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01/T 025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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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4 0.4 0Z 6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2 0 1 8-1 1-1 0 发 布2 0 1 8-1 2-1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I前 言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杭 州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加 强 对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控 制,改 善环 境 质 量,保 障 人 体 健 康,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杭 州 市 辖 区 内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监 测 和 监 控 等 要 求。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并 将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适 时 修 订。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后,新 制 定 或 新 修 订 的 国 家、浙 江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严 于 本 标 准 限 值,以 及 国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执 行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公 告 的,按 照 从 严 原 则,根 据 适 用 范 围 执行 相 应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本 标 准 附 录 A 附 录 D 为 规 范 性 附 录,附 录 E 附 录 F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院、杭 州 市 环 保 产 业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井 宝 莉、应 巍、杨 强、何 校 初、施 明 才、杨 超、卢 滨、唐 伟、夏 阳、张 天、王婷。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1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锅 炉 烟 气 中 烟 气 黑 度、雾 滴 和 颗 粒 物、二 氧 化 硫、三 氧 化 硫、氮 氧 化 物、氨、汞 及 其化 合 物 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大 气 污 染 物 采 样 与 监 测 要 求,以 及 实 施 与 监 督 等 相 关 规 定。本 标 准 未 涉 及 到 的 烟 气 中 的 污 染 物,执 行 国 家 及 浙 江 省 相 应 标 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辖 区 内 燃 煤、燃 气、燃 油 电 厂 锅 炉,各 种 比 例 掺 烧 污 泥 的 燃 煤 热 电 厂 锅 炉,燃煤、燃 气、燃 油、燃 生 物 质 的 蒸 汽 锅 炉、热 水 锅 炉 及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和 层 燃 炉 等 锅 炉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管 理。使 用 型 煤、水 煤 浆、煤 矸 石、石 油 焦、炭 黑 尾 气 等 的 锅 炉,参 照 本 标 准 中 燃 煤 锅 炉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执行。燃 油、燃 气 的 溴 化 锂 机 组,参 照 本 标 准 中 相 应 燃 油、燃 气 锅 炉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执 行。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以 垃 圾、危 险 废 物 为 燃 料 的 锅 炉(焚 烧 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辖 区 内 现 有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管 理,以 及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锅 炉环 境 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理。