逸散,以 及通 过缝隙、通 风口、敞 开门窗和 类似 开口(孔)的 排放等。3.9 封闭 利用完 整的围 护结 构将物 料、作 业场所 等与 周围空 间阻隔 的状态 或作 业方式,设置 的门窗、盖 板、检修口 等配 套设 施在 非必 要时应 关闭。3.10 密闭 物料不 与环 境空 气接 触,或通过 密封 材料、密 封设 备与环 境空 气隔 离的 状态 或作业 方式。4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新建企 业自 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现有 企业 自2025 年1 月 1 日 起,执行 表1、表 2 规 定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限 值及其 他污 染控制 要求。本文件 规定 的大气 污染物 排放浓 度限 值均以 标准状 态(温 度 为 273.15 K,压 力为101.325 kPa)下的干 气体 为基 准。表1 常规大 气污 染物 有组 织排 放浓度 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 立方米 常规大气污染物 生产设备/工序 监控位置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推板窑 原料破碎、筛分、成型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0 10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 30 30 氮氧化物(以 NO2 计)100 180b 100 180b a 适用于单独排放的情形。b 适用于陈设艺术陶瓷企业。DB41/2558 2023 4 表2 特征大 气污 染物 有组 织排 放浓度 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烟气黑度 除外)特征大气污染物 生产设备/工序 监控位置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推板窑 喷墨打印、烤花、排塑(排蜡)烟气黑度b(林格曼黑度,级)1 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c 0.1 镉及其化合物c 0.1 镍及其化合物c 0.2 氟化物c 3 氯化物c(以 HCl 计)25 氨d 8 8 非甲烷总烃e 40 a 适用于 单独排放的情形。b 适用于采用煤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燃料的陶瓷企业。c 适用于釉料、色料中含化工原料的陶瓷企业。d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的情形。e 适用 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加工工序的陶瓷企业,包括:涉喷墨打印工序的建筑陶瓷企业、烤花工序的日用陶瓷企业、排塑或排蜡工序 等特种陶瓷企业。4.2 以电为 能源的 炉窑 采用实测 排放 浓度作 为达 标判定 依据;其他炉 窑排 放口的 大气污 染物实 测排 放浓度,应按 公式(1)换 算 为基准 氧含 量 18%的 大气 污染物 基准 排放 浓度,并 以此作 为达 标判 定依 据。实实基基=OO2121(1)式中:基 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排放浓 度,单位 为毫 克每 立方米(mg/m3);实 大 气污 染物 实测 排放浓 度,单位 为毫 克每 立方米(mg/m3);基O 干 烟气 基准 氧含 量,%;实O 干 烟气 实测 氧含 量,%。4.3 排气筒 高度 应 不 低于 15 m(物料转 运点 单机 除尘 设施 及有 特 殊工 艺要 求的 排气 筒除 外),具体 高 度以及与 周围 建筑 物的 相对 高度关 系应 根据 环境 影响 评价文 件确 定。注: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4 当执行 不同排 放控 制要求 的废气 合并排 气筒 排放时,应在 废气混 合前 进行监 测,并 执行相 应的 排放控制 要求;若 可选 择的 监测位 置只 能对 混合 后的 废气进 行监 测,则应 按各 排放控 制要 求中 最严 格 的 规定执行。DB41/2558 2023 5 4.5 废气收 集处理 系统 应与生 产工艺 设备同 步运 行。废 气收集 处理系 统停 止运行 时,对 应的生 产工 艺设备应 停止 运行;生 产工 艺设备 不能 停止 运行 或不 能及时 停止 运行 的,应设 置废气 应急 处理 设施 或 采 取其他替 代措 施。4.6 企业应 按 照HJ 944 要求 建 立 环境 管理 台账,记录 污 染处理 设施 的主 要运 行信 息,如 废气收 集量 和处理量、废气 浓度、处理 设施关 键运行 参数(操作 温度、停留时 间、吸附剂 再生/更 换周 期和更 换量、吸收液 用量 等)、运 行时 间等。台账(包 括处 理设 施控制 系统 运行 数据 记录)保存 期限 不少 于 5 年。5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5.1 执行时 间 及 限值 要求 新建企 业自 自标 准实 施之 日 起,现有 企业 自 2025 年 1 月1 日起,无 组织 排 放控制 执行 表 3 规 定的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及其 他污染 控制 要求。表3 企业边 界 和 厂区 内 大 气污 染物 无 组织 排放 浓度 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氨a 1.0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企业边界设置监控点 2 硫化氢b 0.06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3 颗粒物 3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4 非甲烷总烃c 5 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度值 15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a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 的情形。b 适用于以发生炉煤气作为燃料的陶瓷企业。c 适用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加工工序的陶瓷企业,包括:涉喷墨打印工序的建筑陶瓷企业、烤花工序的日用陶瓷企业、排塑或排蜡工序等特种陶瓷企业。