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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7052024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2024-01-11发布 2024-02-11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T 4705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葆春、胡琼、胡迅嘉、钱芳、唐建友、谢巧妹、查晚生、殷春许、章宗武、文雯、朱岚、崔风涛。DB34/T 47052024 1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异常结果处理和信息报告。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主检医师 chief physician 为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医生。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DB34/T 47052024 2 4 总体要求 组织机构 4.1.1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在开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4.1.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4.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或所在设区市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 4.2.1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4.2.2 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告知和报告义务。4.2.3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2.4 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4.2.5 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5 工作程序 检查前准备 5.1.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持用人单位介绍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应当注明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委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书面告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等。5.1.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基本信息表,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资料。5.1.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细化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序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的确定 5.2.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按照 GBZ 188、GBZ 98 的规定,确定其体检项目和周期(GBZ 188与 GBZ 98中未单独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可参考附录 A),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或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具体职业健康检查日期和职业健康检查前的注意事项。5.2.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劳动者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职业健康检查注意事项。5.2.3 用人单位可以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定的体检项目基础上增加其他检查项目。DB34/T 47052024 3 检查过程 5.3.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采用格式规范、项目完整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指导下如实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相关内容,并由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确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认真核对填写的完整性,对错项或缺项部分应予以指导更正。5.3.2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根据确定的体检项目和技术规范开展体检,将所有检查结果填入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相应项目栏内并签名。检查后程序 5.4.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劳动者体检完毕后,应对职业健康检查表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的内容仔细检查,发现必检项目检查缺项、错项的应立即纠正并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补检。职业健康检查完成后,由主检医师综合分析劳动者各项检查结果,填写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并签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论、处理意见或医学建议应按照 GBZ 188 和 GBZ 98 的规定执行。5.4.2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交用人单位签收。5.4.3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或异常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5.4.4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劳动者要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建议等。5.4.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体检结果、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建议复查的必要项目或诊疗建议和汇总名单等。5.4.6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由报告编写人签名,经主检医师审核,批准人审批后加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公章。5.4.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授权签字人签发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及时归档,按各用人单位分装成册,长期(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保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终身保存)。建有电子档案的,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留存。