对 于 符 合 杭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相 关 禁 燃 区 高 污 染 燃 料 锅 炉,按 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件 或 排 污 许 可 证 要 求 严 于 本 标 准 时,按 照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新 设 立 污 染 源 的 选 址 和 特 殊 保 护 区 域 内 现 有 污 染 源 的 管理,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浙 江 省 大 气 污染 防 治 条 例、杭 州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定、杭 州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等 法 律、法 规、规 章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0 5 3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T 2 1 5 0 8 燃 煤 烟 气 脱 硫 设 备 性 能 测 试 方 法H J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7 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T 2 1 2 污 染 源 在 线 自 动 监 控(监 测)系 统 传 输 标 准H J/T 2 5 5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火 力 发 电 厂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规 范(试 行)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9 8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烟 气 黑 度 的 测 定 林 格 曼 烟 气 黑 度 图 法H J 5 3 3 环 境 空 气 和 废 气 氨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4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汞 的 测 定 冷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法(暂 行)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2H J 6 2 9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二 氧 化 硫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6 9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氮 氧 化 物 的 测 定 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8 3 6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低 浓 度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J J F 1 5 8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校 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锅 炉 b o i l e r是 利 用 燃 料 燃 烧 释 放 的 热 能 或 其 他 热 能 加 热 热 水 或 其 他 工 质,以 生 产 规 定 参 数(温 度,压 力)和 品质 的 蒸 汽、热 水 或 其 他 工 质 的 设 备。本 标 准 中 的 锅 炉 同 时 包 括 负 责 给 当 地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协 议 的 居 民 区 供电、供 热 的 锅 炉。3.2标 准 状 态 s t a n d a r d c o n d i t i o n指 温 度 在 2 7 3 K,压 力 在 1 0 1 3 2 5 P a 时 的 气 体 状 态,简 称“标 态”。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排 放 浓 度 均 指 标 准状 态 下 的 干 烟 气 中 的 数 值。3.3氧 含 量 O2c o n t e n t燃 料 燃 烧 后,烟 气 中 含 有 的 多 余 的 自 由 氧,通 常 以 干 基 容 积 百 分 数 来 表 示。3.4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 r e f e r e n c e o x y g e n e m i s s i o n c o n c e n t r a t i o n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指 在 标 准 状 态 下,烟 囱 或 烟 道 中 干 排 气 所 含 污 染 物 在 任 何 1 h 基 准 氧 含 量 浓 度 平 均 值,单 位 为:m g/m3。3.5氮 氧 化 物 n i t r o g e n o x i d e s指 一 氧 化 氮(N O)、二 氧 化 氮(N O2)、一 氧 化 二 氮(N2O)、三 氧 化 二 氮(N2O3)、四 氧 化 二 氮(N2O4)和 五 氧 化 二 氮(N2O5)等 的 混 合 物。3.6新 建 锅 炉 n e w b o i l e r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锅 炉。3.7现 有 锅 炉 e x i s t i n g b o i l e r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锅 炉。3.8热 电 锅 炉 t h e r m a l p o w e r p l a n t b o i l e r指 热 电 联 产 企 业 的 锅 炉。