5.2 物料贮 存和 输送 无组 织排 放控制 要求 5.2.1 粉状物 料应密 闭储 存,其 它原辅 料应储 存于 储库、堆棚中。因特 殊工 艺要求,原料 不能封 闭 储存的,可采 用围 挡、覆盖 等其他 抑尘 措施,减 少无 组织排 放。5.2.2 粉状物 料转 运应 密闭 输送,其他 物料 转运 应在 产尘 点设置 集气 罩,并配 备除 尘设施。5.2.3 涉 VOCs 物 料应 储存 于密 闭 的容器、包 装袋、储 库中。盛 装 VOCs 物 料的 容器 或 包装袋 应存 放于室内。盛装VOCs 物料 的容 器或包 装袋 在非 取用 状态 时应加 盖、封 口,保持密 闭。VOCs 物 料转 移和 输 送时应采 用密 闭管 道或 密闭 容器、包装 袋。5.3 工艺过 程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5.3.1 生产工 艺过 程应 在封 闭车 间内。5.3.2 物料粉碎、配 料、粉磨、喷雾干 燥、成 型、后加工 等工序 产尘点 应设 置集气 罩,并 配备除 尘 设施。5.3.3 涉VOCs 物 料工 序应 采用 密 闭设备 或在 密闭 空间 内操 作,废 气应 排至 废气 收集 处理系 统;无法 密闭的,应采 取局 部气 体收 集措施,废 气应 排至 废气 收集处 理系 统。5.4 其他无 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DB41/2558 2023 6 5.4.1 除尘器 应设 置密 闭灰 仓,除 尘灰不 得直 接卸 落到 地面。除尘灰 采取 袋装、灌 装等 密 闭措施 收集、存放和 运输。除 尘灰 如采 用车辆 外运,在 装车 过程 中应采 取抑 尘措 施,并对 运输车 辆进 行苫 盖,或 采 用罐车等 方式 运输。5.4.2 厂区道 路应 硬化,并 采取 清扫、洒水 等措 施保 持清 洁。未 硬化 的厂 区地 面应 采取绿 化等 措施。5.4.3 以发生 炉煤气 作为 燃料的 陶瓷企 业,酚 水系 统应封 闭,产 生的废 气应 收集处 理,鼓 励送至 煤 气发生炉 鼓风 机入 口进 行再 利用;酚水 应送 至煤 气发 生炉处 置,或回 收酚、氨 后深度 处理,或 送至 水 煤 浆炉进行 焚烧 等。禁止 含酚 废水直 接作 为煤 气水 封水、冲渣 水。5.5 运行与 记录 要求 5.5.1 VOCs 无 组织 排放 废气 收集 系统排 风罩(集 气罩)的 设置应 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 用外 部排风罩 的,应 按 GB/T 16758、WS/T 757 2016 规 定 的方法 测量 控制 风速,测 量点应 选取 在距 排风 罩开口面最 远处 的 VOCs 无组 织 排放 位 置,控制 风速 不应 低 于 0.3 m/s。5.5.2 废气收 集系统 的输 送管道 应密闭。废气 收集 系统应 在负压 状态下 运行;处于 正压状 态的,不 应有感官 可察 觉的 泄漏。5.5.3 无组织 排放废 气收 集处理 系统应 与生产 工艺 设备同 步运行。废气 收集 处理系 统发生 故障或 检 修时,对应 的生 产工 艺设 备 应停止 运行,待排 除故 障 或检修 完毕 后同 步投 入使 用;生产 工艺 设备 不能 停 止运行或 不能 及时 停止 运行 的,应 设置 废气 应急 处理 设施或 采取 其他 替代 措施。5.5.4 企业应 按 照HJ 944 要求 建 立 环境 管理 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 材料 名称、使 用 量、回 收量、废弃量、去向 以 及 VOCs 含量等 信息;记 录无 组织 排放 废气收 集系 统及 其他 无组 织排放 控制 措施 的主 要 运行信息,如运 行时 间、废 气收集 量、喷 淋/喷 雾(水 或其他 化学稳 定剂)作业 周期和 用量等;记 录无 组织排放 监控 点浓 度。台账(包括 无组 织排 放视 频监 控系统 记录)保 存期 限 不 少于5 年。6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6.1 一般要 求 6.1.1 企业 应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环 境监 测管 理办 法、HJ/T 373、HJ 819、HJ 954、HJ 1255 和企业 环境 信息 依法 披露 管理办 法、排 污许 可管 理要求 等规 定,建立 企业 自行监 测制 度,制定 自 行 监测方案,对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 境质 量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 测,保存原 始监 测记 录,按 照 相关规定 如实 公开 污染 物自 行监测 数据。6.1.2 企业 安 装、使 用、维护大 气污染 物排放 自动 监测设 备的具 体要求,按 照有关 法律、污染 源 自动监控 管理 办法 和HJ 75、HJ 76、HJ 819、HJ 954、HJ 1255、DB41/T 1327、DB41/T 1344、DB41/T 2199、排污 许可 管理 要求 等有关 规定 执行。6.1.3 企业应 按照环 境监 测管理 规定和 技术规 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 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 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6.1.4 大气污 染物监 测应 在规定 的监控 位置进 行,有废气 处理设 施的,应在 处理设 施后监 测。根 据 企业使用 的原 料、生产 工艺 过程、生产 的产 品等,确 定需要 监测 的污 染物 项目。6.1.5 因工艺 需要设 置废 气应急 旁路的 企业,按规 定应安 装大气 污染物 排放 自动监 控设备 的,应 将 其采样点 安装 在旁 路与 废气 处理设 施混 合后 的烟 道内;不具 备条 件的,应 在旁 路 烟道上 安装 大气 污染 物 排放自动 监控 设备。大 气污 染物排 放自 动监 控设 备应 与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联网。正常 运行 时不 应通 过 旁 路排放;当 废气 处理 设施 非 正常运 行 时,为保 证安 全 生产确 需使 用旁 路烟 道排 放的,企 业应 及时 向辖 区 生态环境 保护 部门 报告,并 及时采 取修 复措 施。6.2 监测采 样与 分析 方法 DB41/2558 2023 7 6.2.1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32 的 规定 执行。对 于排放强 度间 歇性 变化 的污 染源,污染 物排 放监 测时 段应涵 盖其 排放 强度 大的 时段。