6 异常结果的处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先予以复查再做结论;根据复查结果,结合职业史及现场监测资料,符合疑似职业病的出具疑似职业病结论,符合职业禁忌证的出具职业禁忌证结论;未按要求进行复查的,不得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适任性意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的人员,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复查的原因、项目、要求、时间及注意事项。复查项目应当按照 GBZ 188 的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临床疾病诊断标准确定,涉及苯系物、在岗噪声作业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中高血压病和空腹血糖高的复查可参考附录 B。复查完成后,应出具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放射工作人员的复查符合要求的,按照 GBZ 98 的规定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填入复查结果和适任性意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无复查、复查结果、未做复查原因等情况,根据处理原则做出最终结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性。DB34/T 47052024 4 7 信息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后 15 日内,应及时将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指标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后 15 日内及时将职业性有害因素监测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同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并在 15 日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当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按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并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上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禁忌证结论,应当出具职业禁忌证告知书,按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现劳动者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应建议去相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和治疗。发现劳动者疑患急性或严重疾病的,应按照危急值处理规定要求及时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危急值可参考附录 C。DB34/T 47052024 5 A A 附录A(资料性)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A.1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系统或靶器官的分类 对于未单独列出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如汞、锰、砷、汽油、联苯胺、氯甲醚等)和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如高处、电工、职业机动车驾驶等)的职业健康检查,本附录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系统或靶器官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肾脏病的化学物质。A.2 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A.2.1 适用于具有明显中枢神经和(或)周围神经毒性,可导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直接影响中枢神经脑组织代谢或抑制酶活性的毒物如砷化物、硼烷、乙醇、氯乙醇、甲硫醇、氯甲烷、碘甲烷、四氯乙烷、环氧乙烷、乙酸丁酯、杀虫脒、有机汞类、沙蚕毒素类、氟乙酰胺、毒鼠强等;b)导致脑组织缺氧的毒物如氰化物、丙酮氰醇、丙烯腈等;c)引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毒物如敌百虫、敌敌畏、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对硫磷、马拉硫磷、丙胺氟磷、磷酸三邻甲苯酯(TOCP)、环氧乙烷等。A.2.2 职业健康检查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1)症状询问应重点询问神经系统病史及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应进行内科常规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2)上岗前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3)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内科常规项目,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末梢感觉检查、三颤、指鼻试验、眼角膜反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4)选检项目:肝脾 B 超、神经肌电图、眼底检查、头颅 CT。5)体检周期 1年。6)职业禁忌证: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的周围神经病。A.3 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A.3.1 适用于具有明显呼吸系统毒性,可导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各种酸类如硝酸、盐酸、硫酸、铬酸、氯磺酸等;b)氮的氧化物如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五氧化二氮等;c)氯化合物如氯化氢、二氧化氯、双光气、氯化苦、二氯亚砜、四氯化硅、四氯化钛、三氯化锑、三氯化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三氯硫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硼等;d)硫的化合物如三氧化硫、三氧化二硫、一氧化硫;e)酯类如甲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f)金属化合物如氧化银、硒化氢、五氧化二钒等;g)醛类如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等;DB34/T 47052024 6 h)氟代烃类如八氟异丁烯、氟光气、六氟丙烯、氟聚合物的裂解残液气和热解气等;i)混合烃类如煤油、柴油、润滑剂等;j)有机农药如溴甲烷、百草枯等;k)军用毒气如氮芥气、亚当气、路易气等;l)其他如臭氧、氟化氢、二甲胺、二硼氢、环氧氯丙烷、五氧化二磷、三氯氢硅、某些物质燃烧烟雾等。A.3.2 职业健康检查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1)症状询问应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病史及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应进行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2)上岗前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部 X线片、肺功能。