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资管新规专题: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本报告的主要看点 : 1. 资管新规 核心内容解读 李立峰 分析师 SAC 执业编号: S1130515040001 (8621)60230231 lilifenggjzq 魏雪 联系人 weixuegjzq 资管新规终落地,核心内容重点解读 主要 结论 千呼万唤始出来, 业内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4 月 27 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银发 2018 106 号,下文简称为“大资管新规”),全文约 1.18 万字。此次大资管新规政策整体上符合“十九大”以及近期政治局会议的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引导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 大资管新规正式稿原则:“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资管新规在解决过往一行三会无法统一行动所产生的监管套利问题,解决多层结构嵌套的监管真空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需要强调的是,大资管新规仅是一个指导性文件,我们预计后续将有细则文件出台,进一步予以明确。 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央行和监管层实际上承认资管业务对 于满足居民财富配置需求、调整社融结构方面的意义,但是资管行业不规范还存在问题:基金池刚兑会引发流动性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缓解并释放金融系统性风险有其积极作用。 相对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正式稿在“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等核心目标上,没有丝毫改变或弱化迹象,更多的是操作性(技术性)调整。 1)打破刚兑,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2)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可以预计的是后续理财规模将下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将随之下降。 相对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最大的 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 除了这一变化外,正式稿相比较于征求意见稿,在其他方面的主要变化: 1)对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有所放松; 2)进一步明确了标和非标的界限,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3)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相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全部采取市值法”有所缓和; 4)对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做出了明细说明; 5)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 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体现在三方面: 1)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将逐步改变颠覆财富管理产品的表现方式,诸多机 构积极做好后续理财产品的转型;2)银行资管渠道变革开启,银行资管子公司陆续成立; 3)资管业务可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回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资产管理能力的机构将脱颖而出。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靴子落地,悲观情绪得到修复。 随着新规的正式落地,诸多问题清晰化,新规部分条款的放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规落地后对于市场情绪的冲击。考虑到监管部门在前期做了一系列预期引导,且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对冲,资管新规出台更多的解读为“悬在半空中的靴子落地”,有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延续结构性行情的特征。 风险因素: 海外黑天鹅事件(政治风险、主权评级下调等)、政策监管(金融去杠杆等) 2018年 04月 30 日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 总量研究 中心 资管新规 专题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内容目录 一、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3 二、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没有变化 .3 2.1 打破刚兑,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4 2.2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4 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6 大方面主要的变化 .5 3.1 过渡期从 2019 年中延后至 2020 年底 .5 3.2 对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有所放松 .5 3.3 进一步明确了标和非标的界限,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5 3.4 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 .5 3.5 对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做出了明细说明 .5 3.6 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6 四、大资管新规文件出台,迎来涅槃重生新时代 .6 4.1 对资产管理 行业的影响 .6 4.2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6 图表目录 图表 1:大资管新规解决的四大方面 .3 图表 2: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未变 .4 图表 3: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4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3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千呼 万唤始出来, 业内期待已久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4 月 27 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稿(银发 2018 106 号,下文简称为“大资管新规”),全文约 1.18 万字。此次大资管新规政策整体上符合“十九大”以及近期政治局会议的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引导金融助力实体经济。 同征求意见稿一致,本次大资管新规正式稿开篇就申明原则:“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整个文件也是极尽稳妥之考虑,在解决过往一行三会无法统一行动所产生的监管套利问题,解决多层结构嵌套的监管真空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 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需要强调的是,大资管新规仅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从定义看,“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业务、养老金产品、财产权信托、 ABS”不直接适用本意见,针对不同资管领域更多具体执行层面的细节问题,我们预计后续将有细则文件出台,进一步予以明确。 图表 1: 大资管新规解决的四大方面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国金证券研究所 一、监管层力推资管行业规范的意图: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这次央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的:央行和监管层实际上承认资管业务对于满足居民财富配置需求、调整社融结构方面的意义,但是资管行业不规范还存在问题:基金池刚兑会引发流动性的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在这个背景下,资管新规的意图在于重塑资管业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旨在重构金融市场秩序,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缓解并释放金融系统性风险。 二、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没有变化 相对征求意见稿,在 “破刚兑、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等核心目标上,没有丝毫改变或弱化迹象,正式文件更多的是操作性(技术性) 调整。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4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图表 2: 大资管统一监管的原则未变 来源: Wind,国金证券研究所 2.1 打破刚兑,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 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正式稿中,删除了“逐步有序”四个字,反映了监管层要求打破刚兑的决心。 打破刚兑,其核心就是资管净值化转型,大资管新规在“资管净值化转型”中做了诸多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个条款对“银行理财、信托” 冲击最大,在该要求和央行其他打破刚兑规定的叠加之下,理财产品的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根据测算,截止 2018 年 3 月 31日,存量的保本基金剩余 1461 亿元,这部分基金面临到期转型的问题,未来保本理财产品、保本基金可能会全面退出历史舞台。 2.2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资金池的清理为本轮监管之重点,前 期券商的资金池已经过一轮证监会清理,本轮信托资金池将受到较大影响。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大部分信托资金池也基本叫停。 新规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且禁止期限错配。以后“ 15 天、 30 天”等封闭期的理财产品将逐步消失,理财规模下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将随之下降。 