6.2.2 企业边 界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按 HJ/T 55 的 规定 执行。6.2.3 对厂区 内颗粒 物无 组织排 放进行 监控时,在 厂房门 窗或通 风口、其他 开口(孔)等 排放口 外 1 m,距 离地 面1.5 m 以上 位 置处进 行监 测。若 炉窑 露 天设置 或厂 房不 完整(如 有顶无 围墙 等),则在 炉 窑或操作 工位 下风 向5 m,距 离地 面 1.5 m 以 上位 置处 进 行监测。6.2.4 对厂区 内VOCs 无组 织排 放 进行监 控时,在厂 房门 窗 或通风 口、其 他开 口(孔)等排放 口 外 1 m,距离地 面1.5 m 以上 位置 处 进行监 测。若厂 房不 完整(如有 顶无 围墙 等),则 在操作 工位 下风 向 1 m,距离地 面1.5 m 以 上位 置处 进 行监测。6.2.5 厂区内 颗粒 物任 意1 h 平均 浓度的 监测 采 用 HJ 1263 规定的 方法,以 连 续 1 h 采 样获取 平均 值,或在1 h 内 以等 时间 间隔 采 集 34 个样 品 计平 均值。6.2.6 厂区内 非甲 烷总 烃 任 意1 h 平均浓 度的 监测 采 用 HJ 604 规 定的 方法,以 连 续 1 h 采 样获 取平 均值,或 在 1 h 内以 等时 间 间隔采 集 3 4 个 样品 计 平均值。厂 区内 非甲 烷总 烃 任意 一次 浓度 值的 监测,按便携 式监 测仪 器相 关监 测技术 规定 执行。6.2.7 大气污 染物 的分 析测 定采用 表4 中所 列的 方 法 标准。6.2.8 本文件 实施后 国家 发布的 污染物 分析方 法标 准,若 适用性 满足要 求,同样适 用于本 文件相应污染物的 测定。表4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分析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HJ 126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 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1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 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 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 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 HJ 1287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 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5 氟化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 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 定 离子色谱法 HJ 688 6 氯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 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 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 DB41/2558 2023 8 7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表 4 大气 污染 物浓 度分 析方法 标准(续)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8 铅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 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质谱法 HJ 6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 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法 HJ 777 9 镉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4.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 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 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法 HJ 777 10 镍及其化合物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 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 子体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 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法 HJ 777 1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12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4678 7 实施与 监督 7.1 本文件 由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负责 监督 实施。7.2 企业是 实施 排放 标准 的责 任主体,应 采取 必要 措施,达到 本文件 规 定的 污染 物排放 控制 要求。7.3 对于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采 用手工 监测 或自动 监 测时,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 意 1 h 平 均浓 度值超过 本文件 规 定的 限值,判定 为超 标。7.4 企业未 遵守 本文件 规 定的 措施性 控制 要求,属 于违 法 行为的,依 照法 律法 规等 有 关规定 予以 处理。7.5 本文件 实施后,企 业排污 许可证 规定的 要求 宽于本 文件 的,应当 在本 文件实 施之日 前依法 变更 排污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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