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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的信息均来自已公开信息,关于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建议投资者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监管层持续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机制 。今年 9月 6日,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公司法修订预案并经国常会审议通过,针对回购限定情形、程序、库存库制度以及回购比例进行再度修订。 11月 23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回购细则 明 确上市公司股票回购限 制及披露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合理进行股票回购, 进行“护盘式回购”,同时 严控“忽悠式回购” , 充分发挥股票回购在稳定股价、市值管理、价格发现中的作用。随着股票回购制度不断完善, 2018年 A股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力度明显加大,催生新一轮回购潮。 2018年回购规模创历年新高。 根据数据统计, 2018年初至 11月 30日, A股共有 939家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流程, 实际完成回购总金额为 363.27亿元, 较去年全年增长 294.56%, 超过 2014年至 2017年四年回购金额总和。预计总回购的股份总数达 180.15亿股,回购预案金额 至少达到 976.02亿元, 较去年增长 559.50%, 并陆续有上市公司发出新的回购预案公告。 回购的行业和表现有所分化。 回顾 2012年到 2018年的 A股股票回购数据,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来看,我们发现计算机、医药生物、化工、电子、机械设备行业为股票回购最为集中的行业,行业个股涨跌幅影响因行业而异, 国防军工、钢铁 板块在回购预案 后 T+30和 T+90上涨概率相对较大, 建筑装饰、交通运输、汽车、电气设备、传媒板块 在预案公告过后 T+30和 T+90表现则相对较差。 回购潮具有市场 相对 底部特征。 从数据上看 ,我们发现 A股走势与 股票回购规模并没有明显的直接关系,回购潮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扭转大盘下跌的趋势,仅有止跌效果。但鉴于历次回购潮流均处于市场阶段性的相对底部阶段,回购潮的出现被视为市场相对底部的参考指标之一。 回购投资机会 分析 。 今年我国的回购规模有大幅增长, 但 相比于国内市场总规模仍相对较小,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有望在未来随着制度的推进而进一 步放量 。 我们考虑结合公司回购视角来对上市公司投资机会进行筛选,寻找投资机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关注回购规模相对较大、实际回购规模较大或回购规模占上市公司流通市值 比重较多的公司;第二 ,结合公司的整体业绩、估值、成长性、未来待回购规模等方面。 我们 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筛选,挑选出 19家 具备一定潜力的上市公司供投资者参考 。 风险提示:回购力度不及预期;经济下行超预期;出现系统性风险。 回购规模变化图(更新) 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实际回购家数 实际回购金额 (亿元)资料来源:东莞证券研究所, Wind 相关报告 东莞证券 2019 年上半年 A 股投资策略:阴霾渐散,晨光熹微 主题 策略 /A 股市场 制度完善, 机会渐显 风险评级: 中 风险 A 股股票回购专题 2018 年 12 月 10 日 投资要点: 费小平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340518010002 电话: 0769-22111089 邮箱: fxpdgzq 钟尚均 ( 研究助理 ) SAC 执业证书编号: S0340118050040 电话: 0769-22118627 邮箱:zhongshangjundgzq 投资策略 主题策略 证券研究报告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2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目 录 1.监管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机制 . 3 1.1 关于股票回购 . 3 1.2 股票回购的动机 . 3 1.3 回购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最新政策修订要点 . 4 2.A 股回购状况分析:今年回购创新高 . 8 2.1 2018 年股票回购规模创历年新高 . 8 2.2 A 股回购行业分布分化较大,计算机、医药、电子等行业较多 . 9 2.3 A 股回购与大盘表现对比 . 10 2.4 A 股回购与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数据对比 . 11 3. 回购投资机会分析 . 13 插图目录 图 1: 2012-2018 年回购实施规模与预案规模对比 . 8 图 2: 2012-2018 年回购实施规模与预案规模对比 . 8 图 3: 2012-2018 年行业回购概况 . 9 图 4: 2017-2018 年行业回购行业后市表现 . 9 图 5: 2014-2018 年回购规模和上证综指走势 . 11 图 6: 2014-2018 年回购家数和上证综指走势 . 11 图 7: 2014-2018 年 A 股市盈率与回购规模 . 12 图 8: 2014-2018 年 A 股市净率与回购规模 . 12 图 9: 2014-2018 年 A 股市现率与回购规模 . 12 表格目录 表 1: A 股回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4 表 2:现行公司法与修正案条款对比 . 5 表 3:最新回购细则条款分析 . 7 表 4: 2018 年实施股票回购规模最大 20 家上市公司 . 14 表 5: 2018 年股票回购预案规模最大 20 家上市公司 . 14 表 6: 参考投资标的 . 15 表 7: 参考投资标的点评 . 16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3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1.监管层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 股票 回购 机制 1.1 关于 股票 回购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达到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的市场行为 。 公司完成 回购后可将所回购的股票 进行 注销。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 一般 分为被动 式 回购和主动 式 回购 两类 。被动回购 的用途 包括 原计划进行 股权激励 的股权已经失效, 上市 公司 需买入 并 进行注销 为目的 而进行的 回购 。 采用股权激励注销为目的的股票回购,通常会以 0 元或者 1 元的名义价格进行注销。