3.9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c o n t i n u o u s e m i s s i o n m o n i t o r i n g s y s t e m)C E M S对 锅 炉 排 放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进 行 连 续 地、实 时 地 跟 踪 监 测,又 称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4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34.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4.1.1 新 建 锅 炉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新 建 锅 炉 按 照 本 标 准 表 1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表 1 新 建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 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掺烧污泥燃煤热电锅炉燃煤热电锅炉及 6 5 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其他燃煤锅炉颗粒物 5 2 0 2 0 1 0 1 0 5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3 5 5 0 3 5 2 0 2 0 3 5三氧化硫 5 5 5氮氧化物(以 N O 2 计)5 0 1 5 0 1 5 0 5 0 5 0 5 0氨(1)2.5(2)或 8 2.5(2)或 8 2.5(2)或 8 2.5(2)或 8 2.5(2)或 8 2.5(2)或 8汞及其化合物 0.0 3 0.0 5 0.0 5雾滴(浆液滴)(3)5 0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1 烟囱排放口注:(1)采用含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 R)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 C R)法脱硝的执行氨排放控制限值;(2)适用于采用含选择性催化还原(S C R)法脱硝;(3)湿法脱硫和湿电除尘设施需执行雾滴(浆液滴)控制限值。4.1.2 现 有 锅 炉4.1.2.1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至 2 0 2 2 年 6 月 3 0 日,现 有 锅 炉 按 照 本 标 准 表 2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表 2 现 有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单 位:m g/m3(烟气黑度除外)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掺烧污泥燃煤热电锅炉燃煤热电锅炉其他燃煤锅炉颗粒物 1 0 2 0 3 0 2 0 2 0 1 0烟囱或烟道二氧化硫 3 5 5 0 2 0 0 5 0 5 0 3 5氮氧化物(以 N O2计)5 0 1 5 0 2 5 0 1 5 0 1 5 0 5 0汞及其化合物 0.0 3 0.0 5 0.0 5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1 烟囱排放口4.1.2.2 自 2 0 2 2 年 7 月 1 日 起,现 有 锅 炉 按 照 本 标 准 表 1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44.1.3 不 同 时 段 建 设 的 锅 炉若 采 用 混 合 方 式 排 放 烟 气,且 选 择 的 监 控 位 置 只 能 监 测 混 合 烟 气 中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应 执 行 各 个时 段 限 值 中 最 严 格 的 排 放 限 值。4.1.4 不 同 类 型 的 锅 炉若 采 用 混 合 方 式 排 放 烟 气,且 选 择 的 监 控 位 置 只 能 监 测 混 合 烟 气 中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应 执 行 不 同 锅炉 类 型 排 放 限 值 中 最 严 格 的 排 放 限 值。4.2 烟 囱 高 度 规 定4.2.1 每 个 新 建 燃 煤、燃 生 物 质 及 燃 油(燃 轻 柴 油、煤 油 除 外)锅 炉 房 只 能 设 一 根 烟 囱,烟 囱 高 度 按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者 排 污 许 可 证 要 求 确 定,但 不 得 低 于 1 5 m。4.2.2 燃 气、燃 轻 柴 油、燃 煤 油 锅 炉 房 烟 囱 高 度 按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排 污 许 可 证 要 求 确 定,但 不 得 低 于 8 m。4.2.3 各 种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如 果 达 不 到 条 款 4.2.1、4.2.2 的 任 何 一 项 规 定 时,其 颗 粒 物、二 氧 化 硫、三氧 化 硫、氮 氧 化 物、氨、汞 及 其 化 合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应 按 相 应 时 段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的 5 0%执 行。4.3 管 理 要 求4.3.1 锅 炉 应 采 取 烟 温 控 制 及 其 它 有 效 措 施 消 除 石 膏 雨、有 色 烟 羽 等 现 象。4.3.2 燃 煤 锅 炉 配 套 煤 堆 场 应 根 据 储 煤 量 采 取 相 应 规 模 的 密 闭 措 施,除 尘 器 排 灰、锅 炉 排 渣 等 易 产 生扬 尘 的 场 所 应 采 取 密 闭 防 尘 除 尘 措 施。