图表 3: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整体目标 主要内容 “规范资金池,禁止期限错配” 1、要求加强久期管理 ,封闭式产品不低于 90 天 2、投资非标债权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3、投资未上市股权及其收益权的,为封闭式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来源: Wind,国金证券研究所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5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6 大方面主要的变化 与去年 11 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过渡期安排、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标与非标的界定、净值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规则、委外业务与一层嵌套”等 6 大方面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3.1 过渡期从 2019 年中延后至 2020 年底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预期相比有所宽松,正式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是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 , 且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较此前延长一年半至 2020 年底,基本覆盖了大部分非标资产。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过渡期的延长有助于金融机构平缓自身业务调整的节奏,进而缓解监管给市场间接带来的波动。 可以预计的是,金融机构后续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化解存量业务的风 险,至于新增业务,要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业务转型阶段新增规模将增长缓慢,由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银行理财的规模会逐步下降。 3.2 对分级产品发行限制有所放松 资管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而在资管新规正式稿中,仅要求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删掉了限制对其他私募产品分级设计的相关规定。 这一方面是考虑到资管新规中已经对 分级产品的杠杆比例进行了统一限制;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因强行结束分级产品而冲击资本市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另外,正式稿中删除了银行理财以固收类产品为主的限制,表明银行理财或可投资股票类资产,但具体如何参与等细则仍需要关注后续将发布的银行理财新规。 3.3 进一步明确了标和非标的界限,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在正式稿中更加清晰地定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 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这是继 2013 年 8 号文之后重新对于标与非标进行了定义,本条的五个条件也是正式稿中新增的内容,从正面新增标准化资产的五个条件,剩余的都成为非标。新规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进行了细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也随之明确。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区别开来,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以确保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3.4 打破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管理放宽细化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所有资管产品均按照“市值”计量的 一刀切饱受诟病,明显不符合我国非标市场公允价值不充分的现状,正式稿件对此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提出了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但同时要求托管核算、定期提供报告以及外部审核确认。上述的调整并没有丝毫改变监管部门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也很难弱化监管效果,而是更多的体现了监管部门根据我们非标 市场现状而做出的合理修正,相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全部采取市值法”有所缓和 。 3.5 对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新规做出了明细说明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6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私募基金适用的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正式稿中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3.6 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就本次正式稿内容来看,委外业务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虽然 多层嵌套不被允许,但单层嵌套依然合规。 FOF 和 MOM 不受嵌套限制,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一层嵌套结构的可操作性。 四、大资管新规文件出台,迎来涅槃重生新时代 市场等待多时的资管新规正式稿终于落地,较去年 11 月份的意见征询稿而言,资管新规最核心的“统一监管、产品净值化、去杠杆”等大的原则并没有变。资管新规正式稿大多数的内容调整,主要是对于细节性的问题根据实际操作的因素和难度进行了调整,过渡期延长至 2020 年底大幅超预期是最大变化。总体相比较于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的正式稿落地更为温和,也相对体现了监管层对维持流动性 以及市场稳定的呵护。 4.1 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随着资管新规正式稿的落地并执行,整个资管行业“大跃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的规范要求更高,风控要求更严,质量会得到显著提升。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资管新规,包括“去杠杆”、“净值化”、“去嵌套”,将引导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品种转向净值化路线,庞大体量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的结束,将改变颠覆财富管理产品的表现方式,诸多机构积极做好后续理财产品的转型; 2)银行资管子公司将陆续成立。 22 万亿非保本理财将以子公司的形式发行资管产品。银行资管渠道变革开启,将加速真资管时代的到来。当前已经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北京银行公开表示成立资管子公司。 3)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监管套利后,资管业务可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回流,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资产管理能力的机构将脱颖而出。 4.2 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在资管新规正式稿未落地前,市场尽管有一定的预期,情绪面已接受,但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上,部分细节问题拿捏不准。随着新规的正式落地,诸多问题清晰化,新规部分条款的放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新规落地后对于市场情绪的冲击。 考虑到监管部门在前期做了一系列预期引导(如政治局会议中提高,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持续扩大内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且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对冲(如“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降低报备覆盖率” 等),资管新规出台更多的解读为“悬在半空中的靴子落地”, 有利于权益类市场的企稳,延续结构性行情的特征。 风险因素 :海外黑天鹅事件(政治风险、主权评级下调等)、政策监管(金融去杠杆等)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7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附件(标黄部分是相对征求意见稿有变化部分)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 106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 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 ,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8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二、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 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 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 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 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 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9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 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 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 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10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 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 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 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 通过醒目方式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 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 通过醒目方式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 醒目方式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 通过醒目方式 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 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1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 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 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 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 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 、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股票投资策略报告 - 1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 产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