主动 式 回购 的用途 包括 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 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 盈利补偿、 重大资产重组后的补偿承诺以及市值管理等。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将选择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回购 股票 。 1.2 股票回购的动机 上市公司 实施股票 回购 操作 通常包括以下目的: ( 1) 优化资本结构 。 上市公司可通过现金及 负债形式 完成回购股票的 操作 ,当公司股票 估值 相对 较低,负债成本合理, 举债回购 能灵活调整财务杠杆,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效果。 最新回购细则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允许上市公司使用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 股和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金融机构借款 以及其他合法资金。此前证监会在 11 月 9 日的回购意见中 亦 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的再融资申请,不仅取消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同时在审核中将给予优先支持, 将 有效 提高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 操作 优化资本结构的主动权。 ( 2)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健全投资者 回报机制 。 当 公司股价 被 市场 低估 时 ,上市公司可利用短期较充裕的现金回购 发行 在外的公司股票, 减少 流通股的数量, 增加净资产收益率, 优化 上市公司 EPS。 同时 ,股 票 回购 作为 上市公司分红的重要组成工具,基于我国所得税和资本 利得 之间有一定的税负差异,采用 股票 回购的分红方式将达到更优的节税效果。 ( 3) 向市场 传递 积极信号 。 当公司股票 的市场价值被低估,公司主动回购股票能向市场进一步 释放积极的信号 ,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稳定 股票价格, 进行有效的市值管理 。同时, 最新的回购细则进一步强化了股份回购信息的披露,防范“忽悠式回购”和“利益输送”,严格限制 “护盘式回购” 在半年内的减持行为, 有效提高积极信号的成色 。 ( 4) 激励管理层。 上市公司 股票 回购 可 用 作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给予管 理层或者核心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充分 调动高管层的积极性 。 ( 5) 稳定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将减少在外流通的 股票 ,面对潜在的恶意收购行为时稳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提高股权的集中度 。 通过 今年上市公司 回购预案 公告可 以发现, 2018 年部分上市公司的回购方案并没有明确 回购股票的具体 用途, 反映了 监管层对于股票回购行为充分给予自由度和便捷性 。2018 年以来 监管层对于 上市公司 股票回购 机制 不断完善 ,以下 我们将 对 A 股股票回购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4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制度的 演变 展开分析。 1.3 回购制度的 历史 演变 及最新政策修订要点 ( 1)历史演变 回顾国内股票 回购制度的发展进程, A 股 市场 回购制度在发展过程中 不断探索, 借鉴海外成功经验循序渐进,通过 补足短板 不断完善 。 1992 年是初步探索阶段 。 1992 年, A 股股票市场首次出现以协议方式回购股票的交易案例。 2005-2008 年进入逐步完善阶段 。 2005 年 6 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 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股票回购制度规范化的开端, 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的行为进行一系列基础性的规范 。 2006 年人大对公司法的修订, 增加了上司公司股票回购的用途范围。 2008 年 10 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 股票 的补充规定, 进一步放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取消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制 。 2018 年以来进入到再度修订和完善阶段。 2018 年 9 月,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 股票 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 ,修订案于 10 月 26 日经国常会审议通过 。 今年 11 月 9 日,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鼓励和 引导 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股票回购行为 。 11 月 23 日,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同日 深交所就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 至此,回购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政策鼓励回购迹象明显,推动着上市公司积极参与回购动作。 表 1: A 股回购制度的演变 历程 时间 事件 内容 1992 年 首 笔 以协议方式 进行 回购股票的交易 2002 年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被收购公司在在收购方公告后,不得提议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2005 年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管理办法(试行 ) 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的行为进行一系列基础性的规范, 推动上市公司可通过 要约收购 和 公开市场方式实施社会公众股回购 。 2006 年 公司法 第三次 修订 拓宽回购的使用情形 2008 年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票的补充规定 放宽股票回购的限制。取消了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的行政许可 ,改为 备案 后可进行 回购股票。 