煤、灰、渣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装 卸 过 程 应 采 取 抑 尘 和 收 尘 措 施。4.3.3 燃 煤、燃 重 油、燃 生 物 质 锅 炉 排 气 未 经 收 集 或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环 保 治 理 措 施 的,其 废 气 排 放 视 同超 标。4.3.4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和 运 行 记 录 台 账。4.3.5 锅 炉 启 动 和 停 炉 时 段 内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上 传 数 据 可 不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依 据。启 动 时 间 原 则上 不 得 超 过 4 小 时,停 炉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小 时。5 大 气 污 染 物 采 样 与 监 测 要 求5.1 污 染 物 采 样 要 求5.1.1 对 锅 炉 排 放 烟 气 的 采 样,应 根 据 监 测 污 染 物 的 种 类,在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进 行。在 污染 物 排 放 监 控 位 置 须 设 置 规 范 的 永 久 性 测 试 孔、采 样 平 台 和 排 污 口 标 志。5.1.2 采 样 平 台 要 求 应 不 小 于 1.5 m 2,并 设 有 不 低 于 1.2 m 高 的 护 栏 和 不 低 于 1 0 c m 的 脚 部 挡 板,采 样平 台 的 承 重 应 不 小 于 5 0 0 k g/m 2,采 样 孔 距 平 台 面 约 为 0.8 m 1.5 m。采 样 平 台 的 宽 度(平 台 护 栏 内 侧 到 烟道 外 壁 或 烟 囱 外 壁 的 距 离)应 至 少 为 直 径 或 当 量 直 径 的 1/4,但 不 得 小 于 2 m。5.1.3 当 采 样 平 台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超 过 2 m 时,可 使 用 固 定 式 钢 直 梯 到 达 采 样 平 台。当 采 样 平 台 距 地 面 高度 大 于 2 m 时,基 准 面 与 采 样 平 台 之 间 必 须 建 设 固 定 式 钢 制 斜 梯、Z 字 梯 或 旋 转 梯。爬 梯 与 水 平 面 的 倾角 不 大 于 4 5,爬 梯 防 护 护 栏 高 度 不 低 于 1.2 m,爬 梯 无 障 碍 宽 度 不 小 于 8 0 0 m m。当 采 样 平 台 距 地 面 高度 大 于 1 0 m 时,须 设 计 并 建 设 安 全、方 便 的 监 测 设 备 电 动 吊 装 装 置。当 采 样 平 台 高 于 6 0 米 时,应 设 有通 往 平 台 的 自 动 升 降 设 备。5.1.4 采 样 平 台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2 2 0 V、3 8 0 V 低 压 配 电 箱,内 设 漏 电 保 护 器,至 少 具 备 2 个 1 6 A 插 座 和 3个 1 0 A 插 座,为 监 测 设 备 提 供 电 力;设 置 接 地 装 置 和 防 雷 保 护 装 置,防 止 雷 雨 天 气 发 生 雷 击。接 地 端 为便 于 粉 尘 采 样 及 分 析 接 地 连 接,预 留 洁 净 仪 表 用(无 油 无 水)压 缩 空 气 接 口,以 便 手 工 监 测 分 析 使 用。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55.1.5 采 样 平 台、采 样 梯 和 吊 装 装 置 等 结 构 及 材 料 要 求 应 按 照 G B 4 0 5 3 的 规 定 执 行。5.1.6 采 样 位 置 和 采 样 点 应 符 合 G B/T 1 6 1 5 7 中 采 样 位 置 和 采 样 点 的 要 求。采 样 孔 内 径 不 小 于 8 0 m m,宜 选 用 9 0-1 2 0 m m 内 径 的 采 样 孔。5.2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2.1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应 安 装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并 与 环保 部 门 联 网,保 证 设 备 正 常 运 行。5.2.2 安 装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的 要 求,应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执 行。5.2.3 除 混 合 烟 道 共 用 烟 囱 外,应 在 烟 囱 安 装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锅 炉 原 则 上 禁 止 设 立 旁 路 烟 道,如 果 必 须 设 立 旁 路 烟 道,应 在 旁 路 烟 道 安 装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5.2.4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应 具 备 同 时 监 测 一 氧 化 氮 和 二 氧 化 氮 的 能 力。5.2.5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安 装、调 试、验 收、运 行 及 管 理 按 H J 7 5 和 本 标 准 附 录 B 的 要 求 以 及 其他 国 家、省 和 本 市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执 行。