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食用调味油QPCF0002S-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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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PCF 平 阳 县 城 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业标准 Q/PCF 0002S-2018 代替 Q/PCF 0002S-2015 复合食用调味油 2018-05-06 发布 2018-06-05 实施 平阳县城发 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Q/PCF 0002S-2018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参照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的 要求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PCF 0002S-2015。 本标准与 Q/PCF 0002S-2015 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原辅料要求 , 删除 了 酸 价 指标 ;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效性进行核对和确认,并进行修改和增减。 本标准由 平阳县城发 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平阳县城发 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发畽 、 林立城 。 本标准替代的历次标准版本发布情况: Q/PCF 0002S-2015。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Q/PCF 0002S-2018 1 复合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复合食用调味油 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以 食用植物油和(或)食用 动物油 脂 、香辛料、 胡萝卜、 韭菜 为 原料,以 酿造酱油、 食用盐、白砂糖 、 红油豆瓣调味料【红辣椒、蚕豆、食用盐、小麦粉、菜籽油、香辛料、谷氨酸钠、 5 -呈味核苷酸二钠 、山梨酸钾 】、 辣椒粉、 白 芝麻 、 水 等 为辅料, 经预处理、 浸提 (熬制) 、包装 工艺 制作而成的 复合食用调味油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 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1761 芝麻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493 胡萝卜 NY/T 579 韭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号( 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Q/PCF 0002S-2018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2009)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 。 3.1.2 食用动物油 脂 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 。 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 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 3.1.6 酿造酱油应符 合 GB/T 18186 的规定。 3.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 3.1.8 胡萝卜 应符合 NY/T 493 的规定。 3.1.9 韭菜 应符合 NY/T 579 的规定。 3.1.10 辣椒粉 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 3.1.11 白 芝麻 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 3.1.12 红油豆瓣调味料感官应正常,并应符合 GB 2761 和 GB 2762 的规定。 3.1.13 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相应的 食品安全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组织 形态 呈 本品固有的液 态 或半固态 滋 、气 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及挥发物 , g/100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0.25 总砷(以 As计), mg/kg 0.5 铅(以 Pb 计), mg/kg 1.0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 GB 2762 规定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 GB 2761 规定 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Q/PCF 0002S-2018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 ,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采 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及挥发物 按 GB 5009.3 第三法 (蒸馏法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 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 测定 。 5.2.5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 测定 。 5.2.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按 GB 2761 规定的方法 测定 。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标签、感官要求、水分 及挥发物 、过氧化值 和净含量。 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 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 组批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等的条件下,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抽取样本总量不少于 1.0L(净含量大于 1.0L)或 4 个独立包装(净含量小于 1.0L), 样品分成 2 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 净含量抽样参照 JJF 1070 的规定 。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批。 6.5.2 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 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02 号令和 123 号令食品标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Q/PCF 0002S-2018 4 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销售 包装材料应采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食品级材料, 其质量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或其他有关食品安全 标准及使用要求 。 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 或纸桶 , 其质量 应符合 GB/T 6543 或 GB/T 14187 的 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运输过程中应 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重压。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专用常温食品仓库内,库内应清洁、通风、阴凉干燥,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0 天 。 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备案 2018年07月07日 17点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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