2013 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鼓励符合使用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015 年 监管机构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推出增持、回购等 求是方案 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制定维护股价稳定的相关方案,从五个备选方案中选出一个,其中包括公司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措施。 2018 年 9 月 证监会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 增加股票回购情形 , 完善实施股票回购的决策程序 , 建议库存股制度 。 2018 年 11 月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 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 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1 月 23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 , 东莞证券 研究所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5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 2)今年以来的回购制度修订要点 今年 监管层的鼓励和不断完善回购制度 的力度较大。在国内公司法层面对回购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2018 年 9 月 6 日, 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 银 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 并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票 回购有关规定 的建议 ,拟修订法案完善股票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回购制度在优化 上市 公司资本结构等方面的作用 。 修正案草案于 10 月 26 日经国常会审议正式通过 。 修正案对公司法 股票 回购的规定 ,包括 回购 限定 情形、程序、库存股制度 以及 回购比例 均进行完善 ,具体 修订 情况如下: 第一, 拓宽 股票 回购 限定 情形。 原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 股票 回购情形的合法 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 1、 减少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将 股票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票 的情形等。 由于 仅 限定 了四种特定情形,回购范围相对较窄,导致 股票 回购的市场功能和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特别是在 2018 年 A 股市场 整体下行速度较快的过程中,尽管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实际上已经 跌破 每股净资产,但是上市公司 仍无法及时 地回购公司股票来稳定股价,改善市场的预期。因此, 本次 公司法的 修改针对特定情形 新增了以下情形: 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2、 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职权、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3、 上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修订后的规定较大地 拓宽了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选择。 第二, 简化 股票 回购的决策程序。 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上市 公司回购 股票 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实现通知、 公告等事项和相关期限要求。 现行制度 规定较为复杂和严格 , 导致上司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的难度更大,特别是以特定目的进行的 股票 回购。因此,现行的公司法无形中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动实施回购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本次修改后,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董事会2/3 以上董事出席,并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即可,大大渐变回购程序。 并且将原来公司奖励给职工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规定调整至 可以收购不超过已发行 股票 总额百分之十的 股票 。 第三, 建立库存股制度。 关于库存股制度方面, 原 公司法不允许 上市公司 将购回的 股票 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期满 或者回购方案已经实施完成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 股票 变动报告。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回购,自收购之日起 10 天内依法 注销所回购的 股票 。属于持有本公司 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票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次修改后, 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 股票 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 股票 以库存方式持有 ,但库存股不享有表决权、不参与利润分配 。同时,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 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的市场化功能 。 库存股制度 的 推行,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积极进行 股票 回购,充分发挥 股票 回购在稳定股价、市值管理、价格发现中的作用。 表 2: 现行公司法与修正案条款对比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6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公司法 原条款 公司法修正 条款 股份回购情形: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回购情形: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回购程序: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员工的原因而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回购程序: 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两个原因外, 其他目的的回购只需要董事会表决 。 