5.2.6 对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的 采 样 方 法、采 样 频 次、采 样 时 间 和 运 行 负 荷 等 要 求,按G B/T 1 6 1 5 7 及 H J/T 3 9 7 的 规 定 执 行。5.2.7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监 测 的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应 按 照 H J/T 3 7 3 的 规 定 执 行。5.2.8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或 地 方 自 行 监 测 及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对 排 污 状 况 以 及 周 围 环 境 质 量 的影 响 等 情 况 进 行 自 行 监 测 和 公 开 相 关 监 测 信 息,并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5.2.9 锅 炉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按 照 J J F 1 5 8 5 校 准 合 格 后,大 气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按 照 浙 江 省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和 杭 州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促 进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超 标 判 别,作 为 非 现 场 执 法 的 依据。5.2.1 0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测 定 分 析 方 法 见 表 3。表 3 烟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的 监 测 分 析 方 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1 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重量法 附录 A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 J 8 3 6固 定 污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粒物)排放 连 续 监测 系 统技 术 要 求及 检 测 方 法 H J7 6固 定 污染 源 烟 气(S O2、N OX、颗粒物)排放 连 续 监测技术规范H J 7 5固 定 污染 源 烟 气排 放 连续 监 测 系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2 二氧化硫固定污染 源废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分散红 外吸收法 H J 6 2 9(适用于浓度高于 1 0 0 m 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傅 立 叶变 换 红 外光谱法 附录 C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高 温 滤波 红 外 光谱法 附录 D3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氮氧化物 的测定 非分散红 外吸收法 H J 6 9 2(适用于浓度高于 1 5 0 m 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固 定 污 染 源 二 氧 化 硫 和 氮 氧 化 物 等 污 染 物 的 测 定-傅 立 叶 变 换 红 外光谱法 附录 C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高 温 滤波 红 外 光谱法 附录 D4 三氧化硫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G B/T 2 1 5 0 8 附录 C 烟气中 S O3浓度的测定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高 温 滤波 红 外 光谱法 附录 D5 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 J 5 3 3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傅 立 叶变 换 红 外光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6序号污染物项目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连续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统 技 术 要 求 附录 B谱法 附录 C固 定 污染 源 二 氧 化硫 和 氮 氧化 物 等 污 染物 的 测 定 高 温 滤波 红 外 光谱法 附录 D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6汞 及 其 化 合物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 J 5 4 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 B/T 1 6 1 5 77 雾滴燃 煤 烟 气脱 硫 设 备 性 能 测 试方 法 G B/T 2 1 5 0 8 附 录 D 烟 气 中 浆液 滴 含量的测定8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 J/T 3 9 85.3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含 氧 量 排 放 浓 度 折 算 方 法实 测 的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应 按 公 式(1)折 算 为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锅 炉 基 准 氧 含 量 按表 4 的 规 定 执 行。