3)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胸部 X 线片、肺功能。4)选检项目:肝功能、肝脾 B 超。5)体检周期 1年。6)职业禁忌证:较严重的鼻、咽、喉慢性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伴有肺功能损害的疾病;活动性肺结核。A.4 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A.4.1 适用于具有明显皮肤毒性,可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化学物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可导致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化学物,无机酸类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氢溴酸、铬酸等,有机酸类如草酸、三氯乙酸、冰乙酸、乙酸、氯乙酸、丙烯酸、甲酸等,无机碱类如氢氧化钾(钠)、氢氧化氨(氨水)等,有机碱类如甲胺、乙二胺、乙醇胺、硫酸二甲酯、二甲基亚矾等,酚类如苯酚、甲酚、二氯酚等,其他如金属钾(钠)、石灰石、电石、黄磷、三氯化磷等;b)可导致职业性痤疮的化学物,可引起油痤疮的化学物如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可引起氯痤疮的化学物如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c)可导致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的化学物,如煤焦油、煤焦沥青、吖啶、蒽、菲、补骨酯素、苯绕蒽酮、蒽醌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卤化水杨酰苯胺、氨苯磺胺、异丙嗪等;d)可导致职业性黑变病的化学物,如煤焦油、石油及其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e)可导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化学物,脱水剂如强酸、强碱等,氧化剂如铬酸及其盐类、游离碘、溴、次氯酸盐、过硫酸盐、硝酸盐等,蛋白沉淀物如鞣酸、重金属盐等,角质溶解剂如水杨酸、雷锁辛、焦棓酚等,去油剂如酒精、醚、氯仿等,金属及其盐类如六价铬酸盐、镍盐、钴盐、汞盐等,树脂如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脲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染料如偶氮染料、苯胺染料、分散染料等,橡胶组分如巯基苯并噻唑类、氨基甲酸类、萘胺类、秋兰姆类、二苯胍、对苯二酚及其衍生物等,植物类如坚果壳油、某些花和植物的浸出液等,清洁剂如肥皂添加剂、合成清洁剂等,香料如肉桂醛、氢化香茅醛等,其他如农药、除草剂、杀虫剂、肥皂、合成清洁剂、助焊剂、脱毛剂、润滑油、二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氟化苯、胺类固化剂、松香、松节油、显影剂等;f)可导致职业性皮肤溃疡的化学物,如铬酐、铬酸、铬酸盐、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氟化铍、氯化铍、硫酸铍等可溶性铍化合物等。A.4.2 职业健康检查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DB34/T 47052024 7 1)症状询问应重点询问皮肤系统病史及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应进行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皮肤。2)上岗前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皮肤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3)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皮肤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4)体检周期 1年。5)职业禁忌证: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或手及前臂等暴露部位有湿疹、严重皲裂等慢性皮肤病。A.5 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A.5.1 适用于具有明显肝脏毒性,可导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具有直接肝脏毒性的常见职业性毒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如锑、有机锡、十硼烷等;b)卤烃类,如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丙烷、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多氯联苯等;c)芳香族氨基及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甲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胺(氨基苯甲醚)、乙氧基苯胺(氨基苯乙醚)、联苯、联苯醚、二甲苯胺、硝基苯、二硝基苯、三硝基苯、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硝基苯胺、2,4,6-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等;d)其他化学物,如乙醇、丙烯腈、2-三氟甲基-5-氨基吡啶、2-溴基-2-硝基丙二醇、氯乙醇、肼、1,1-二甲基肼、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有机氯农药等。A.5.2 职业健康检查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1)症状询问应重点询问肝脏病史及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应进行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肝脏相关的体征。2)上岗前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选检项目:肝脾 B超。3)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选检项目:肝脾 B 超。4)肝功能检查,每半年 1次;体检周期 1 年。5)职业禁忌证:慢性肝病。A.6 致中毒性肾脏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 A.6.1 适用于具有明显肾脏毒性,可导致中毒性肾脏病的化学物质。具有直接肾脏毒性的常见职业性毒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重金属或类金属化合物,如铋、铀、铂等;b)烃类化合物,如氯仿、乙苯、萘等;c)酚类,如苯酚、甲酚、间苯二酚等;d)农药,如有机汞、有机砷、有机氯、有机氟、百草枯等;e)中草药,尤其是含马兜铃酸类者,如马兜铃、关木通、广防己、青木香、细辛、天仙藤等;f)某些药用矿物,如朱砂、雄黄、密陀僧、铅丹、石膏、砒霜等;g)其它化合物,如合成染料、二醇类、丙烯醛、草酸、吡啶、吗啉等。A.6.2 职业健康检查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1)症状询问应重点询问泌尿系统病史及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应进行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肾脏相关的体征。2)上岗前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泌尿系统 B 超。DB34/T 47052024 8 3)在岗期间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泌尿系统 B超。4)选检项目:尿2-微球蛋白、肝脾肾 B 超、心电图;体检周期 1 年。5)职业禁忌证:各种肾脏疾患,明显的肝脏疾患。DB34/T 47052024 9 B B 附录B(资料性)几种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异常结果复查需注意问题 B.1 接触苯系物者血常规异常的复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血小板任意一项低于规定限值,应进行复查。