库存股制度: 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库存股制度: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库存方式持有 : (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二)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 行用于股权转换的 (三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以上 3 种类型的回购可以库存的方式持有,持有期限不超过 3 年。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 东莞证券 研究所 此外,随着 公司法 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专项修订 审议通过后,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 11 月 23 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开展股票回购业务的规范指引和操作细则。 回购细则 针对上市公司回购的“痛点”“难点”,明晰回购的特定情形、资金来源、回购价格、回购期限 ,同时针对回购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封堵, 比如加强 回购期间减持限制 等 , 要点 如 下 : 第一,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护盘式回购”。 在回购细则中罗列适用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情形中,包括 “情形四、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上市公司运用“护盘式回购”必须 符合股价破净或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条件之一。 第二, 拓宽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细则强调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以及 金融机构借款的资金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特别 对 于 回购意愿较强 但是账面现金不足以支撑回购的 上市公司, 能 合理利用金融 借款 进行回购操作,同时减少对日常经营现金流的冲击, 提高可 操作性 。 第三, 明确 回购规模 和 期限 。 源于部分上市公司发 出 巨额 “回购预案” 却 迟迟未见回购 操作 ,或者实际回购数量与 预期 有巨大的差距 。这种“高承诺 低 执行”的现象 造成市场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甚至出现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发出回购预案后仅回购 1 股的极端情况。 本次细则对于回购的上下限作出严格规定,规定 回购 上限不得超出 回购 下限的一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7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倍, 反向限定了 上市公司将 至少回购预案上限的一半 数量 , 将很大程度 封堵 上市公司 忽悠式回购预案的可能性。 另外,细则规定,上市公司 进行“护盘式回购” 时 , ,必须在发出预案公告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且在 6 个月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进行减持 。 第四, 加强减持披露和限制。 为严防“炒短” 或者通过 内幕交易和人为拉升股价后变相减持 的情况 , 上市公司在进行“护盘式回购”期间公司 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可以看到,相比于之前的公司法修订回购以及 证监会 等部委 发布 的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交易所发布的 回购细则 在实际操作和具体执行方面有了进一步的细化。特别是设定上下限比例,有助于提高回购的确定性。而且在回购时限上进一步加强,回购资金来源上有所拓宽。 另外,为避免股票回购对市场深度不足的个股造成价格的过大冲击,细则还对股票回购的价格和每日交易的规模限制进行了细化 。 目 前整个回购政策已经逐步修订完善,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回购的意愿也明显增强,有助于后续上市公司在政策框架内,积极参与股票回购。 表 3: 最新 回购 细则 条款 分析 回购细则 原文 分析 回购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二) 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明确 并丰富回购 资金来源,特别是发 行优先股与债券募集的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配合监管层鼓励实施股票回购后的再融资申请,灵活性 和便捷性 大大提高 。 回购规模和资金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 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 。 限制 发出大额 回购预案 但 仅 进行少量 股票 回购的误导投资者行为 。 回购价格区间要求: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 前 30个交易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150%的 ,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进一步强化回购价格区间的要求 。 回购实施期限: 以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作为回购目的,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 防范内幕交易及明确回购预期, 限制发出大额回购预案但迟迟不执行的“忽悠式回购提议”行为。 每日回购数量要求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 25%,但每 5 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 万股的除外。 控制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大额股份回购 对交易量较小的个股的正常 交易秩序 产生影响 。 回购期间 减持限制 及披露机制 :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 严防“炒短”行为,防止内幕交易和人为拉升股价后变相减持。 