折 算 公 式 如 下:(1)式 中: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氧 含 量 排 放 浓 度,m g/m3;实 测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m g/m3;基 准 氧 含 量;实 测 的 氧 含 量。表 4 基 准 氧 含 量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2)/%6 5 t/h 以上燃煤、掺烧污泥等锅炉 66 5 t/h 以下燃煤、生物质、掺烧污泥等锅炉 9燃油、燃气锅炉 3.5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由 市 和 区(县、市)及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产 业 集 聚 区 等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施。6.2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校 准 合 格 并 按 规 范 正 常 运 行 情 况 下 取 得 的 监 测 数据 可 认 定 为 有 效 数 据。6.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均 应 遵 守 本 标 准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污染 防 治 设 施 正 常 运 行。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固 定 污 染 源 低 浓 度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A.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低 浓 度 颗 粒 物 烟 道 内 过 滤 采 集 的 方 法、样 品 整 体 称 重 方 式 和 计 算 程序。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类 燃 煤、燃 油、燃 气、燃 生 物 质 锅 炉,工 业 窑 炉 以 及 其 他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中 浓 度 低于 5 0 m g/m3(标 干 浓 度)的 颗 粒 物 的 测 定。当 其 实 际 排 放 浓 度 在 1 0 5 0 m g/m 3(标 干 浓 度)时,本 方 法与 H J 8 3 6 标 准 方 法 同 时 适 用,当 其 实 际 排 放 浓 度 在 5 0 2 0 0 m g/m3(标 干 浓 度)时,本 方 法 与 H J 8 3 6 和 G B 1 6 1 5 7标 准 方 法 同 时 适 用,当 其 实 际 排 放 浓 度 大 于 2 0 0 m g/m3(标 干 浓 度)时,应 采 用 G B 1 6 1 5 7 标 准 方 法。当 标 干 采 样 体 积 为 1 m3时,本 标 准 最 大 方 法 检 出 限 为 1.0 m g/m3(标 干 浓 度)。A.2 术 语 及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A.2.1颗 粒 物 p a r t i c u l a t e m a t t e r燃 料 和 其 他 物 质 在 燃 烧、合 成、分 解 以 及 各 种 物 料 在 机 械 处 理 中 产 生 的 悬 浮 于 排 放 气 体 中 的 固 体 和 液体 颗 粒 状 物 质。A.2.2等 速 采 样 i s o k i n e t i c s a m p l i n g采 样 嘴 平 面 正 对 排 气 气 流,使 进 入 采 样 嘴 的 气 流 速 度 与 测 定 点 排 气 速 度 相 等 的 采 样(图 A.1)。图 A.1 烟 道 内 等 速 采 样(v n=v s)A.2.3采 样 断 面 s a m p l i n g p l a n e采 样 点 处,正 交 于 烟 道 或 烟 囱 中 心 线 的 平 面,以 圆 形 烟 道 为 例(图 A.2)。A.2.4组 合 式 滤 膜 c o m b i n e d f i l t e r m e m b r a n e组 合 式 滤 膜 由 不 锈 钢 网 状 滤 膜 托 架、滤 膜、密 封 圈 组 成。A.2.5组 合 式 滤 筒 c o m b i n e d f i l t e r c a r t r i d g e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8组 合 式 滤 筒 由 不 锈 钢 丝 网 囊 状 滤 筒 体、滤 筒、单 向 阀 和 连 接 管 组 成(图 A.3)。1-采 样 线;2-采 样 平 面;3-采 样 孔(法 兰);4-流 动 方 向;5-烟 道 顶 端图 A.2 圆 形 烟 道 示 意 图1-端 面 法 兰 边;2-丝 网 囊 状 体;3-玻 璃 纤 维 滤 筒图 A.3 组 合 式 滤 筒 示 意 图A.2.6测 量 系 列 m e a s u r e m e n t s e r i e s在 工 况 基 本 相 同、污 染 物 治 理 设 施 保 持 稳 定 运 行 的 条 件 下,于 同 一 采 样 断 面 内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测 量。A.2.7全 程 序 空 白 o v e r a l l b l a n k采 样 过 程 中,必 须 断 开 抽 气 泵,并 且 密 封 封 堵。采 样 嘴 背 对 废 气 气 流 方 向,其 他 操 作 与 采 样 操 作 完全 相 同 而 获 得 样 品 的 总 空 白 值。