上岗前者复查一次,结果均在规定范围内,视为符合要求;在岗者每周复查一次,连续两周,结果均在规定范围内,视为符合要求;检查和复查三次中两次白细胞、中性粒细胞、血小板任意一项低于规定限值,继续复查血常规三个月,每两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中性粒细胞、血小板值达到 GBZ 68 中慢性轻度苯中毒诊断的起点,结合明确的接触苯及含苯有机溶剂的职业史,可判断为疑似职业病。B.2 在岗噪声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听力损失的处理: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48 小时后进行。纯音测听结果提示双耳语频正常,仅有高频(3000 Hz、4000 Hz、6000 Hz)听阈升高,且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 dB,工作场所有明确噪声接触史并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听力损失的条件下,无需调离噪声工作场所,属于其他异常,但应加强护耳器的使用,定期复查或随访电测听。如初次筛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已达疑似噪声聋起点,为排除暂时性听力阈移的影响,要求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 48 小时后复查 1次纯音听阈测试;复查结果仍达到疑似噪声聋起点,则要求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 1 周再复查 1 次纯音听阈测试,再次复查结果仍达到疑似噪声聋起点,可考虑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听阈结果应以以上 3次纯音听阈测试每一频率中最小阈值进行计算。纯音听阈测定结果显示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或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宜在复查的同时进一步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 Hz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多频稳态听觉电位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B.3 职业健康检查中高血压病的判断及分级标准:如既往无高血压病史,体检发现血压高于正常值,需要复查,在不同日期连续测量三次血压均在正常范围,可排除高血压病诊断;如复查血压仍高于正常值,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继发性高血压后,支持高血压病诊断。需根据血压水平明确高血压病分级:1级高血压指收缩压在 140-159 mmHg和(或)舒张压在 90-99 mmHg;2级高血压指收缩压在 160-179 mmHg和(或)舒张压在 100-109 mmHg;3级高血压指收缩压大于或等于 180 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或等于 110 mmHg。B.4 职业健康检查中空腹血糖高的处理:当空腹血糖大于或等于 6.1 mmol/L 时,应复查空腹血糖 2 次,若两次复查结果均大于或等于7.0 mmol/L,支持糖尿病诊断,建议内分泌科进一步诊治;两次结果均小于 7.0 mmol/L,则不支持糖尿病诊断,建议加强饮食控制,定期复查;一次大于或等于 7.0 mmol/L,一次小于 7.0 mmol/L,则建议行口服糖耐量试验进一步明确有无糖尿病。DB34/T 47052024 10 C C 附录C(资料性)临床“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查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常见“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有:C1.心电检查 C1.1 心脏停搏 C1.2 急性心肌缺血 C1.3 急性心肌损伤 C1.4 急性心肌梗死 C1.5 致命性心律失常 C1.5.1 心室扑动、颤动 C1.5.2 室性心动过速 C1.5.3 RonT型室性期前收缩 C1.5.4 频发室性期前收缩并 Q-T间期延长 C1.5.5 预激综合征伴快速心室率心房颤动 C1.5.6 心室率大于 180 次分的心动过速 C1.5.7 二度型及二度型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 C1.5.8 心室率小于 40 次分的心动过缓 C1.5.9 频发大于 2.5 秒的心室停搏 C2.医学影像检查 C2.1 X线检查 C2.1.1 气管、支气管异物 C2.1.2 液气胸,尤其是一侧肺压缩 30以上的张力性气胸 C2.1.3 肺栓塞、肺梗死 C2.1.4 食道异物危及重要脏器 C2.2 CT/MR检查 C2.2.1 首次检查发现颅内血肿破入脑室,出血量40 ml 或中线结构移位 C2.2.2 脑疝 C2.2.3 范围达到一个脑叶或全脑干范围及以上的急性大面积脑梗死 C2.3 超声检查 C2.3.1 急诊外伤或行超声介入治疗后见腹腔积液,疑似肝脏、脾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破裂大出血。C2.3.2 怀疑宫外孕破裂并腹腔内大出血 C2.3.3 大量心包积液合并心包填塞 C2.3.4 超声检查发现患者有动脉瘤 C2.3.5 四肢动脉急性闭塞 C3.实验室检查(见表C.1)DB34/T 47052024 11 表C.1 实验室检查项目“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 项目 低于此值 高于此值 单位 ALT-800 U/L K+2.8(新生儿2.5)6.0(新生儿8.0)mmol/L Na+120 160 mmol/L Mg2+0.40-mmol/L Ca2+1.50 3.50 mmol/L Glu(空腹)2.50(新生儿2.0)22.0 mmol/L 血肌酐-900 umol/L CO2-CP 15.0 40.0 mmol/L 胆碱酯酶 2500-U/L AMY-800 U/L CK-1900 U/L AST-400 U/L HGB 50.0 200.0 G/L BNP-300 Pg/ml WBC 2.5 28.0*109/L PLT 50.0 600.0*109/L PT-30.0(或3倍正常对照)S APTT 10 100 S INR-4.0 肌钙蛋白(I)-0.5 Ug/L Digoxin-3 ng/ml D-D二聚体-10 Ug/L 注1:血气分析:随做随报;注2:血液、放疗科病人:WBC30.0109/L,PLT10109/L。C4.内窥镜检查 C4.1 食管或胃底重度静脉曲张、活动性大出血 C4.2 胃血管畸形、消化性溃疡引起消化道大出血 C4.3 巨大、深在溃疡(引起穿孔、出血)C4.4 下消化道大出血 C4.5 上消化道异物(引起穿孔、出血)C4.6 消化道巨大息肉样病变 C4.7 气道内异物、血管瘤 C4.8 气道内肿瘤 C5.病理检查 C5.1 病理检查结果是临床医生未能估计到的恶性病变 C5.2 恶性肿瘤出现切缘阳性 C5.3 常规切片诊断与冰冻切片诊断不一致 以上为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急值情况,如出现提示需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的检查或检验结果时,亦在报告范内。DB34/T 47052024 12 参考文献 1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2号 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5号 3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 中疾控公卫发201945号 4 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 中疾控公卫发2019118号 5 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皖卫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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