以 特定 情形(四)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作为回购目的,上市公司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出现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 (二)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该情形回购的股份,在持有半年 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鼓励上市公司进行“护盘式”回购, 明确上市公司出现“破净 ”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达到 30%的条件之一 。 严防“炒短”,允许半年后卖出股份 ,但同时平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和日常经营的现金流管理。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8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资料来源: 公开资料, 东莞证券 研究所 2.A 股 回购状况 分析 :今年回购创新高 2.1 2018 年 股票回购规模创历年 新高 回顾 A 股上的 股票 回购 历史数据 , 回购的上市公司家数呈逐年上升的 趋势 ,但实际回购规模在 2018 年之前仍保持较低位置。 自 2005 年 6 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管理办法(试行)就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票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以来,直至 2012 年 A 股市场 仍 鲜有股票回购案例。 数据 显示 从 2012 年到 2013 年, A 股实施回购 的上市公司合计不到 100 家, 实际回购金额 合计 不到 130 亿元。 从 2014 年开始,启动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上市公司开始增加,从 2013 年的 78 家扩大至 2017 年的 382家, 实施回购的金额分别为 93、 99、 50、 109 及 92 亿元 ,预案回购规模分别为 39、 582、448、 128、 148 亿元 。 可见预案公告中的回购规模与实际实施回购的规模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中 2015 年 市场经历 大幅下跌之后,清理场外配资,个股跌停 潮凸显 流动性风险,出于稳定股价、防范系统风险等考虑, 管理层着手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大量进行股票回购 ,导致 2015 年年中至 2016 年 回购预案规模较高 。 2018 年以来, A 股走势疲弱,从年初的 3587 点一度下 探至 2449 点 位置,市场的大幅下行掀起回购潮, 回购规模和回购家数均创出 历史 新高。 2018 年以来的回购规模已超过 2014 至 2017 年间的实际回购规模之和。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 2018 年初至 11 月 30 日, A 股共有 939 家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流程, 为去年全年 实施回购公司数量的 2.45 倍, 实际完成回购总金额达到 363.27 亿元,较去年全年增长 294.56%, 预计总回购的股份总数达 180.15 亿股,回购预案金额至少达到 976.02 亿元, 较去年至少增长 559.50%, 并持续有上市公司发出回购预案公告。 其中不乏中国平安 抛出 拟酌情及适时回购公开发行的境内、境外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 10%的 重磅 公告。 如果均 按 10%的上限计算,未来将 可能 有超过 1100 亿元的回购资金有望注入市场。 图 1: 2012-2018 年回购实施规模对比 资料来源 : choice、 wind、 东莞证券 研究所 图 2: 2012-2018 年回购预案规模对比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9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资料来源 : choice、 wind、 东莞证券 研究所 2.2 A 股回购行业分布 分化较大 ,计算机、医药、电子等行业较多 回顾 2012 年到 2018 年的 A 股 股票 回购数据,按 申万一级 行业分类来看,我们发现计算机、医药生物、化工、电子、机械设备行业为股票回购最为集中的行业。 从 2012 年 1 月至今 A 股市场 共发生 2723 次回购,其中 比例最高的 5 个行业为 计算机 240 次 ( 10.44%),医药生物 284 次( 9.09%),化工 232 次( 8.22%),电子 226 次( 7.85%)和电气设备 223 次( 10.50%),比例最低的行业为 银行(无), 综合 7 次( 0.20%),国防军工 12 次( 1.40%),采掘 13 次( 0.85%),非银金融 18 次( 0.67%)和交通运输 24 次( 3.26%)。 图 3: 2012-2018 年行业回购概况 资料来源 : choice、 wind、 东莞证券 研究所 图 4: 2017-2018 年行业回购 行业 后市表现 A 股回购主题投资 报告 10 请务必阅读末页声明。 资料来源 : choice、 wind、 东莞证券 研究所 股票回购对行业个 股的 影响各异,我们 选取 2017 年 6 月到 2018 年 11 月 底 的 所有A 股上市公司 股票回购 作为 统计 样本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信息节点较多,在回购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回购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与集中竞价回购的披露 存在 偏差,我们 选取 股票回购预案公告日作为 统计 时间节点。按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我们统计 分析公司发出股票回购预案公告后 30 天( T+30)以及 90 天( T+90)表现与上证综指比较的相对收益进行了分析。 数据显示 ,回购预案公布后一个月( T+30)表现最好的行业是国防军工、农林牧渔、钢铁以及有色板块 ,分别 跑赢 上证综指 4.98%、 3.89%、 3.34%以及 2.01%;回购预案公布后一个月( T+30)表现较差的是非银金融、交通运输、综合和建筑材料板块,分别跑输上证综指 5.69%、 5.86%、 5.50%和 4.56%。 对于回购公布后 3 个月( T+90)的表现来讲,表现较好的是钢铁和农林牧渔 ,分别跑赢上证综指 6.42%和 3.89%,表现较差的是 交通运输、建筑材料、汽车和传媒,分别跑输上证综指 11.69%、 7.8%、 7.59%和 7.54%。 从股票回购的样本来看, 行业之间的回购量有较大的分化,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医药、电 子等 行业 。而从最近一次股票回购潮的样本表现来看,预案公告后 30 天和 90 天跑赢上证综指的行业低于 50%。 整体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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