全 程 序 空 白 值 除 以 测 量 系 列 的 平 均 采 样 体 积 来 确 定 整 个 测 试 过 程 的 颗 粒物 的 检 出 限 的 估 计 值。为 防 止 在 采 集 全 程 序 空 白 过 程 中 空 气 或 废 气 进 入 采 样 系 统,必 须 断 开 采 样 管 与 采样 器 主 机 的 连 接,密 封 采 样 管 末 端 接 口。全 程 序 空 白 包 括 组 合 式 滤 膜 和 组 合 式 滤 筒 上 所 有 部 件 内 沉 积 的颗 粒 物。A.2.8烟 道 内 过 滤 i n-s t a c k f i l t r a t i o n在 烟 道 内 对 颗 粒 物 进 行 等 速 采 样,并 将 颗 粒 物 截 留 在 位 于 烟 道 内 的 过 滤 介 质 上 的 方 法。A.2.9同 步 双 样 p a i r e d t r a i n s a m p l e123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9固 定 污 染 源 颗 粒 物 测 量 过 程 中,使 用 同 一 测 量 系 列(使 用 同 一 采 样 孔 采 样 时)或 在 同 一 时 间 使 用 同一 平 面 两 个 对 称 的 测 量 系 列(使 用 不 同 的 采 样 孔 时)得 到 的 两 个 样 品。A.3 方 法 原 理按 等 速 采 样 的 原 理,选 择 烟 道 内 过 滤 的 方 式,使 用 包 含 滤 膜 的 低 浓 度 采 样 头,从 烟 道 内 抽 取 一 定 体积(1 m3标 干 废 气)的 含 颗 粒 物 气 体,根 据 采 样 头 上 所 捕 集 到 的 颗 粒 物 重 量 和 采 样 体 积,计 算 出 废 气中 颗 粒 物 排 放 浓 度。A.4 试 剂 和 材 料A.4.1 丙 酮 和 组 合 式 滤 膜丙 酮 和 组 合 式 滤 膜 按 H J 8 3 6 的 要 求 执 行。组 合 式 滤 膜 选 用 的 材 料 应 保 证 不 同 烟 气 条 件(温 度、湿 度和 酸 碱 性 等)下 不 会 对 测 定 结 果 产 生 影 响。A.4.2 组 合 式 滤 筒滤 筒 直 径 为 3 2 m m 0.1 m m,滤 筒 高 7 1 m m 0.5 m m。选 择 超 细 玻 璃 纤 维,不 应 吸 收 或 与 废 气 中 的 气 态 化合 物 发 生 化 学 反 应,在 最 大 的 采 样 温 度 下 应 保 持 热 稳 定,并 避 免 热 量 损 失。对 粒 子 的 捕 集 要 求 同 H J 8 3 6中 滤 膜 的 要 求。A.5 仪 器 和 设 备A.5.1 烟 气 水 份、温 度、压 力、流 速 的 测 定 装 置烟 气 水 份 含 量、温 度、压 力、流 速 的 测 定 装 置 按 H J 8 3 6 的 要 求 执 行。A.5.2 烟 气 颗 粒 物 的 采 样 装 置颗 粒 物 采 样 装 置 由 组 合 式 采 样 管、冷 却 和 干 燥 系 统、吸 气 单 元 和 气 体 计 量 系 统 以 及 连 接 管 线 组 成。组 合 式 采 样 管 由 含 有 组 合 式 滤 膜 或 组 合 式 滤 筒 的 采 样 头 及 含 加 热 温 控 功 能 的 采 样 头 固 定 装 置 组 成 外,采样 装 置 其 余 均 应 符 合 H J/T 4 8 中 低 浓 度 采 样 装 置 的 要 求。本 规 范 列 举 了 两 种 不 同 结 构 常 见 的 颗 粒 物 采 样 管和 采 样 头 结 构。A.5.2.1 采 样 管采 样 管 是 低 浓 度 采 样 头、抽 气 泵 和 流 量 计 量 的 连 接 管 件,应 由 耐 腐 蚀、耐 热 材 料 制 造,如 不 锈 钢、钛、石 英 或 玻 璃 等。采 样 管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长 度,并 有 刻 度 标 志,以 便 在 合 适 的 点 位 上 采 样。组 合 式采 样 管 示 例 见 图 4。为 保 证 在 湿 度 较 高、烟 温 较 低 的 情 况 下 正 常 采 样,应 选 择 具 备 加 热 采 样 头 固 定 装 置 功 能 的 采 样 管,但 加 热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1 1 0。为 避 免 静 电 对 采 样 器 的 影 响,采 样 器 应 配 有 接 地 线。采 样 管 部 件 连 接、联连 的 密 封 件 任 何 变 化 均 应 平 滑 牢 固,避 免 突 变 密 封 不 到 位。A.5.2.2 采 样 头组 合 式 滤 膜 采 样 头 由 前 弯 管(含 采 样 嘴)、组 合 式 滤 膜 组 成。组 合 式 滤 筒 采 样 头 由 前 弯 管(含 采 样嘴)、组 合 式 滤 筒 组 成。D B 3 3 0 1/T 0 2 5 0 2 0 1 81 0前 弯 管 后 的 直 管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3 0 m m,采 样 嘴 的 弯 管 半 径 大 于 等 于 内 径 1.5 倍,前 弯 管、滤 膜 及 不 锈钢 托 网 通 过 密 封 铝 圈 装 配 在 一 起。采 样 头 上 应 有 唯 一 编 号,以 保 证 采 样 的 顺 利 记 录。采 样 头 的 前 弯 管 表面 应 平 滑,连 接 点 应 尽 可 能 少,内 表 面 应 方 便 清 洁。每 个 采 样 头 在 运 输 和 存 储 过 程 中 应 单 独 存 储,避 免污 染。采 样 头 在 装 配 好 后,整 体 应 密 封 良 好。采 样 头 结 构 见 图 A.5 和 图 A.6。1-采样头;2-采样头压盖;3-密封垫圈;4-抽气管;5-测温元件;6-保护套管;7-S 型皮托管图 A.4 组 合 式 滤 膜 采 样 管 示 例 图1 采 样 嘴;2 前 弯 管;3 滤 膜;4 网 托;5 密 封 圈图 A.5 滤 膜 采 样 头 结 构 图1-采 样 嘴 弯 头;2-组 合 式 滤 筒;3-滤 筒 体;4-单 向 阀;5-连 接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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